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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说||默默(98):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金晓哲 2022-02-28

一、引入时期:试错与落实(土地革命)
人民陪审制在红色政权建立之初便已确立。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便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首次在红区引入陪审制度,当时无论什么案件均应有由群众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审,陪审员与法官拥有同等权力。
我个人认为当时的制度由于是第一次引入,有弊端也无可厚非。首先,由群众选举产生陪审员,可能会使陪审员大多是有学识有威望的人,这造成了陪审员的“精英化”,起不到跳出法律的冷酷来有人情味地办案的效果。其次,有些专业性过强的案子,由于规定必须请来几位不具备专业法学知识的陪审员,反而会影响裁判精度,或是他们沦为陪而不审的摆件。
二、黄金时期:人民积极与广泛采用(建国——文革)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该条例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在这个时期由于人民当家作主意识的增强,群众的积极性极为高涨。由此可见,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不只是为了使案件公正快速解决以外,还有发动群众,增强国家认同感的意思。虽说有学者将这段时期称为人民陪审制度的“黄金”时期,但依旧存在问题,比如造成一种过快的办案风格而降低办案准确率。
三、停滞时期:停摆与冻结(文化大革命时期)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社会动乱严重。在公检法被“砸烂”以后,正常的司法工作停摆,人民陪审制度名存实亡,在当时的一些所谓“法庭”中,人民陪审员彻底沦为“面子工程”。
四、复苏时期:规范化与实践(改革开放——陪审制度改革试点)
1988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同志提出“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次人民陪审制呈现了强势复苏的态势。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改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首次以单行法律的形式将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化,但是问题依旧存在。在《决定》中对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是大学以上,这对于陪审员以人性看案件的作用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使其成为“编外法官”。
五、“职权分离”时期:借鉴与成长(2014——2018)

在经历了漫长的陪审员与法官职权相同之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借鉴英美法系经验,结束了运行了长达82年的“职权同一”制度,将陪审员与法官职权正式分割。由陪审员负责事实问题的表决,而较专业的法律问题则由“科班出身”的法官来决断。“职权分离”的优势非常明显,可以把在法律方面并不那么专业的陪审员从繁琐的法律规定与适用问题上解脱出来的同时更多地发挥陪审员解民情,知民意的优势。 

六、“二元化”时期:变革与成熟

人民陪审员制度,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便是2018年4月,当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创新地提出了“二元模式”:即普通案件的三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负责事实与法律问题的表决,如同一位“编外法官”。而在影响较大的案件所采取的七人制合议庭中,四位陪审员可以在法律问题上发表意见而不表决,表决权行使在事实问题上。陪审员法的出台为中国大陆的陪审制度带来的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困扰实务界多年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定上司法解释中规定,事实与法律问题界定有争议的,一律按事实问题处理,这也给世界上的各国多了一种考虑方式。



小作者简介:默默,2008年10月生,初中一年级好问少年。周一专栏小作者。
小编的话:这是少年整理的一篇文章内容的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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