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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 | 一对夫妻两次登记结婚,如何才能离婚?

 律师戈哥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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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志成律师团

导读

本期分享的是志成律师团队前段时间成功经办的一起特殊离婚案件。当事人卢某与其妻子邓某打算办理离婚,但由于其夫妻双方早年在不同地方办理了两次结婚手续,现因民政局系统联网,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民政局工作人员查询到其有两次结婚登记的记录,导致无法办理离婚。志成团队接到案件后,奔走于两地法院与民政机关之间,通过不懈努力,终于顺利帮助当事人离婚,解决了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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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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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志成团队接到了当事人卢某的离婚委托诉求,经了解,卢某与其妻子邓某关于离婚及其财产分割已经达成一致,碍于重复登记的现实情况无法办理离婚。接到了当事人的委托诉求后,志成团队经过对当事人相关材料的审核及研判,在民政系统尚未联网的年代,卢某与邓某先后在深圳市龙华区、梅州市某县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在梅州办理的结婚登记时,女方邓某所使用的身份证及户口已于2018年被深圳某派出所以重户、虚假户口的理由予以注销,因此后登记的《结婚证》应属于重复且无效的登记。且从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也可以看出,两地登记的邓某虽使用不同身份证,名字也有所差别,但都是同一个人,可以排除当事人的相关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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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当事人尽快办理离婚,志成团队首先在当事人有效的结婚登记地所在的龙华区法院办理立案并申请调解,但因当事人重复登记结婚,情况复杂,即便在当事人已经开具同一人证明的情况下,审判法官以无法确认两次结婚为同一段婚姻为由,不同意予以办理调解离婚。在沟通协调下,法官同意暂不驳回当事人的诉请,给予时间代理人先处理无效登记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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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代理人何艺律师陪同双方当事人前往梅州当地民政局,与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并递交了申请。但民政局表示,消除系统登记信息需要逐级上报到省厅批准,无法审批通过。因此代理人当即在集中受理梅州行政案件管辖的兴宁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当地民政局,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当事人在梅州办理的《结婚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梅州某县民政局颁发涉案《结婚证》的结婚登记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

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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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卢某与其妻子邓某已经于2000年4月在原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又于2000年10月在梅州某地民政局办理结婚,属于重复登记。根据当时有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因此,卢某与邓某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当再次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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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卢某与邓某,在梅州某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并未到现场办理,而是托人递交材料。根据当时有效的1980年《婚姻法》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卢某与邓某未到场办理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根据代理人调取的卢某与邓某在梅州当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资料显示,询问内容一页是完全空白的,只有落款处有卢某与邓某的签字,可见卢某与邓某并没有到过现场并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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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邓某在梅州某县民政局登记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号已被深圳某派出所以重户、虚假户口的理由予以注销,那么该地民政局依据答辩人无效的身份证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明显不足,因该身份证号已注销,以该身份证号码所登记的《结婚证书》也应当自此无效。

综上,梅州某县民政局所作出的颁发《结婚证书》的行政程序不合法,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另外,代理人认为,本案除了晓之以理外,还需动之以情,必须将当事人面临的困境一再向法官及被告民政局进行强调。在庭审中,代理律师陈述完法律观点后,代自己的当事人向被告方及法庭进行了道歉,因为本案毕竟是因为当事人故意隐瞒已领取结婚证的信息,才导致的重复登记,给被告方造成困扰,浪费司法资源。并且,代理律师也向法庭表示,当事人夫妻双方因为重复登记,没有任何其他办法能够办理离婚,法院也不同意调解离婚。如有任何可通过庭外和解的机会解决,当事人都愿意撤回起诉,当事人起诉民政局,实属无奈之举。在代理人的一番说明后,法官也对当事人的处境表示理解,并协助原告与被告民政局进行了沟通,但民政局方面仍表示无法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撤销婚姻登记。

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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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兴宁市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查明后,采纳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梅州某县民政局对卢某及邓某颁发《结婚证》的结婚登记行为。一审判决送达该县民政局放弃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代理人将生效的行政判决书向龙华法院提交后,法院同意调解,本案经调解后,卢某与邓某目前已领取了《调解书》及《离婚证明书》。

办案心得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不仅要不断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时俱进地学习最新的法律规定,钻研法律理论,还需要具备同理心,兼顾法理与情理,才能更好地跟司法机关、相关部门及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良性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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