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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普文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实务探讨

 仲才1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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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撰稿人  夏顺慧律师

资深执业律师,擅长民商、商标权侵权诉讼等。曾代理中国音集协、中文在线、哈轴、锡柴等维权项目。主要服务单位有上海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月旭(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等。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一方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即买受人未付清货款前,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那么,当买受人未能及时足额地履行付款的合同义务时,买受人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主张标的物取回方式,还是解除合同返还标的物,还是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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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所有权保留主张取回标的物,与基于合同解除后主张返还标的物的,二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同。


基于所有权保留主张标的物请求取回,仅形成确认出卖人单方行使取回标的物的法律效果,而基于合同解除请求返还标的物的,可能会产生双方互相返还、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基于所有权保留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本质上是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一种方式,且在回赎期间内,如买受人消除取回标的物事由的,可以主张回赎标的物。回赎期实质是给买受人继续履约的宽限期,回赎期的确定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确定;二是协商不成的,由出卖人指定回赎期。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634条、642-643条的条文内容也大部分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的内容,具体条文附后。

实务中,我们如何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确定诉讼方案呢?笔者常年服务的两家顾问单位,是专业从事工程机械销售的企业,经营过程中常有买受人未能及时履行付款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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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同标的物已被出卖人拖回或在出卖人可取回状态的,建议采用取回标的物的方式。



因为买受人出现违约,大部分是财务有危机,可能还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和债务,所以及时取回标的物,以最大限度降低出卖人的损失,防止买受人自行处置标的物或因其他经济纠纷致使标的物被处置。取回标的物后可制发律师函限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回赎,若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不足的,仍可向买受人追偿。若出卖人自行取回标的物有困难,也可以诉讼主张取回标的物(譬如大型的工业成套设备等不宜轻易挪动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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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同标的物不知去向下落的,建议出卖人采取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的方案。



因当前或将来的一定时间内,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已不可能,主张取回标的物没有实际意义。并且当法院裁决支持出卖人的诉请后,可以申请执行买受人的所有财产以清偿债务,若在诉讼中发现了涉案标的物,出卖人仍可采取诉讼保全等方式,将标的物变现清偿债务。

一般不建议客户采取解除合同返还标的物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话,将会产生双方返还的法律后果,出卖人还得将买受人的已付款部分返还,而标的物经过买受人使用后是会折旧的,标的物剩余价值不足以弥补出卖人的损失。

以上浅见仅供参考,各位同仁在承办案件时还需要结合出卖人、买受人及标的物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诉讼方案的选择,以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法条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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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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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落叶知秋》

拍摄:王晓艳律师

 


编辑:小律狮子

排版:小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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