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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辩如流非小技

 律师戈哥 2022-03-04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盗辩如流非小技---南京辩护律师盗窃辩护经验谈,希望能帮助大家。

  作为带领着一支省内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的知名律师,南京刑事律师在多个罪种的辩护上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盗窃罪作为目前非常多发的案件,是目前刑事律师的一大辩护业务点,南京刑事律师向来注重积累和研究盗窃罪的辩护技巧,从法理、学理和实践上把盗窃罪的辩护吃透。古人云:盗亦有道,这虽然是一句玩笑话,但是律师一定要相信“辩亦有道”、“盗辩有道”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律师所需要做的并不是从道德上谴责犯罪,而是通过与公诉人之间的对抗与博弈、与法院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实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也就是推进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大体而言,为盗窃罪的辩护主要可分为:行为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数额、价格鉴定、量刑辩护等几个方面。在这些方面的辩护技巧,可谓南京刑事律师的经验之谈。
  首先,是行为主体之辩。行为主体方面的辩护,主要包括年龄辩护、特殊身体疾病辩护、特殊身份辩护。根据我国刑法的特殊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刑法所规定的几种严重暴力性犯罪或者毒品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另外规定,对于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盗窃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同的年龄阶段,为其选择不同的辩护方式和理由。特殊身体情况辩护,是指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如果属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而在司法实践之中,南京辩护律师观察到,聋哑人和盲人群体涉及犯罪的,大部分即为盗窃罪。由于残疾人的特殊身体状况,法律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可以作为刑事律师辩护的一个重大辩点。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能控制、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负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也是刑事律师辩护的一个重要辩点。特殊身份辩护是指,盗窃犯罪嫌疑人是否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如犯罪嫌疑人系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交其保管的财物,即使在形式上看存在了一定的掩藏或隐蔽的手段,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但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主体身份,此类案件更应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由于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和量刑数额起点都远远高于盗窃罪,在犯数额固定的情况之下,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显然要轻得多,辩护律师可在犯罪嫌疑人如何特定主体身份的情况下操作变更罪名。
  其次,是主观要件之辩。从盗窃罪的主观心态而言,必须是出于故意以非法窃取为目的而实施了犯罪,方才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根据社会一般认识,也就是通情达理的人在相似情况下的合理认识,能够推知所盗窃之财物系他人所有,则可认定其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至于财物的具体所有人到底是谁,对这一事实并不要求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明确认知。如果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心态是出于过失,比如在乘坐飞机领取行李时,误将他人的行李当成自己的行李而取走,但发现后立即予以归还的,可认定行为人并非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依法不构成盗窃罪。另外,盗窃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非法占有可以是自己本人占有,也可以为他人或者其他单位所占有。如果未经他人允许暂时借用他人物品,并具有归还的想法的,不能认定为盗窃。比如,亲友之间未经允许借用汽车,但用后予以归还或尚未来得及归还就被抓获的,律师完全可以为其做无罪辩护。还有一些因为交通违章而车辆被交警扣押在扣车场的,晚上秘密迁入扣车场偷回车辆,由于车辆所有权还是属于车主,只是被交警大队依法扣押,将其秘密取回不构成盗窃罪。当然,如果车主在秘密取回车辆时存在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看管人员等行为,则构成其他犯罪。律师还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将质押、抵押在他人处的财产,未经质权人、抵押权人同意秘密取回,可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这种盗窃罪相对于盗窃完全被他人所有的财物来说,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轻,辩护律师可做罪轻辩护,尽量帮当事人争取较轻的处罚。
  第三,是盗窃罪的客观之辩护。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哪种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犯罪的危害情节如何。在盗窃罪的辩护中,入户盗窃是律师需要着重分析的一个重要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入户盗窃只要达到一般盗窃数额标准的一半,就可构成“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在相同的犯罪数额下,入室盗窃的量刑将远远高于一般盗窃。入户盗窃中“户”的概念是“供他人家庭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辩护律师应牢牢抓住“入户”的定义,有效展开辩护。对于在公司办公室、厂房等相对开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的场所里盗窃的,不应作为入户盗窃处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曾经因为盗窃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立案的数额减半。因此,盗窃前科直接影响到入罪标准和量刑。不过,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刑事记录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前科在量刑时一般不予评价。对于盗窃的财物属于现金且已经被挥霍的,因只有证人或者同案犯的证词可做印证,辩护律师可从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相关辩护。另外,对于行为人从事销赃的,刑事律师可重点审查行为人有无从事同类物品供销业务、有无其他进货渠道,如答案肯定,则可主张无法证明行为人销售的物品是自己购买用来销售的或者赃物,从而减少犯罪数额。另外,销赃金额不能直接认定为犯罪金额,而应该根据相应财物的有效价格证明或者价格鉴定结果认定,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所明确规定的。
  第四,价格鉴定方面的辩护。送检材料和鉴定的对象应该具有同一性,不具有同一性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进行使用。比如,在南京刑事律师所辩护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盗窃得来的一批手机放在店中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在对该店进行搜查时,犯罪嫌疑人卖给店主的手机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店主无法回忆起嫌疑人交付的手机具体品牌和型号,提交了另外一批在店中销售的手机作为鉴定之用。南京辩护律师当场指出,送检的材料和鉴定的对象无法确认具有同一性,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外,真品、伪品和仿品在价格上的差距很大,同一数额如果按照真品定罪量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如按仿品品定罪量刑则甚至达不到入罪金额,或有可能争取缓刑、拘役。因此,根据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所下发的《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提供送检材料真伪性的证明。虽然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无法约束公安机关的行为,但可以约束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价格认定机构违反规则未要求提供送检材料真伪性的证明而出具鉴定意见的,辩护律师可以鉴定意见违规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如被盗物品既无相关价格凭证,又在国内市场没有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可供估价之用,比如被害人在国外购买的物品,可根据上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以成本法对被盗财物的价值进行鉴定。采用成本法鉴定,不包括商业机构从产品中所获得的利润,比较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值得注意的是,用成本法鉴定被盗财物的价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具备可以采用的成本资料,能取得被盗财物,重置价格和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和成新率等指标。
  第五,量刑情节方面的辩护。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认定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根据以下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为犯意的发起者?行为人是否组织、指挥和策划了犯罪?行为人是否为犯罪活动提供了出资或者其他帮助?行为人主动积极的参与犯罪行为,还是被动消极的参与犯罪行为,抑或甚至是被迫参与犯罪?行为人是否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实施者?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销赃以及分赃比例情况,等等。除了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之外,行为人是否自首、坦白的情节,对量刑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其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之下,或经民警一般性询问之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可构成自首。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构成坦白。另外,全国人大已经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及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制度,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南京等全国十几个城市。在试点地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南京刑事律师的办案过程中,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也是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一条路径。如果在盗窃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之后,对被害人积极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书,一般都可以从轻处罚。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一般可减少量刑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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