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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亏损,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劳动者绩效工资吗?

 东山高山图书馆 2022-03-04

【摘要】

用人单位主张项目没有任何盈利和效益,严重亏损,据此主张不应当支付劳动者绩效工资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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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盈利/亏损/经营风险/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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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8日,李某入职中铁亚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亚欧公司),担任工程管理部副经理。
2019年2月11日李某因“个人因素”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12日解除。
后李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中铁亚欧公司支付支付2017年第3季度绩效36400元、第4季度绩效、支付2018年第4季度绩效、支付2017年、2018年年终绩效等,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李某不服,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我公司在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工程项目中经营严重亏损,经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全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和2017年年终绩效工资停止发放,李某明知并同意公司的决定,我司无需支付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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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关于中铁亚欧公司无需支付李某2017年第三季度绩效36400元、2017年第四季度绩效36400元、2018年第四季度绩效36400元;2017年度年终绩效156514.19元、2018年度年终绩效132757.58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其薪酬管理办法制定绩效奖金分配方案及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属于自主决定的用工管理权范畴。但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用人单位行使上述权利,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
本案中,在双方均认可的薪酬管理暂行制度中明确规定,中层及以下员工的季度绩效薪酬,根据季度绩效薪酬基数和考核结果计算并发放,年终绩效薪酬根据年终绩效薪酬基数和考核结果计算并发放。故中铁亚欧公司应按照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员工实施考核并保留考核的相关证据作为扣减员工绩效工资的依据。现中铁亚欧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仅以项目没有盈利为由单方决定不支付绩效工资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李某应当享有2017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2018年第四季度的季度绩效及2017年度、2018年度的年终绩效。鉴于李某未能就其主张的绩效计算公式提交证据,故法院对李某所称的计算方式不予采信,以中铁亚欧公司曾支付的2017年第二季度绩效及2016年的年终绩效156514.19元作为核算的参照依据。
用人单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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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结合本案,我们提示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能否将经营风险转嫁至劳动者?
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律拟制主体,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要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依约支付劳动报酬,与企业是否盈利无关,因此,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移至劳动者,无法获得支持。但是,在众多劳动者之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人群,不但向企业提供劳动,还具有管理企业、经营企业的权利,即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是否盈利显然与高管能否高效的履行工作职责有着密切的关系,据此,如果双方约定绩效工资与项目盈利相关,有可能能够获得支持。
2、用人单位建立绩效薪酬考核制度的,应当按照制度进行考核,并对是否应支付绩效工资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有制度,未考核,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支付巨额绩效工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建立规章制度时,应当结合自身的执行能力,而不是一味的追求完美,案中单位显然执行力不足,建立了相应制度反而使自己陷入不利地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被迫离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案中劳动者如果不是以个人原因而是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离职,恐怕单位还需要另外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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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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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7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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