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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高阶水平:从个案提出司法实践真问题

 赖建东 2022-03-06
不少案件都直接反映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有的甚至直接体现了新的理论难题。对此类案件,辩护律师要善于挖掘案件所体现的司法实践难题和理论难题。这些问题是法律人都要思考的真问题。辩护律师如果能够针对本案实际情况,挖掘出真问题,发表精辟创新的理论分析,这样的辩护意见是很有吸引力,也容易打动人的。
例如,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中旬,谢某到东莞市XX镇找到被告人冯某、刘某,并向冯某、刘某借400万元用于制毒,并承诺年前最少制出1000千克氯胺酮给其二人用于贩卖,冯某商量后决定借100万元给谢某作为购买毒品的定金,并由刘某转款。毒品尚未制造完成,全部人员被抓获归案。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提出,在认定刘某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刘某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还支付定金购买毒品的行为,这是定购毒品的行为,定购毒品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处罚?这是本案定罪量刑的核心问题。
本案刘某帮助定购毒品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处罚,涉及到罪名之争、犯罪状态之争和犯罪情节之争。在罪名的区分上,定购毒品认定为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在犯罪状态上,定购毒品但尚未获得任何毒品就被查获,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在犯罪情节上,帮助他人支付定购毒品的定金,在犯罪地位上是主犯还是从犯?辩护律师逐一分析,观点新颖,最后提出刘某系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未遂,且系从犯的辩护观点。法官非常重视,庭审后与辩护律师讨论,希望辩护律师能够就该问题再详细论述成文,提交法庭,供合议庭参考。
又如,在谢某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关键争议焦点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该如何认定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本身存在较大争议,各种司法解释错综复杂。

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可能都很难完全透彻理解。因此,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钻研学习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教材、案例等,从中提炼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该如何认定等问题的观点,将这些观点融入辩护意见。这样的辩护意见,既是为个案辩护,也是供法官、检察官、其他律师同行学习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问题的重要素材,促进法律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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