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石宇辰律师应邀参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律师业务培训讲座”,就新形势下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办理的策略问题,石宇辰律师做了题为《“扫黑除恶”案件中律师的辩护职责与策略》的主旨发言。 石宇辰律师的授课内容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扫黑除恶”的法治要义。 石宇辰律师指出,2018年1月24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知》中多次强调“依法严惩”、“依法履职”、“依法办案”...... “依法”二字一共出现13次,鉴此,法治基准是此次“扫黑除恶”的红线和底线。自1983年“严打”开始,我国进行了多次运动性“严打”(打黑)活动,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运动性“严打”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存在程序违法、剥夺律师执业权利等现实问题。实践证明,若以政策代替法律,无疑会践踏成文法典的权威,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最终导致“扫黑除恶”呈现运动化、扩大化的倾向。 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明确要求必须以法治作为主线,依法进行。依法进行不是喊口号,除了办案机关严守底线,保证扫黑工作不走偏、不拔高、不变形之外,尤其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加强律师的监督作用。在此情况下,律师更应该有担当、有作为,积极参与涉黑辩护工作,并且律师也能够有所作为,这既是发挥本职,维护当事人权利、监督办案机关依法扫黑的需要,也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应该有的担当与使命。 第二部分是涉黑案件中的律师作为。 石宇辰律师认为,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律师群体特别是刑辩律师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首先,国家鼓励广大律师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这是律师参与涉黑案件辩护的机遇,给律师充分发挥专业技能依法进行有效辩护提供了空间,能够促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其次,律师参与涉黑案件辩护必须提高执业技能。律师的本职工作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实施的有效性。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要求要“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正是对律师本职工作的再强调,这对律师执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在此背景下,刑辩律师必须不断提高执业技能,加强学习、理解、适用新规范的能力,成为不断攀登的适应时代需求的正义之师。 第三,律师必须依法依规办理“扫黑除恶”案件辩护的代理工作。所有辩护工作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同时,律师自身要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解决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明确相关法律适问题,是刑辩律师做好黑社会性质案件辩护的前提。律师辩护要精准把握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法律适用和事实、证据认定上掌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做到能辩、善辩、真辩。2018年1月,“两高”、“两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文件与以往的规范性文件相比,其规定更具有弹性,认定条件相对宽泛。 第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数不再严格限定十人以上作为标准。刑法明确界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2015年《会议纪要》采纳了“10人说”的通说。本次《指导意见》则作出了较大改变,不再以人数为唯一标准认定黑社会组织,从形成时间、团伙组织发展演变过程等方面综合判断,不能一刀切,没有再明确规定认定标准。 第二,关于经济特征的认定不以达到特定数额为限。2015年《会议纪要》规定了经济规模的幅度空间,各地在20-50万范围内,自行划定最低数额标准。《指导意见》则认为我国地区、行业等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并且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地域、时间不尽相同,不能以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第三,危害性特征中的“称霸一方”不以特定的空间范围为限。2015年《会议纪要》明确提出了具备“一定区域”,这样的区域要具备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本次《指导意见》基于种种缘由,认为不能简单地将认定标准划定为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判断。 综上,《指导意见》与2009年《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会议纪要》)规定较为类似,是在2015年《会议纪要》设置较为明确的黑社会认定标准后,又一次将相关标准模糊化处理,这就可能给相关涉黑犯罪认定降低了门槛,需要律师在辩护中足够重视。此外,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上,之前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均要求“四个特征”全部具备,本次《指导意见》也认为应当同时具备,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并非都体现的十分明显,需要灵活掌握、适时判断。换言之,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在认定标准上应当宽松化,不再限于固定的范围和标准。这种情况下,某些地方有可能出现将并不完全具备“四个特征”的组织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法律适用偏差。司法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部分民营企业违法犯罪确实不易区分,对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民营企业单位犯罪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单位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分。 第三部分是涉黑案件中的律师辩护策略。 石宇辰律师指出,律师办理涉黑恶势力案件要善于发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切实做到敢辩、实辩、真辩。 (一)“重其重者”。“重其重者”就是要重视实体辩护,办案机关越重视实体问题,律师就越要重视实体问题的辩护。实体辩护是律师辩护的根本所在,律师辩护要严格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法律适用和事实、证据认定两方面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从证据、事实、法理、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切实做到能辩、善辩。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体方面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四个特征”的认定。律师需要注意并正视《指导意见》规定出现的新变化,《指导意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在认定标准的规定上予以宽松化,虽然符合司法实践,但容易导致不同地方、不同办案人员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将四个特征的认定标准降低,扩大入罪圈。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律师要紧扣案卷材料,针对各个特征是否具备提出完整的辩护意见,特别是在“四个特征”的部分内容不是十分明显的情况下,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作出判断。另外,在“四个特征”之中,律师辩护需要分出重点中的重点,将“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作为重中之重,将行为是否属于涉黑犯罪范围以及涉黑组织是否对某一行业、地区形成非法控制为辩护着力点。 (二)重其轻者。轻程序是涉黑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数办案机关的通病。侦查机关在涉黑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程序问题的不重视,导致涉黑案件中出现很多程序问题,极少数办案机关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同样要将程序辩护作为辩护的“重点”。在庭前会议阶段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提出意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提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反守为攻的辩护”是一种高明的辩护,程序性辩护正是其生动体现,律师通过这种带有主动性、进攻性的辩护,可以挑战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而说服司法机关宣告侦查行为违法,达到辩护的效果。此外,如出现办案机关侵害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情况,律师应当及时、如实的向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情况,不要采取过激手段。 (三)四快一慢。“四快一慢”,是准备要快,前进要快,扩张战果要快,追击要快,总攻开始时间要慢。“慢”就是要求前奏准备工作的扎实、有效,这实际上是告诉我们在涉黑案件辩护中,在开庭“发动总攻”之前要做好准备。正所谓“不打没有准备的仗”。关于“四快一慢”具体而言,分为四个准备:第一是法律的准备,律师要对相关法律规定烂熟于心,对于各个《纪要》和司法解释以及其细微变化都要熟练掌握,用的时候有的放矢;第二是证据的准备,这一方面是针对公诉方证据做好质证意见,另一方面则是指律师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既包括定罪证据,也包括量刑证据,在庭审中提交法庭;第三是辩护意见的准备,要立足全案,提出有证据支持的辩护意见,对于控方没有明确证据予以证实的指控事实,要提出存疑不予认定的意见。辩护意见要注重实效,使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第四是应变的准备,庭审情况变化万千,预测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对公诉意见,增强庭上抗辩能力,这对成功辩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一点两面。所谓“一点两面”,就是集中优势兵力,正面攻击敌方薄弱点,以己方优势对阵敌方的弱势形态,一击命中,直击要害。律师辩护涉黑案件同样如此,特别是在辩方不利,甚至处境很微弱的时候,律师应冷静下来,对案件进行全面和深入分析,力争在某一环节、某一点面、某一细节、某一情节等方面找准辩点,发掘优势,切断或者是削弱黑社会性质犯罪构成的某一要素,从而变被动为主动,使得对方措手不及,以达到期望目标。简言之,就是要对控方的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细致的分析。评价性语言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律师可以针对评价性语言的证据效力问题展开辩护,就其弱点展开进攻,实现好的辩护效果。 主题授课结束后,石宇辰律师还就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技巧、策略问题与现场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互动,气氛热烈,许多观点、建议得到现场律师同仁的高度认可。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期待今后更多的交流、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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