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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普法案例之九:交友不慎被毒害

 岱青法治文案馆 2022-03-06

社会写真
孙某,今年15岁,家住山区,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一家人日子过得紧紧巴巴。孙某在学校里成绩不错,算得上是个好学生。然而,自从孙某迷上了县城的录像厅后,他开始旷课逃学,没日没夜地在录像厅里,学业渐渐荒废了。
  在录像厅里,孙某结识了苏某。苏某比他打五岁,已经在社会上混了好几年,很有些“江湖”经验。苏某对孙某很大方,经常请他看录像。令身无分文的孙某对苏某既感激又羡慕。
  2000年春节过后,苏某告诉孙某他打算到外地去做生意,极力邀约孙某和他一道去,并表示愿意承担孙某的食宿车旅费。孙某没有出过远门,很受诱惑。尽管和苏某认识时间不长,但想到可以自己挣钱,孙某便答应下来。3月的一天,孙某瞒着家人跟随苏某到了外地。
  苏某和孙某住进了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小旅店后。苏某告诉孙某,这趟出来,是做毒品生意的,并说海洛因的买卖很能赚钱。孙某知道了真相,心里非常害怕,他听说过贩卖毒品是犯法的事,但想到苏某从前对自己很“好”,而且干这个能赚大钱的念头也很让他沉醉。孙某被诱惑了,他没有考虑后果,他想到的只有滚滚而来的金钱和随之而来的好生活,于是,他答应和苏某一起干。
2000年3月13日下午,苏某将毒品零包留在旅店房间内,吩咐孙某留守,他自己出去物色买主。孙某一边看着电视,一边等待着苏某回来。苏某返回旅店时,带来了一个当地口音的小伙子。孙某见来了买主,立刻起了精神。三个人在房间内就海洛因的买卖讨价还价,最后以每克人民币100元的价格成交。就在双方交钱时,警方破门而入,二被告人被人赃俱获。缴获毒品海洛因2.8克。
自食其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孙某违反国家法律,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孙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警示
  孙某被抓以后,心里非常悔恨。他本应在学校里好好上学,却因迷恋录像厅从而荒废了学业,过早地混迹于社会,而自己尚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又贪图享受,导致一步一步滑进了犯罪的深渊。孙某参与贩卖的毒品尽管数量不多,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孙某也因此沦为了少年犯。孔子曾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孙某的事例提醒我们,要走好人生的每一步,不要因为有诱惑或对事物的严重性估计不足而不以为然。否则,付出的必将是自己的自由甚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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