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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释疑 | 贸易新业态相关政策问答

 文俊企鹅 2022-03-09

本期政策释疑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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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汇发〔2020〕11号文第一条的“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业务,是不是银行可以为多种贸易新业态主体办理,而支付机构只能为跨境电子商务有关市场主体办理?

答:是的。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注意:市场采购业务应按照市场采购试点工作有关政策,在相应银行办理),此时的银行等同于支付机构,需要履行支付机构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支付机构按照其管理办法,只能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与银行的服务对象范围不一样。

问:我是一家外贸企业,最近看到外汇局出台了外贸新业态的优惠政策,想尝试做一下跨境电商业务,需要到外汇局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如果外贸企业之前已经办理过名录登记,尝试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无需到外汇局办理任何手续。如果是不在名录的外贸企业,且预计自身跨境电商业务的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可以免于办理名录登记,直接办理跨境电商收支结算;超过20万美元的,仍需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网上办理或现场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问:我是一家跨境电商企业,有些货物自行出口,有些货物通过电商平台出口,有些货物出口后放在了境外保税仓,采取轧差结算的时候,需要区分哪一类货物的收汇才能用于轧差,还是不用区分,都能轧差结算?


答:跨境电商本身是一个业务范围覆盖较广的新型贸易方式,与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贸易新业态存在交集,具体操作中需要细分业务类型进而判断适用哪·项政策。
原则上,货物出口与资金收汇主体应保持一致。通过电商平台出口的货物,如果电商平台代理扣除境外发生费用的,收汇与出口本身就存在差额,企业向外汇局报送差额报告即可。企业成批出口货物放在境外保税仓,分次或零散达成销售的,企业应及时将销售收入汇回,由于货物的实际卖价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出口报关价格,因此汇回的收入不必须与出口报关价格一致,企业可以在该批货物销售完成后一次性向外汇局报送差额报告。
跨境电商企业想要办理轧差结算的,鉴于实际业务中,支付境外费用的时点与销售周期不一定相符,企业可根据真实业务需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通过银行或支付机构办理收汇业务的同时采取轧差结算,并完成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的自主申报,不必须将产生境外费用的收汇对应该笔费用进行轧差。

问:汇发〔2020〕11号文所指的服务贸易涉外收支,包不包括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如何向外汇局报备?


答:汇发〔2020〕11号文中所指的服务贸易,仅指经常项目的服务,不包括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
实际操作中常见的代垫业务,即文件第三条所描述的,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以及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为其客户代为支付与跨境电商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再由客户偿还该笔代垫费用。虽然这三类企业与其客户大部分是非关联企业,但是三类企业的总体数量较少,建议存在代垫业务需求的企业尽快与所在地外汇局联系,提供能证明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的相关材料,完成报备以便于支持业务发展。
正常情况下,上述代垫业务的周期不会超过12个月,如果确实存在特殊情况造成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企业还应提供能证明超期限合理的相应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问:我是一家市场采购出口企业,通过代理商报关出口,可以自行收汇吗?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第五条规定,市场采购企业委托他人报关出口自行收汇的,企业自身和经办银行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企业方面,需要在地方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并且地方平台能够采集到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全流程信息。即代理报关出口的代理商要能将出口明细数据对应到提供真实出口货物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下,与企业收汇数据相匹配,满足真实性监管要求。
经办银行方面,需要通过系统与地方平台对接,实现市场采购相关交易信息的接收和存储,作为办理该笔收汇业务时尽职展业的依据,切实起到真实性审核的作用。经办银行可以与所在地外汇局沟通,结合当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的建设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实现系统开发与平台对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平稳过渡。

问:银行办理贸易新业态有关涉外收支注明交易附言时,是根据自身展业结论予以标注,还是外汇局有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单可供查询?如果A银行展业认定某笔业务是新业态需要标注,但B银行对同类型业务展业认定不是新业态不予标注,怎么办?


答:按照汇发〔2020〕11号文,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识别客户身份和审核业务真实性的义务,因此,银行在展业尽职的同时应能完成对贸易新业态业务的识别和分类标注。
但随着贸易新业态涉及的市场主体范围越来越大,实际业务中可能出现客户未向银行主动说明情况导致银行未能准确标注交易附言的情况,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业务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有条件的银行可以借助地方自律机制共享本行的贸易新业态客户名单,在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同时有序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外汇局也将持续开展监测核查,灵活指导银行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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