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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入户门为外开式,业主将邻居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

 晨兮风兮 2022-03-13

日常生活中,随着百姓的居住空间更加楼宇化和密集化,业主对专有权利的界限不清、专有权利行使过度,物业及业主对共有部分管理义务的缺失等问题导致小区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纠纷日益增长。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梳理了1起因邻居随意更改入户门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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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经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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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和王某系户门相邻的邻居。被告王某在房屋装修时未经夏某同意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夏某认为王某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入户门的打开方向,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间,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恢复入户门的打开方式,将房屋入户门由向外开恢复至向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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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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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夏某房屋与王某房屋相邻,入户门距离较近且成垂直夹角。现王某房屋的入户门变更为外开式,在其入户门开启的状况下,将遮挡住夏某房屋入户门的一部分,虽然遮挡范围不大,但存在给夏某造成出行危险的可能性。王某未经夏某同意即更改了入户门朝向显属不妥,且更改入户门朝向的行为需以夏某对自身权利进行限缩为条件,假使夏某亦更改入户门朝向则势必给王某出行造成重大障碍,故为保证邻里通行便利,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均需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的原始状态,以维持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故法院判决王某恢复入户门的原始朝向,将外开式改为内开式。

一审法院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专有部分改造不得损害他人权益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的各专有部分紧密地堆砌于同一栋住宅楼上,各业主之间对于整栋建筑物的安全与维护形成共同利害关系。居住在同一住宅楼上的业主,为了共同利益,对自己专有部分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不危及建筑物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义务。

作为专有部分的权利人,业主对专有部分承担的具体义务包括:不得对建筑物进行不当毁损,如破坏建筑物结构、承重部分,对非承重墙进行改建、增建毁损整个建筑物的外观形象、侵占公共空间等;不得对建筑物进行不当使用,如违反善良风俗改变原有专有部位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比如在专有部位饲养动物,破坏住宅卫生、安宁,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休息等。当业主违反义务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及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均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北京市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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