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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2年2月)

 凡人小站 2022-03-13

一、八部门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号),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大力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提质增效工程。推动技术升级降低固废产生强度,加快工业固废规模化高效利用,提升复杂难用固废综合利用能力,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量效齐增,提高赤泥综合利用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固废源头减量。二是再生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工程。推进再生资源规范化利用,提升再生资源利用价值,完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深化废塑料循环利用,探索新兴固废综合利用路径。三是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提升工程。强化跨产业协同利用,加强跨区域协同利用,推动工业装置协同处理城镇固废,加强数字化赋能,推进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强化行业标杆引领。四是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深化合作交流和宣传引导。按规定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新增文旅8项商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一是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指生产设备,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商品分类,包括: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过山车,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二是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021〕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到2023年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一是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二是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继续延长缓缴6个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一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二是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二部委出台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涉及财政税费政策、金融信贷政策、保供稳价政策、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等四个方面18项措施。其中关于财政税费政策:一是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是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三是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四是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六、十四部委出台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民航局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印发),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提出服务业、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以及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七个方面43条措施。其中: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七、初创科技型企业“355”认定标准延续到2023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八、2022年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加速扣除有新政。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一是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二是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九、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扩围展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增值税政策明确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0年4月9日起,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与组委会签订的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赞助企业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十一、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公告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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