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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登记 | 基本运营条件热点问题问答

 江涛的note 2022-03-15

厚募汇总多年服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摘取其中经常遇到的部分给大家分享。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应当严格符合《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问: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与现有公募基金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在近似名称的处理?

答:若申请机构名称与知名机构(包括协会委员会机构等)相似,审核人员在第一次反馈时就会向申请机构与知名机构同时发送重名提示函邮件。若知名机构有异议,需自重名提示函发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存在异议证明文件(如诉讼书、仲裁申请、律师函等)发送给申请机构,并将相关文件抄送至审核人员邮箱,协会将在双方争议解决后正常办理管理人登记;若知名机构无异议会正常办理机构登记申请。

问:管理人股东是否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

答:根据《登记须知》第五条的要求,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因此,不能以知识产权出资。

问:对于想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协会对申请机构的资本金有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如何进行公示?

答:根据《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另外,根据协会发布的《解答(十)》的规定,如申请机构拟申请登记成为外商独资或合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除上述要求外,其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200万元或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

问:对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财务状况有什么要求?对于资金往来情形的具体要求?

答:根据《登记须知》第二条第四款、《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申请机构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可提供哪些文件?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应提交验资报告银行回单(优选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可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上传,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第三方签章要求:银行回单需加盖银行业务章,验资报告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问:“办公场地使用证明”需提供什么材料?对提交的“前台图片”、“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的要求?

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办公场地使用证明如为直接租赁所得,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转租所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提供原件/复印件。

前台照片应体现申请机构与固定、专业、独立的办公场所的必然联系(应有明显企业标识,建议多角度拍摄办公场地内外景)。申请机构前台图片应真实、准确,勿使用Photoshop等软件合成图片。

申请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应真实、准确。写字楼照片应完整展现所在写字楼全景,应真实拍摄,勿用效果图、宣传画等,勿使用Photoshop等软件合成图片。

问:对申请机构的办公地(办公场所)有何要求?如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答:根据《登记须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要求,申请机构应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办公场所且办公场所应具备独立性。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做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问: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包括哪些?

答:《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须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协会将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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