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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碎片-023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三)“股权之争的背后-胁迫”

 丫胖子 2022-03-15

人人都能学习的

法律小碎片

跟豆花一起涨姿势吧

这期我们继续分享,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第023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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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三)

大家好!这里是法律小碎片时间,我是豆花。今天给大家分享,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之一“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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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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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50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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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的意思,即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如果是胁迫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就不是可撤销民事行为,而是直接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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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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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分享一个江苏高院最近出的股权之争的判决,因案情牵涉到背景比较复杂,梳理下重点说明。

M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由数名股东创办。在公司成立之初,股东各方合作无虞,然随着公司壮大,股东间开始发生矛盾。

2008年董事会面临换届之际,股东X与另一股东L为代表的两方之间产生大量矛盾纠纷。后L方代表M公司向工商部门举报,X另外投资的公司实施侵犯M公司商标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起诉讼。后,X被刑事立案侦查。

在X刑拘期限即将届满,是否转为批捕时,L方利用公权力安排人员至看守所劝说X出让股权。X便同意转让股权,并在看守所与L所安排的第三方T作为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随后X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也撤销X的上述刑事案件。

之后,X及其配偶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查明并认为,

1、L方对X举报目的不正当,实属恶意。因事实上该举报不实,当地公安机关先立案后撤案,检察院也作不起诉决定,最高法院认定不构成注册商标的侵犯等。

2、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背景特殊,在董事会面临换届时发生。

3、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场所和时间特殊。该协议系X被羁押于看守所,失去人身自由,羁押期限即将届满,X基于可能被逮捕及追加罪责的恐惧,同意签订该协议。

4、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过程特殊,与受让方T未有互相磋商的过程。

5、股权转让的价格偏低。

综上,法院认为X原本不具有缔结股权转让协议的意愿,因恐惧心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该胁迫行为虽非合同相对方(即T)亲自直接实施,但构成了第三人(即L方)实施胁迫,认定撤销此股权转让协议。

提醒一下,相比《合同法》第54条,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实施胁迫手段,以及第三人实施欺诈也纳入法定可撤销情形。

也就是说,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实施胁迫或欺诈行为,也纳入合同法定可撤销情形。

这期先分享到这,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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