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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检察院发布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大同博银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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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诉赵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诉米某某、梁某、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诉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从业禁止行政公益诉讼案

7.凭祥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网络外卖食品包装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8.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9.钟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销售过期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贸市场非法行医卖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三诉讼”联动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犯罪案件的同时,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常态化联动治理机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陈某某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在梧州市长洲区龙平村大宕五组一出租房开设活鸭屠宰场从事畜禽产品生产、销售。2020年后,陈某某把已脱大毛的肉鸭放入锅炉,用高温液态工业松香脱鸭细毛并销售给市内多家烧鸭档、快餐饮食店等经营户,销售金额549246元。

【调查和诉讼】

2021年3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洲区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对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公益诉讼部门在履行刑事审查起诉职能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紧紧围绕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使用工业松香数量、销售金额认定等方面补强证据,为明确销售额,最终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奠定坚实的事实基础,从而确保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精准度。2021年5月17日,长洲区院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陈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同时,一并诉请判令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021年8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同时判令陈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161350元,并在梧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9月7日,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2月7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追究陈某某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责任的同时,长洲区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经营户存在购进脱毛鸭未追溯食品安全来源、家禽屠宰质量监管漏洞等问题,及时立查行政公益诉讼案,与该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进行磋商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家禽屠宰检疫工作、推动家禽集中屠宰,确保禽肉质量安全。后,行政机关切实落实检察建议,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建设规范化家禽屠宰场的规划,目前已初步批复在梧州计划投资1000万元的家禽集中屠宰建设项目,该点建成后可每日屠宰家禽10万羽,并填补广西未对畜禽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市场空白,积极推动梧州市家禽产业发展。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工业松香等禁用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主动与侦查机关、行政机关对接,加强协作沟通,建立良性公益诉讼机制,综合发挥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多元化职能作用。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进行证据补强,固定公益诉讼证据,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使受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救济和修复的同时,提高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第三方面,进一步深挖、做深做透案件,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以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就食品安全存在的管理漏洞进行整改,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检察机关通过构建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联动配合协作机制,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进而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警示全社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用农产品安全 “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

【要旨】

检察机关扎实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对该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8日,农业主管部门对陈某某在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下灵村二岸冲田种植的蔬菜“上海青”及“菜心”进行抽检,检测结果显示“上海青”毒死蜱含量为2.00mg/kg,超过农药残留最大限量0.1mg/kg,检验认定不合格。陈某某在收割当日将含有超标农药的蔬菜卖给一微信名为“98佬”的菜商,再由“98佬”拿到南宁市海吉星批发市场售卖给不特定的消费者。陈某某当日共卖掉含有超标农药的上海青四批540斤,菜心四批630斤,获利合计438元。

【调查和诉讼】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乡塘区院)认为陈某某种植的蔬菜喷淋高毒农药并对外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健康风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遂对本案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调查,陈某某使用的“毒死蜱”和“百克威”农药系在石埠街道某农药店购买。随后,西乡塘区院到涉案农资经营场所展开调查,发现石埠街道部分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农药采购和销售台账、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禁限用农药、出售农药时未向购买者说明农药使用的注意事项以及没有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西乡塘区院充分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大对农资经营的监管,引导农资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从源头规范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2021年8月19日,西乡塘区院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在南宁市(含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开庭审理期间,成功组织《关于检察机关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实施后南宁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观摩庭,提高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种植户与农药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的理念。同时与法院联合南宁市两级农业农村局、农药经营户和种植户代表召开了食用农产品治理暨宣传教育座谈会,农药经营户和种植户现场签订了《依法依规使用农药承诺书》,牢固树立了食品安全理念。同年11月3日,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决陈某某支付赔偿金4380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还推动辖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采取联合执法、开展宣传、组织参与观摩庭审、排查整治等方式开展“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执法检查和现场问卷调查,推动出台了《西乡塘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典型意义】

探索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尤其是做好涉案超标农药的定性定量损害量化的取证工作,制作民事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搜集调取相关证据,扎实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前期准备。通过个案办理综合发挥刑附民、行政公益诉讼职能,推动区域专项整治、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凸显为民办实事的检察实践。起到了“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获得全国人大代表的赞扬,也得到南宁市政法委抖音号、南宁电视台播发,社会效果较好。

案例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诉赵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药品  假药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假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促使药品安全领域不法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底至7月初,赵某某、李某某从邹某手中购进“葛洪牌桂龙药膏”后,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联系消费者,冒充“葛洪牌桂龙药膏”生产厂家广西邦琪药业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向消费者兜售假冒的“葛洪牌桂龙药膏”。

【调查和诉讼】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钦北区院)在审查刑事案件中发现赵某某、李某某销售假药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0年12月7日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查明,赵某某、李某某冒充“葛洪牌桂龙药膏”生产厂家广西邦琪药业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向消费者兜售假冒的“葛洪牌桂龙药膏”,销售金额共计62612元。经公告程序,无相应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2月2日,钦北区院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消除危险,追回已销售的假药并予以销毁;二、判令被告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626120元。2021年3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赵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26120元,上缴国库;二、赵某某、李某某在其假药销售所在地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中须声明其所售出的药品为假药,告知消费者使用上述假药的危害性,同时公告持有假药的消费者自行销毁以消除危险,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履行。2021年3月16日,赵某某、李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钦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9月14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不法商家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假乱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销售假药犯罪行为坚决“亮剑”,从严打击,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二合一办案机制优势,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获法院支持,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坚定守护人民健康安危的担当作为,有效震慑了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

案例四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诉米某某、梁某、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网络销售  惩罚性赔偿

【要旨】

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米某某在明知其共同生活的前妻黄某因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胶囊被判刑的情况下,与梁某共谋,由米某某负责联系货源、梁某负责分装发货,共同通过淘宝网销售减肥胶囊,杨某某自行联系买家后委托米某某、梁某销售减肥胶囊。米某某、梁某直接或间接销售减肥胶囊给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安徽等全国多地的不特定消费者,通过淘宝网销售数据计算出销售价款达678623元。经检测,米某某、梁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原料药及制剂均属于增加心脏血管风险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被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

【调查和诉讼】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南区院)在审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米某某、梁某、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江南区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协调侦查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围绕销售数额、是否损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收集固定了司法会计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针对米某某、梁某提出的辩解、消费侵权的举证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等问题积极与法院进行审前会商。

2020年10月19日,江南区院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米某某、梁某、杨某某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米某某、梁某连带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6786230元。2021年6月30日,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米某某、梁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网络店铺目前已成为流通销售主要方式之一,不乏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混杂其中,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检察机关根据网络店铺销售数据计算出销售金额,以此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形成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有力威慑,有利于提高违法成本,对打击规范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五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诉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促使食品安全领域不法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切实守护好消费者的“舌尖上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程某某在未办理食品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南宁市青秀区屯里路79号红星区278号那畔村崩山一仓库进行酸笋、酸菜、酸荞头、酸豆角等食品生产活动,并向市场销售。程某某在生产上述食品的过程中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经抽样、检验,程某某生产的产品铝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南宁市区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秀区院)在履行职责发现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1年5月25日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审查查明,程某某在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生产过程中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并将产品运至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金桥农贸市场6号摊位销售或配送到南宁市各餐饮店,销售得款合计48341元。经公告程序,无相应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8月19日,青秀区院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83410元;二、判令被告在南宁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在案的硫酸铝铵2袋、日晒盐8袋和酸豆角88箱等物品,予以没收;三、被告人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83410元;四、被告人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南宁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被告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酸笋、酸菜、酸荞头、酸豆角作为广西地区老友粉、螺蛳粉、桂林米粉等食物的主要配菜,食用消费者众多,食用地域广阔。违法行为人置消费者生命健康于不顾,在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严重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坚决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活动的要求,对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从严打击,以追究刑事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相结合,提出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震慑了违法行为人,促使其不敢再犯、不能再犯,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发挥公益检察职能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和力度,保障了广西地区特色米粉类食品的食用安全。

案例六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从业禁止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犯罪  从业禁止  指定管辖   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对在食品安全领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依法提出终身从业禁止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对被判刑人员采取监管措施,确保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韦某某在柳州市区附近的养猪场收购病死猪,以极低的价格卖给覃某某(在逃)、覃某顶父子,覃某顶纠集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董某某、董某某等人在帽合村上木照屯临河一搭建房,对收购的病、死猪进行私宰,后拿到柳江区基隆下屯综合市场4排7号摊位公开销售。2019年4月23日,杨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江湾村二队自建养猪场内明知自己饲养的猪出现厌食、脚出血、死亡情况,仍以1000元的订金把38头猪卖给韦某某,其中有6头病症明显且不能行走的,4头死亡的。2019年4月23日傍晚,韦某某以极低的价格将十几头病、死猪卖给覃某顶。覃某顶纠集梁某某等人对收购的病死猪进行私宰后拿到基隆下屯综合市场4排7号摊位销售。2019年4月24日至25日,公安机关将上述人员抓获。经柳州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基隆下屯综合市场4排7号摊位猪肉采样中检出猪瘟病毒呈阳性。2020年10月22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决生效后,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对上述人员进行从业禁止限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刑事判决生效后,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柳南区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发现犯罪行为地分别在柳南区、柳北区、柳江区、鱼峰区,涉及到该四个行政区域的市场监管部门。柳南区院于2020年12月10日对柳南区市场监管管理局立案调查,同时对分属其它三个辖区的案件报请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柳州市院)指定该院集中管辖,柳州市院批复指定由柳南区院管辖。柳南区院分别依法向柳南区、柳江区、鱼峰区、柳北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对上述人员的终身从业禁止的检察建议。接到该批检察建议后,柳州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书面报告《关于落实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逐级请示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示如何在办证系统设置警示信息进行从业禁止,完善监管漏洞。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7日复函,建议柳州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在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黑名单信息中手动录入相关人员信息,实现对相关人员的警示信息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后期完善相关系统功能,切实解决该类监管问题。根据上级复函,柳南区、柳江区、鱼峰区、柳北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将上述人员录入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黑名单的方式采取终身从业禁止措施,并依法分别对上述人员的食品类营业执照进行撤销登记、注销登记。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加强刑行衔接,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部门严格落实食品领域终身从业禁止制度,堵塞监管漏洞,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对在一个区域内普遍存在的监管漏洞,通过指定管辖,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到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机关统一管辖,有效整治违法从业问题,切实提升了检察建议的影响力和督促履职效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七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网络外卖食品包装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外卖食品包装安全  食安封签  问卷调查

【要旨】

针对网络外卖食品包装安全问题,检察机关通过问卷调查了解民意,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规范网络外卖食品包装,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凭祥市辖区内网络订餐平台上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餐饮食品进行规范包装,易导致食品在送餐过程中受到污染,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结合最高检关于“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的精神,2021年3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凭祥市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线索并立案调查。办案组在外卖平台上,随机选择食里香米粉店、BNG炸鸡铺、小双酸菜鱼等3家商户购买外卖食品,发现这些外卖商家采用的外卖食品包装不规范,如没有使用无标识的透明塑料袋包装,且未采用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的密封包装方式进行包装等,易导致食品在送餐过程中受到污染,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影响群众的用餐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解群众对网络外卖食品包装安全问题的看法,检察官办案组针对外卖包装常见问题对凭祥市辖区内不特定群体进行了问卷调查,共有2653人参与问卷调查,经过问卷调查,有45.19%的人员不了解食品封签,54.81%的人员对食品封签有所了解;有75.31%的人员重视食品包装密封性;有73.54%的人员认为市面上的外卖包装密封性、安全性一般。被调查者提出了贴上密封的封签,避免食品在送餐过程中受到污染的意见建议。

结合群众意见,凭祥市院和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磋商会议,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线上线下食品包装材料安全监管和规范网络外卖食品包装的问题形成以下磋商意见:一是加强对网络食品包装质量的动态检测监管,推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原料等信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包装;二是通过政策引导、第三方平台推广等方式,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网络订餐配送操作规范,实行外卖封签配送规范,并督促第三方平台加强对配送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三是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地方媒体中心、微信群、制发宣传小册子等宣传方式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外卖封签配送方式,鼓励和倡导经营者使用外卖封签,营造人人重视网络食品包装安全的良好氛围。会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磋商意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结合日常监管、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把入网餐饮单位使用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召开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订餐食安封签动员会,下发《关于使用网络订餐食安封签的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食安封签工作;并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餐饮单位、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进行宣传,促使辖区内商家提高食安封签使用率。

为核实外卖包装安全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检察官办案组随机下单了外卖平台上的商家“菽心五谷甜品”外卖,并对外卖包装情况进行取证。经查,该商家对餐盒包装口使用一次性食安封签密封,食安封签完好无损,无撕毁痕迹,有效保障了外卖食品安全,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隐患已排除。商家落实“食安”封签工作稳步有效推进。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意义重大而深远。近年来,时有曝光外卖配送员偷吃、吐口水、外卖裸露、掉包、有杂物等现象,配送过程中的食品污染问题成为了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痛点,也是引发消费纠纷的集中领域,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用餐安全,还因为证据锁定难度大,厘清责任相对困难,造成双方争议难止。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紧盯外卖行业监管薄弱点,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规范网络外卖食品包装,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推动外卖商家使用食安封签,为食品安全增加了一道防线,有效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八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社区团购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社区团购  线上销售  食品标签

【要旨】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针对老百姓关心的食品安全监管真空地带、监管盲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堵塞漏洞,让老百姓放心消费、安心团购。

【基本案情】

2021年春节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邕宁区院)在开展“迎元旦春节,守护安乐、祥和的万家灯火”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南宁市邕宁区部分商家以微信群的方式开展线上团购、线下供货或提货服务,均存在不建立进货台账、预包装食品标识标签不规范、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无证经营等不规范情形,存在食品问题无法溯源的安全隐患,危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调查和督促履职】

邕宁区院经过走访邕宁辖区数十家社区团购商家,调取相关证据后,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并就社区团购问题与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磋商,次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上述食品经营不规范情形,加大对社区团购、网购平台等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收到检察建议后,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进行调查,共检查涉及线上团购商铺15家,对存在问题的商家下达行政指导意见书。邕宁区院于同年5月进行跟进监督“回头看”走访,部分商家因自身原因,已停止营业,其余商家均能持证规范经营。

【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区团购”作为新的消费业态及消费模式,因其便宜、方便等优势大受消费者欢迎,尤其在新冠疫情期间,“社区团购”更是长期占据消费方式的高位。但是,关于社区团购的食品安全性问题,仍属于监管的真空地带。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辖区社区团购食品安全经营,消灭监管空白点,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九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销售过期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过期食品  乳制品  专项排查

【要旨】

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确保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排查调查发现食品安全监管漏洞,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有效维护老百姓的食品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钟山县院)在履职中接到群众举报称,公安镇公安街大十字路往公安镇农贸市场方向一家摊点售卖过期牛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钟山县院随即开展线下走访调查工作,发现售卖过期牛奶的摊点依然存在,且过期牛奶依然在售卖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2月22日,钟山县院对此线索立案调查,同时将此线索反馈给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方就此案件线索召开座谈会进行研判后,立即通过公安镇公安街售卖过期牛奶的摊贩找到其进货的上家,上家位于钟山县钟山镇祯祥村(钟珊公路旁)的一铁皮棚仓库。仓库内储存了大批乳制品、碳酸钙饮料、果汁、面条等食品,均存在不同程度过期的情形,且部分过期食品已运往各乡镇摊点售卖。经现场清点,过期食品多达21个品种、55批次、1000余箱,大部分为牛奶等乳制品。

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钟山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其未及时履行相应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在其管辖范围内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现象,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钟山县院遂向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对全县范围内的超市、商店、摊点等开展全面检查排查,对销售过期食品、无生产日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已发现铁皮棚仓库经营者及时进行查处;同时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加强对本县乳制品、碳酸钙饮料等食品的检查监管,加强定时抽检;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确保食品安全,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检察建议发出后,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对已发现的铁皮棚仓库经营者经营大批过期食品的行为立即立案调查;二是对查获的1000余箱过期食品进行了集中销毁;三是制定了《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清理过期食品和不合格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迅速布置全县12个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过期食品和不合格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经营单位172家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6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33批次,强力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处理临期食品,避免销售过期食品和无生产日期食品;四是针对案件涉及的大部分过期食品为乳制品情形,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还联合钟山县院开展乳制品安全小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

【典型意义】

售卖过期食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轻则致使消费者财产受损,重则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不仅出售过期食品的经营者要负行政责任,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机关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发挥公益诉讼监督作用,推动行政机关在全县开展清理过期食品和不合格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了“监督一案,影响一片”的监督效果,有力净化了食品安全环境。同时,检察机关针对收到群众反映购买到一箱过期牛奶的“小事”,通过实地摸排、联合行政机关排查等方式找到违法销售过期食品的“大仓库”上家,查处销毁了1000余箱过期食品,做到了把群众的“小事”当成“大事”、案件来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用心、用情为民办实事、解难题,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案例十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贸市场非法行医卖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贸市场  非法行医卖药  磋商解决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未履行对食品药品安全和非法行医监管职责的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同时推动政府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常态化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南宁市兴宁区安北下便民市场、官塘综合农贸市场及其周边一些便民摊点长期存在非法行医、非法销售药品、非法发布药品和医疗广告、夸大疗效等问题,给当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扰乱了当地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19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宁区院)交办关于南宁市兴宁区安北下便民市场、官塘综合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存在非法行医卖药问题的案件线索。兴宁区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审查。通过现场调查情况、拍照、询问违法人员、向当地群众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查明上述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存在非法行医卖药的问题以及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健康局履职不到位的事实。

2021年4月22日,兴宁区院与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健康局共同召开诉前磋商会议,督促上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药品安全、行医行为的监管职责,依法打击涉案市场及其周边存在的非法行医、非法销售药品、非法发布药品和医疗广告、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对上述农贸市场进行有效管理。磋商后,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健康局共同联合公安、城管、街道办等部门对南宁市兴宁区安北下便民市场、官塘综合农贸市场进行了集中检查整治,现场收缴一批违法产品,拆除了6处违法广告牌,对5家问题摊点和铺面采取立案措施,引导8家摊点和铺面更换经营品种。

2021年6月17日,在兴宁区院的建议下,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召集检察、公安、市场监管、卫健、街道办等多个部门召开协调会,决定建立兴宁区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制定兴宁区打击非法行医卖药方案,形成多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卖药常态化;二是建立日常巡查机制,由社区派人对农贸市场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巡查;三是完善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的出租屋、摊位的管理制度,对非法行医卖药的场所和场地进行严格管控;四是加大对非法行医卖药危害结果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卖药的违法行为。

2021年6月,兴宁区院开展公益诉讼案件整改效果“回头看”,确认上述农贸市场已经整改完毕,非法行医卖药的违法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维护。

【典型意义】

虽然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持续对非法行医卖药现象进行打击,但是非法行医卖药现象仍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违法人员利用流动摊点和出租屋难管理以及行政处罚对非法行医卖药人员约束力差等特点,与执法人员打起了游击战、隐蔽战,执法难度增大,打击难以起到强大持久的震慑作用,非法行医卖药现象常常死灰复燃。随着监管部门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大,非法行医卖药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违法人员逃避监管的手段也越来越多,行政执法的风险和难度也越来越高,仅依靠监管部门自身的力量很难彻底根治,需要多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联合发力打击非法行医卖药违法行为的良好局面,提升了社会治理水平,彰显了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检察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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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邓铁军

文字 |  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编辑 |  黄   薇

校对 |  刘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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