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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面部长(经理)是定组织卖淫还是定协助组织卖淫

 邓世运刑事律师 2022-03-15

在涉KTV或者洗浴中心组织卖淫案件中,楼面部长(经理)是定组织卖淫罪,还是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关键取决于其是否参与控制、管理卖淫人员,或者参与安排卖淫人员进行卖淫。




司法判例

案例一: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3刑初696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2020年5月以来,惠东县某休闲中心开始提供卖淫服务。同年7月初,被告人罗某某被聘为休闲中心的楼面部长,负责安排技师上钟、接待嫖客、介绍服务项目等。2020年7月13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休闲中心二楼查获罗某某等人及卖淫嫖娼人员共15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管理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案例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刑终937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查明,佛山市南海区某酒店会所KTV组织、纠集、管理逾40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莫某某于2014年12月入职会所任职楼面部长,负责管理房间物品配给,与财务人员交接、为客人操作酒水费用、嫖娼费用的结算事宜,从中获取卖淫提成。
法院认为,莫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管理或者控制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不在于职位层级的高低或者发挥作用的大小,而在于其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换言之,在卖淫组织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是定组织卖淫罪还是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关键看其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如果具有组织性,那么定组织卖淫罪,如果不具有组织性,则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组织性,体现在建立卖淫组织、管理卖淫人员和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三个方面。
如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刑初4419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指出,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各被告人与卖淫人员、卖淫行为的关系。凡参与控制、管理卖淫人员的,或者参与安排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的,均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而为其招募、运送卖淫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与卖淫人员、卖淫行为无直接管理、控制关系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中,作为楼面部长的罗某某,负责安排技师上钟、接待嫖客、介绍服务项目等,该工作内容实质是参与安排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因此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裁判思路,在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3刑初702号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刑终471号刑事裁定书中也有体现。
在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3刑初702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协助组织卖淫是指在卖淫活动中未直接参与组织活动安排的,而是在外围协助组织者实施招募、运输、管帐等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悦负责六楼卖淫场所的管理,在有客人到场时向客人介绍卖淫女提供服务,属于对卖淫活动的直接调度、管理,属于组织卖淫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定性不准,本院予以纠正。
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刑终471号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杨某、贺某是楼面部长,负责接待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案例二中,莫某某作为楼面部长,负责物资配给、嫖资结算等,其在卖淫活动中未直接参与组织活动安排,只是在外围为组织者提供帮助,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刑终172号刑事裁定书中,类似的裁判思路也有体现。法院认定,佛山市南海区某会所组织卖淫。阳某某担任该会所的楼面部长,负责咨客,带客人到客房接受性服务,以及在会所门口看风和通风报信。法院,认为阳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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