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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要求公安机关不履行查处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可诉吗?

 刘锡春律师 2022-03-16

【咨询】要求公安机关不履行查处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可诉吗?
请教大家,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处。对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59条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专家观点】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应该由人民法院按照妨害民事诉讼进行处理。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不构成伪证罪的,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合法。具体理由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行为人有妨碍证据的情形,会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妨害正常的社会管理,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中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妨碍证据的主要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试图在证据上误导、蒙蔽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表现为三类行为:一是,“伪造”证据,即捏造事实,制造假证据;二是,“隐匿、毁灭”证据,即对已经存在的证据进行隐藏、销毁的行为;三是,“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要收集证据时,作为案件的证人或者当事人不如实作证而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谎报案情,从而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包括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开展侦查工作。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既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又是刑事司法机关。而实践中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经常是相互转化的。有时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最后不作为犯罪只按一般的治安案件予以处理。有时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经过调查,发现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妨害证据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也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因此,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应该由人民法院按照妨害民事诉讼进行处理。
三、如何认定不履行法定职责?
(1)法定职责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有特定的法定职责。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法定职责”渊源甚广,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也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589号司法裁判意见,会议纪要已经议定的事项,具有法定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2)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职责时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需满足以下条件:a行政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机关;b行政管理职责具有履行的可能性;c一般要有相对人的合法申请。
(3)不履行职责的诉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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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告是否适格,即原告是否具备诉的利益。
(一)关于原告是否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问题。在依申请履责之诉中,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是构成原告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而在依职权履责之诉中,则无需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二)关于原告是否具有请求权问题。通常情况下,对于原告是否具有请求权,即其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取决于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请求权;第二,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原告的主张具有诉的利益,与其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方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五、被告是否适格。管辖权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础和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在执行法定任务的同时遵守管辖权的界限。原告提起履行职责之诉的前提应是其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过履责申请。如果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行政机关答辩时可引用法律依据说明正确的履责机关来阐述非本机关职责范围的理由,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层面的职权依据并不能完全解决职权依据问题,必要时可以使用“三定方案”及其他材料。
六、诉讼条件是否成熟。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规定是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而给予行政机关留出的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期间,在此期间届满之前提起履责之诉属于时机未成熟,不允许进入司法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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