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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出警但未按要求处置完毕报警事项,致使报警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不完全履职行为

 见喜图书馆 2023-05-21 发布于山西

公安机关虽出警但未按要求处置完毕报警所涉事项, 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不完全履职行为

裁判规则

公民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人身权、财产权进行保护,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虽出警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对报警人进行救治,但并未履行后续查处职责,未按规定对举报案件进行定性,未形成调查结论,未将调查结论依法告知报警人。该行政行为属于未完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应确认为违法,并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处理。

案例撰稿人

徐贵勇

法院评论

【研究分析】

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对案件事实及对公安机关具有依法保护李某某、王某某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均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华蓥市公安局接警后处警救助并进行信访答复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公安机关履行完毕法律赋予其对李某某、王某某的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法定职责。对此,一、二审法院基于不同的法律认识,作出了不同的处理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公民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接警后不仅要及时处警对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立即予以救助,还要对相关的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定性、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向报警人告知处理结果。一、一二审法院裁判的差异性分析从法律适用来看,一审法院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参照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形尽快处理。二审法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从裁判理由来看,一审法院认为,华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按照处警要求,及时指令所属双河派出所安排民警出警,处警后对李某某进行了救治,后又对王某某及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了调查,在接信访局通知后亦就纠纷的处置经过及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了回复,被告的处警行为符合上述法律及规章之规定,原告关于其报警后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诉称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华蓥市公安局如认为强拆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进一步履行查处职责,如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告知控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并说明理由。但华蓥市公安局未对报警案件进行定性,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上诉人,华蓥市公安局并未完全履行对本案报警的查处法定职责。从对法定职责的理解来看,一审法院理解为按要求处警,进行救治、调查、在信访中进行答复;二审法院理解为处警,进行救治、调查、定性、告知。相比较,二审法院对本案法定职责的理解更为宽泛。这其中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公民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二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包括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三是个案中如何认定公民报警公安机关构成不完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二、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边界问题从法律规定来看,本案主要涉及《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两部法律,就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来看,前者属于一般法,后者属于特别法。《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又划分为十四项职责①,其中绝大多数职责与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息息相关。因此,依据该法公安机关具有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具体内容通过其十四项职责予以体现。从该法的内容来看,其主要规定的是人民警察的职责、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的内容,更多涉及人民警察内部运行,主要是为了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这仅仅是人民警察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何救治、如何解决纠纷、如何查处还有待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进一步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本法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主要是通过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来实现。主要涉及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主要体现在该法第三章(违反治安管 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就本案的情况来看,原告报警称:原告的房产院坝被不明身份的非法分子强拆,导致原告及家人出行不便,房屋地基被震坏,严重威胁人身和房屋安全。这种行为可能涉及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以及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两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程序则体现在该法第四章(处罚程序)规定的调查、决定、执行三个程序;对于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从部门规章来看, 本案主要涉及公安部出台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 《程序规定》)和 《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 前者主 要是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含治安案件) 的程序, 主要包括管辖、回避、 证据、 期间与送达、 简易程序、 调查取证、 听证程序、 行政处理决 定、治安调解、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执行、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案件终结等内容,相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程序规定》更为明确具体。如送达决定书,《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主要是规范110接处警工作,该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第二十四条规定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这里的妥善处置就包括制止或者控制局面,对当事人进行救助等。从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整个过程来看,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只是规范前端公安机关接受公民报警,对警情进行妥善处理,其后端需要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程序规定》。此外,本案还可能涉及公安机关治安案件调解的问题。本案系因拆迁引起的公民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人身权财产权进行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第十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至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调解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案中,强制拆除原告院坝行为发生的时间 为2015720,此时原告向法院就国土局作出的限期搬迁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正在审理当中,尚未结案。原告对其院坝仍然享有使用的权利,施工方的行为在拆迁程序和拆迁主体等方面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处。但从本案证据来看,处警民警到场后并没有调处相关纠纷。通过对前述法律、规章的梳理,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安部下发的《程序规定》及《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第五条规定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因此,对发生在治安管理领域内的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主要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其职责为:公民通过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及时出警,处警民警察应对警情进行妥善处置,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决定、执行,同时将决定书告知被侵权人。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包括拒绝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目前,我国法律尚无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有两条:一是受案范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二是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第七十二 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标准是,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职责时,也要求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包括实体和程序均要合法。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迟延履行的情形,而不予答复、迟延履行就是一种不完全履行的情况,包括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两种情形。不完全履行就是指履行行为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包括实体不完全符合要求和程序不完全符合要求。从司法解释层面上看,《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解释为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因此,在规范法律术语中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不予答复、迟延履行三种常见情况,拒绝履行是典型的不履行行为,而不予答复、延迟履行就是一种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从法学理论上看,“不履行可根据行政行为内容区分为程序上不履行和实体上不履行两种情况;从行政行为状态上看,又分为积极不履行和消极不履行两种情况。有学者认为,所谓不履行,又称拒绝履行,即行政机关以默示的或明示的方式,否定合法申请人的申请。还有学者认为,履行义务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拒绝相对人申请的作为的行政行为,应适用撤销拒绝行为的判决,并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 在学理上的不履行更多的是拒绝履行。 而不 予答复实际上属于消极的拒绝履行, 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结果等同于拒绝 履行。 消极的拒绝履行, 是指行政机关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履行其行政法上 的义务, 不对相对人的申请作出明确的答复。主要是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 间内作出答复。 不完全履行, 被学界称为拒绝履行的变种, 该行为介于拒 绝履行和完全履行之间,③ 是指行政机关已经开始履行法定职责, 但没有完 全履行其法定职责。 从司法实践来看, 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中, 不完全履行 法定职责的情况占有一定比例。 如何某诉成都市公安局华分局行政不作为 案中,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成华公安分局具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职责, 在主持民事纠纷当事人到派出所进行调解时, 同样应当保护其人身安全。 本案中, 由于办案民警的疏忽, 没有预见到上诉人何某与胡某某的亲属, 在办公室没有其他民警在场的情况下, 可能会发生过激行为, 因此在其因 故离开办公室时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以致当办公室内只有上诉人与胡 某某的亲属时, 双方发生纠纷, 上诉人在纠纷中受伤。 该事件的发生并非 不可预见, 而是不完全履行保护人身安全职责所致, 这一不完全履行保护 公民人身安全职责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遂撤销一审判决,确 认被上诉人成华公安分局不完全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违法, 责令被 上诉人成华公安分局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告知查处结果的 职责。因此, 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解释的解读, 理论界的研究成果还是 从司法实践来看, 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仍然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四、 在公民报警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构成不完全履行保护公 民人身权、 财产权职责的裁判标准 根据前述针对公民报警行为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 财产权法 定职责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安机关是否构成不完全履行其保护职 , 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公民报警需明确提出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意思 表示。 这里的明确提出, 应作宽泛理解, 只要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受到侵 害, 希望或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保护的, 即完成申请义务, 实践中可以根据 报警电话通过时间、 内容, 110 接警记录等进行综合判断。 二是公安机关处警对警情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在接受报警人的报警后, 按照 《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 派员赶赴现场, 对警情进行处理, 如控制现场 局面, 救助报警人等。 具体可以根据当地处警的时限、 警情处置具体要求 进行判断, 不存在拒绝处警或对公民的报警不予受理登记等不履行法定职 责的行为。 报警人对公安机关处警的行政行为不持异议, 而是强调公安机 关处警后未全部满足其申请。 三是公安机关的处警行为以及后续的行政行为不能实现报警人要求公安 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 财产权法定职责的需要。 本案中, 原告报警的目的 是希望公安机关对违法拆迁的行为人进行处理, 虽然公安机关处警后对现场 进行了有效控制并对原告进行了救助, 进行了调查, 但是未作出调查结论, 也未将调查结果依法通知原告。 因此公安机关的处警行为以及后续的调查 行为, 并没有满足原告的申请要求, 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是接警后公安机关虽处警但未按要求处置完毕报警所涉事项。 公安 机关接警后派员赴现场, 处理警情, 除对现场局面进行控制外, 还应该按照 《治安管理处理法》和 《程序规定》 的要求, 对报警人提出的保护其人身权、 财产权要求进行处理, 对报警人报案所称的违法拆迁行为依法开展 调查, 按期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依法告知被侵害人。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强 拆事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 说明强拆行为可能属于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 对于这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在依法调查后, 应当作 出调查结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无论最后行为人是否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及是否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 定, 相关决定均应该送达给被侵害人。 由于案涉公安机关在调查后, 未对 事件进行定性, 也未作出处罚与否的决定, 亦未将相关结果依法告知被侵 害人, 因此案涉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不完全履职行为。

天府司法案例研究读库 第一辑

全文

李某某、王某某诉华蓥市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诉称:原告在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4组有房产一处,2015720,原告的院坝被不明身份的非法分子强拆,导致原告及家人出行不便,房屋地基被震坏,严重威胁人身和房屋安全,原告王某某在事发时,多次向华蓥市公安局报警,要求对损坏原告房产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违法责任人的责任,但华蓥市公安局未予处理和答复。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判决被告华蓥市公安局不履行调查处理原告院坝被破坏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决被告履行查处职责。为此,原告提供了报警记录、违法行为照片8,2015728日向华蓥市公安局邮寄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申请书》、邮寄单及邮寄查询记录,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以证明其诉讼请求。被告辩称:2015720日接警后,指派了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音录像,施工单位没有威胁原告人身安全,没有威胁原告房屋安全,没有对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在施工单位作业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用自制汽油燃烧瓶从楼上向外投掷,为了公共安全需要,现场处置的民警积极劝说原告李某某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在原告李某某疑似中暑后,民警积极联系120急救车并用扶梯将原告从其家中二楼接下送上救护车前往医院进行救治。在接华蓥市信访局通知后,被告根据信访内容,依法对信访事项进行了回复,故被告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此外,2015720,G42沪蓉高速华蓥西站匝道施工需途经已被征收的位于果子村4组李某某房前院坝,承建方工作人员根据施工需要指挥施工时,在施工作业区域内拆除了原告所称部分院坝”,并非原告诉称的房产院坝被不明身份的非法分子强拆的情形。且经被告了解,原告所在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李某某房屋已经华蓥市国土局责令限期搬迁,故原告诉称院坝被强拆不属实。被告对原告的报警依法及时进行了处置,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被告提供了110案件信息、现场录音录像光盘一张、双河派出所《关于李某某的信访回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华蓥市2013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华蓥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搬迁决定书》,(2015)前锋行初字第205号、363号《行政裁定书》及《人民警察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形式上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对其证明内容及证明力的大小应结合案情综合加以评定。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住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果子村4组。2015720920分许,案外人王某蓉及王某某分别向华蓥市公安局110报警,称有人要强行拆李某某家。华蓥市公安局110民警接警后,及时指派双河派出所出警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经了解,得知G42沪蓉高速华蓥西站匝道施工需途经李某某家房前院坝,承建方工作人员根据施工需要指挥施工时,在施工作业区域内拆除了李某某家房前的部分院坝,因李某某阻止承建单位施工而引发纠纷,现场有挖掘机在施工,没有发生抓扯。11时许,李某某在自家二楼出现昏迷症状,现场民警及相关工作人员用扶梯将李某某从二楼接下,并送上120急救车前往医院进行救治。中午12时许,华蓥市公安局民警将王某某及开挖掘机的工作人员带至双河派出所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2015108,根据华蓥市信访局的要求,双河派出所作出《关于李某某的信访回复》,2015720日发生的纠纷的处置经过及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了说明。李某某、王某某认为,其报警后华蓥市公安局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了其合法权利,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华蓥市公安局不履行调查处理李某某家院坝被破坏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决华蓥市公安局履行查处职责。另,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果子村4组集体土地于201392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因原告与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原告拒绝搬迁;2015227,华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限期搬迁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5112,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该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参照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华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按照处警要求,及时指令所属双河派出所安排民警出警,民警赶赴现场后经了解,得知系G42沪蓉高速华蓥西站匝道施工需途经原告房前院坝,承建方工作人员在施工作业区域内拆除了原告房前的部分院坝,因原告李某某阻止承建单位施工而引发的纠纷,不是不明身份的非法分子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现场没有发生抓扯,施工人员亦未出现过激行为,在原告李某某因情绪、天气等原因出现昏迷症状时,民警协助相关人员对李某某进行了救治,后又对王某某及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了调查,在接信访局通知后亦就纠纷的处置经过及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了回复,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对警情进行了较为妥善的处置,被告的处警行为符合上述法律及规章之规定,原告关于其报警后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之诉称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的房前院坝被非法强拆,上诉人报警后,被上诉人华蓥市公安局未给予任何回复和处理,未履行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被上诉人华蓥市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上诉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上诉人履行查处职责。被上诉人答辩意见认为被上诉人已依法履行了人身权、财产权保护职责,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维持。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和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5)前锋行初字第372号判决;二、确认被上诉人华蓥市公安局对上诉人李某某、王某某房屋前院坝2015720日被拆除的报警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三、责令被上诉人华蓥市公安局依法对上诉人李某某、王某某房屋前院坝2015720日被拆除的报警重新作出处理。二审采信的证据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华蓥市公安局对上诉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人身权、财产权是否完全履行了保护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华蓥市公安局作为华蓥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查处本行政区域治安违法案件的职责。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接到上诉人李某某、王某某家房前院坝被非法强拆的报警后,派出民警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对上诉人李某某进行救治,履行了部分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依照这一规定,被上诉人华蓥市公安局如认为强拆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进一步履行查处职责,如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告知控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并说明理由。但是,被上诉人华蓥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本案的报警在作进一步查处,或是已经告知了举报人,不作治安案件处理。因此,被上诉人华蓥市公安局并未完全履行对本案报警的查处法定职责,其行政行为应当确认为违法,并应当重新作出处理。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故作出前述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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