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项下 受托人的诚信履约义务 二、受托人履约过程中 的注意义务和过错行为 三、受托人履约过程中 遭受的损失和赔偿范围 四、不可归责于 受托人事由的实务判定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在(2018)宁0104民初7969号银川市兴庆区鑫四方货运部掌政店与兴庆区明昊广告装饰部、吴明委托合同纠纷案中认为“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是指损害后果的发生非因受托人原因造成。本案原告受托运输货物并对货物进行装车,装车事宜均由原告组织进行,包括叉车选择、人员雇佣。雇员受害是因灯箱倾斜倒塌发生,此过程原告均在场参与,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未有足够评估,在灯箱被运至车厢同时未予安全固定,未尽到谨慎义务,导致灯箱倒塌并致人员受害。此事故的发生并非第三方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系因可归责于原告的原因发生,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受托人遭受的损失与 处理委托事项之间的因果关系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闽05民终3289号黄惠敏、陈绿萍委托合同纠纷案中认为“陈志辉受害是案外人黄振芳因怀疑陈志辉等村干部在其父申办低保、发放残疾补助金及旧房拆迁改建等事情处理不公而泄愤故意杀人所致,不是在协助处理案外人黄振芳父亲的申办低保、发放残疾补助金及旧房拆迁改建等事情的过程中遭受损害,是履行协助义务后因案外人故意杀人所致,二者亦没有时间上的因果关系。该损害后果非履行协助义务必然或可能遭受的损害,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由案外人黄振芳承担责任”。 六、受托人过错行为的 参与度和比例支付原则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鲁15民再9号康士峰、蔚贵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认为“冠县畜禽开发公司与赵培钦之间形成的应为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提供的劳务则为实现委托目的的手段,而电费加价部分则使上述合同具有了有偿委托的性质。冠县畜禽开发公司对160KVA变压器高压转低压线路改造完成后,赵培钦在整理线路时触电死亡,对此赵培钦与冠县畜禽开发公司均无明显过错。受托人赵培钦可以向委托人冠县畜禽开发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但因受托人赵培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损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会计学双学位,经济法硕士毕业。执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裁、保险破产、知识产权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