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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的陷阱(3个案例)

 傲骨玉莲 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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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载:    案例一、受托人缺陷带来的风险 
    某食品加工厂因生产的急需,急需从某地购买一批活猪。考虑对该地情况不熟,便与该地某经贸公司签订一份代购生猪的委托合同。该贸易公司将收购的生猪运出境时,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留。经查实,该贸易公司无权经营生猪贸易活动。虽然食品加工厂后来得到贸易公司一定的补偿,但严重地影响其生产经营。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受托人缺陷。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法人超越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属违法行为,应为无效。对法人经营范围的考核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查阅法人的营业执照。二是查阅营业执照是否属于该法人。

 

    案例二、转委托带来的风险    
    转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在委托人同意的基础上,将委托事务全部或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例如:谢某委托宋某代自己出售一批商品。宋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推销,发觉很难完成委托事务。于是便委托自己的朋友张某代为自己寻找买主,此事,得到了谢某的同意。一天,张某找到买主,张某直接与谢某联系。经谢某的指示,张某将这批货物卖掉,然后携款而逃。谢某寻张某不到,便起诉宋某,要求宋某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根据合同法第400条规定:“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宋某将承担对张某选任不尽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赔偿谢某一定的损失。

 

    案例三、共同委托带来的风险    
    王某委托张某与李某共同管理自己的仓库。张某与李某约定,张某负责白天的安全,李某负责夜间的安全。一天晚上,李某因喝酒过多而造成仓库失盗。李某经济困难,王某便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以自己没有过错而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这是一种共同委托责任的承担问题。《合同法》第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委托的受托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对内责任核对外责任。对内为有限责任,即各个受托人仅就自己的行为对委托事务承担责任。对外为连带清偿责任,即每一个共同受托人不管是否对委托事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都应当对委托人赔偿全部损失。共同受托人法律责任的先后顺序是先对外后对内。没有过错的受托人赔偿损失后,或者有过错的受托人赔偿损失的范围超过其应承担的,可以向其他受托人追偿。因此,张某应当赔偿王某所遭受的损失,赔偿过后,张某有权向李某追偿,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大的公司一般都有专门的法律顾问,很多决定尤其是契约关系,一般都会让律师看过、审过之后才开始实施。但是,我们大多数人都是在中小企业里工作,而中小企业一般是没有法律顾问的,财务负责人呢在很多时候就兼职了法律顾问的功能。这种事情是常有的,老板们最喜欢把一纸契约交给财务经理们先把把关。而我们会计人一般都学过经济法这本书,多少有些理论基础,唯独缺少的就是实践。所以,我们就引用一些身边能看得见摸得着的案例来普及一下经济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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