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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之局限——其一

 法一黄壹 2022-03-20

人人皆有独立之人格,但不见得人人在各方各面的观点都是对的。

因此,个人是极反对“他人无权干涉我之思想,他人之标准不能作为自己之标准”的论调的。

为何?

因此种观点只知自由的好处,却不考虑自由过度的坏处;只想到了自己的好恶享受,忘却了社会团体之和谐与共识。

人力有尽时,社会中个人之性格、认知、习惯等诸多方面并非全由个人创造,其个人之种种特点实乃历史、社会、风俗、家庭、学校、同辈等诸多社会性的、群体性的因素所影响,并不断施加以作用。因此,个人怎可能免却他人之影响?

权利二字本自西方,历经千年演变而成今日之模样。但犹有可议之余地,并非确然不变之概念。立场不同,角度不同,指导思想不同,则权利之含义亦随之而变。对于法律而言,欧陆之目前通说认为权利实乃国家以法律之力所保障个人所寻求之某种利益。其虽神圣不可侵犯,但并非天然纯善,而有道义上之不可推翻之地位。权利之确立,仍需道理之论证,需社会及国家之承认。自由之权利同样如此。而现代国家绝不会毫无保留地保护个人自由之全部利益,因其与现代社会宪政思想相违背。故而,他人是否有权干涉个人之自由,实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专业法律人就事实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判断之后才能得知,他人之干涉是否被允许。

人类本性之中有争强好利之一面,上述所谓主张实乃其一则体现。其并非理智之权利主张,而更像是假天子之诏而行苟且之事,实不可取。

唯人力有尽时,科学审慎之态度,好学深思之精神,海纳百川之胸怀,勘明学问之精髓,要诀在于多方学习,不断比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一味反驳,非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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