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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不可忽视单位自评的重要性

 渐华 2022-03-21
    ■ 张泽明
近年来,各地关于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渐次铺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部分单位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重视程度不够、自评形式重于实质等情形,这对后续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均产生了不利影响。
财政部印发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明确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指标、标准、方法等内容,同时,规定了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政府采购单位自评是预算部门组织本级部门和所属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的重要方式。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各地在探索、实施政府采购绩效考核时,将重点放在绩效指标的设定是否科学、合理上,且不少地方已经探索出了一些做法。例如,四川、河北、辽宁等地在经济性一级指标下设采购预算控制指标、采购规模增长指标、采购资金节支情况、同类别项目资金节支情况、合同价格与招标底价之差、采购代理成本等二级指标。效益性一级指标下设社会效益、廉政建设、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等二级指标。效率性一级指标下设规模效率、程序规范、项目执行率、行政效率等二级指标。同时,每个二级指标都包括了不同的定量或定性三级指标。笔者认为,绩效指标的科学、合理设定对政府采购绩效考核固然重要,但压实单位绩效自评的责任也不容忽视。
政府采购绩效单位自评结论不够客观是当下症结所在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分别对单位自评、部门评价、财政评价三种绩效评价方式进行了定义,即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绩效自评是绩效评价的逻辑起点,对后续可能实施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起到铺垫与支撑作用。同时,绩效自评覆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覆盖内容的全面性远高于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然而,一些单位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中单位自评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单位自评结论的有效性仍有待完善。自评只谈成绩不谈问题,部分预算单位对单位自评重视程度不够,对自评结论的结果运用没有成型做法,这是当前单位自评亟须解决的三大问题。
以某“双一流”大学的建设成效自评为例,该校对外公布自评报告显示,学校已全面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大学。报告结果一经公开,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争议。争议焦点为报告结论与公众一般认知不完全相符。按照《“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高校自我评价、第三方评价、专家评价、主管部门评价是“双一流”建设周期成效评价的四个阶段,且后一阶段评价要不同程度地参考前一阶段评价的结论。
由于“双一流”的评价结果与国家后续的资金支持密切相关,学校自我评价中的负面内容会影响下一阶段的评价,因此,不少高校自评选择报喜不报忧,同时自评不客观的情形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同样的心态或多或少也会存在于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单位自评中。
明确单位自评的重要性是做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基础
首先,单位自评代表着政府采购项目的直接支出部门对绩效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是基于对项目全面了解后得出的结论,且这个结论对于下一步可能会进行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如果自评结论不准确,将会使预算单位乃至财政部门对自评具体操作人员的能力产生质疑。此外,认真履行自评也对单位后续执行类似政府采购项目时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具有参考价值。
其次,从财政部的评价环节设置来看,单位自评要保障政府采购项目评价的内容全覆盖;部门评价是优先覆盖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覆盖一般性项目;财政评价则优先覆盖贯彻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其他重点项目。在目前的绩效评价体系里,单位自评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主义,而是保障绩效评价覆盖面的重要手段,是绩效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相关部门监督提供重要凭证。
最后,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要求,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中更加明确地指出,禁止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自评等不宜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第三方的评价,只能是自评后对其他评价起辅助作用的手段,要真正了解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的情况,还要依靠严格的自评管理。
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要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应当在实践中继续坚持。
政府采购绩效单位评价应统筹兼顾
鉴于政府采购单位自评在绩效评价体系中所处的重要位置,以及目前单位自评在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应从如下几点着手加强规范单位自评活动。
一是指导各单位进一步加大单位自评中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权重。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标的使用者的意见,是做实做细单位自评的有效手段。例如,在中小学的学生校服采购中,为防止出现学校强制采购校服、校服质量不合格乃至出现“毒校服”等情况,教育部等四部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已要求校服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应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同时通过12315消费热线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便学生家长反映问题。
加大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权重,也相当于精确落实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在使用者中充分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消息,才能让使用者做出一个比较准确的评价。信息公开与利益相关者评价正是保证评价尽可能客观的两大“法宝”。
二是强化绩效评价的结果运用。一方面,要加大对单位自评质量不高的惩处力度。在财政评价中,发现单位自评指标数据中存在严重偏离实际的,应向单位下发告知书责令整改,并加大对该单位的财政评价抽检频次,按照有关办法核减该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另一方面,要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单位自评指标数据准确严密,较好地为财政评价提供基础性数据的,可在财政评价周期内减少乃至免除财政评价。
三是鼓励单位加强自评材料档案管理。引导各单位完善自评材料的管理,尤其是对使用者匿名评价相关材料的管理,逐步将政府采购单位自评内容并入政府采购电子档案进行保存,做到责任到人、全程留痕。
四是引导单位编制自评绩效指标标准手册。充分发挥协会等第三方智库的作用,适时通过组织见面会、论坛等形式,引导采购单位与第三方智库对接,确立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等单位自评指标标准手册并实现快速迭代。在充分考虑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基础上,加大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绩效指标体系的研究与应用,如,增加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指标,增加绿色采购指标等。充分发挥单位自评灵活快速的优势,加快指标迭代调整速度,努力为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积累经验,提供可用的基础性数据。
(作者单位:大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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