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者概念 1、暂列金额: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2、暂估价: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在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不计入暂估价汇总。(来源:《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二、按一般计税方法,两者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中的位置 按一般计税方法,两者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中第三项“其他项目费”中。 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 表5-1
1、新增单价下浮率的计算 有的合同会对设计变更、签证引起的新增单价做如下约定: 如合同中没有相同的清单,也无类似的清单价格参考,则按照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原则(或者说按某某定额、费用定额、信息价、人工指导价等依据)重新组价,再按(1-中标价/控制价)的下浮率进行下浮。 当合同按如上约定时,我们通常计算下浮率的公式为: 1-(中标价-暂列金额及相应的规费税金)/(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及相应的规费税金) 因为暂列金额不属于承包人所有,投标报价时按招标清单中给定的金额不变,因此,计算新增单价的下浮率,不因将暂列金额的因素考虑在内。 因此剔除暂列金额及相应规费税金后再进行下浮率计算。 2、工程延期罚款的计算 有的合同有类似这样的约定: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则按每天**元金额进行罚款,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5%。 当发生上述延期罚款时,按“合同价”的5%进行罚款,此处的“合同价”,是否因扣除“暂列金额”及“暂估价”。 我认为,按合同总价进行罚款时,合同总价的基数,不应扣除“暂列金额”及“暂估价”。 暂列金额是包含在合同价里面的一笔费用,用来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也可能不会产生的项目。虽然暂列金额是否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它是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的。因此我认为,按合同总价进行罚款时,合同总价的基数不应扣除暂列金额。 暂估价是包含在合同必然发生的,只是价格不确定。因此我同样认为,按合同总价进行罚款时,合同总价的基数不应扣除暂估价。 3、暂估价的价格确定后的结算方式 原合同中,暂估价含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后面又作为规费、税金的计算基数计取了相应的规费、税金。 如暂估价的内容为幕墙,原暂估价为800元/m2,再另外计取规费、税金。 后深化设计完成,甲乙双方另外就幕墙单位工程签订了合同,含税综合单价为780元/m2,固定单价合同。则结算时是否要另外计取规费等费用? 我认为结算方式应为:原合同中直接将暂估价调整为0,相应的规费、税金不计取。 另按幕墙单位工程合同结算方式,按含税综合单价780元/m3*工程量计取。不需另外计取规费等费用。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