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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安置补偿方案,除了诉讼,还可以依法请复议

 随手一阅 2022-03-24

■本文作者:石有成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认定的房屋面积不对?……当您在征收安置的过程中,遇到这些问题时,是否有什么方法通过法定方式去解决这些问题呢?今天有请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解一下不服安置补偿方案的救济权利。

一、案件事实

孟先生在某县拥有合法房屋并持有合法的产权手续,2020年8月24日项目改造指挥部发布《通告》,明确要对县内某片区的房屋进行征收,孟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因孟先生没有见到任何合法征收文件,且拆迁方口头提供的补偿极不合理,故双方没有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任何协议。

2021年9月29日孟先生在强拆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县法院了解到镇政府制作的《某片区改造项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对房屋面积的认定、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助费、奖励金和安置对象等事项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孟先生无法同意该方案的部分内容。

2021年9月29日孟先生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其撤销“方案”。

2021年10月14日,县政府向孟先生送达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此实施方案仅是对补偿安置工作进行了规定,是过程性行为,不对孟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未侵犯孟先生的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受理。

二、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申请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因此,孟先生对镇政府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也应当依法受理。

此外,本案中镇政府提供的方案写明了征收主体、征收范围,补偿方案和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等具体内容,而孟先生的房屋处于上述征收范围内。所以该安置补偿方案直接确定了孟先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孟先生将直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非如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所言——不对孟先生产生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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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判决县政府受理复议

2021年12月9日,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定孟先生不服镇政府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判令其对孟先生作出行政复议。孟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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