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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房屋归属如何判断?不动产登记簿并非唯一依据!

 神州国土 2022-03-24

亲兄弟因房屋归属产生纠纷,本该是家庭共同财产,但房产证上却只有一人姓名,现该房登记的所有权人以排除妨害为由要求另外一方搬离并诉至泾县法院,该院公开宣判此案,判决驳回原告张大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上诉至宣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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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大兄妹三人,原告张大是老大,被告张三是老三。1994年,兄妹三人在泾县城区租房居住,共同制作豆腐对外出售,经济收入由兄长张大保管。在经营了一段时间后,三人又共同经营蔬菜批发。经营期间,买下租住房屋的地皮即案涉房屋的原房屋及地基,并于1997年开始建房,房屋中间是楼梯间,楼梯两侧房屋相互独立,单门独户,共两层八间。建房时,资金来源于共同经营所得,张大父亲还出售了家中承包山的毛竹用于支持建房。房屋建好后,张大于1998年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的所有权人只有张大,共有人栏为空白。

张三自新房建成后就一直居住在内,且在该房屋中结婚,结婚后,全家人仍然没有分家,整个大家庭还是共同经营、共同生活。现张大认为张三夫妇已独立生活,其没有义务继续提供房屋让二人居住,但张三夫妇拒绝搬出,张大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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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诉争房屋土地的购买及房屋的建设过程来看,该房屋并非由张大一人出资建设而成,房屋的建设资金来源于共同经营收入及家庭其他收入,故该房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尽管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只有张大一人,但并不影响其家庭成员之一并参与劳动的张三依法享有该房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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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如上。

法官说法

不动产登记簿是有效表明权利人就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的证明文件,但这只是一种权利推定而非事实推定,当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相符时,不能仅仅依据登记确认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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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夏 瑶

审核 | 张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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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泾县人民法院

新浪微博:@泾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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