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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法律风险告知书》(辩护人版)

 见喜图书馆 2022-03-24


《认罪认罚法律风险告知书(辩护人版)》

来源:刑辩书院,文  |  付士峰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我是               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因接受                  的委托(或指派),担任本案的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现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即高检发〔2019〕13号)的规定,向你告知关于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并附卷存档,请你认真阅读,如有不理解之处,辩护人将充分为你解答。

第一、“认罪”是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并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第二、法律不允许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搞言语恐吓式的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的首要前提是自愿性,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受到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况下,在其自由意志支配下作出的一种理性选择。
 


第三、2019年8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0条第四款的规定,认罪认罚的量刑减让是阶梯式的:侦查阶段认罪且延续到审判阶段的,可作出拟宣告量刑20%的从宽处理;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并保持到审判阶段的,从宽幅度为15%;审判阶段才选择认罪认罚的,只能享受10%的从宽幅度。

但是,依据2021年“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十四)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即自侦查延续到审判阶段自始至终认罪认罚的,从宽的上线是30%,据此辩护人建议是:以“两高”的指导意见作为参考系数。
 
第四、认罪认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律师提供辩护意见是基于在案证据、以往办案经验作出的法律分析,不代表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能视为无罪或罪轻判决的承诺和保证;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同意认罪认罚,律师都给予充分尊重。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
 
第六、即便是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仍应当严格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裁判标准,不能因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
 
第七、依据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律师作无罪辩护的,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对其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江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中与此相冲突之处,因违反上位法而不予适用。换言之,庭审中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并不会导致《认罪认罚具结书》被撤销。

第八、除非基于法定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第九、因认罪认罚获得从宽的一审判决后又反悔提出上诉的,原则上检察院会因此提起抗诉,则本案存在被发回重审后加重刑罚的可能性,即把此前减掉的量刑幅度再加回来;原本适用缓刑的、可能因此改变为实刑的重大不利后果。
 


第十、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对于新类型犯罪或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也可以提出幅度刑的量刑建议。
 
第十一、因认罪认罚,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又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等义务的,检察院可能会因此提起公诉。
   
第十二、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认罪认罚,仅是不享受刑事政策及刑诉法第15条所规定的从宽处理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加重刑罚。

第十三、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其角色定位是见证人,见证的事项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不代表辩护人因此就认同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更不代表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这是基于辩护人法定的独立地位决定的。
 
第十四、依据2017年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条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认罪认罚的,律师只能做无罪辩护;认罪认罚的,律师可以选择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
 
第十五、职务犯罪案件的被追诉人主动提出认罪认罚的要求,但检察官不同意适用,则涉嫌违规操作;背后的法律依据是“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

【以上内容,律师已为我详细解读,本人可以理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辩护人:         律师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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