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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当事方优先考虑的

 勇说车险 2022-03-24

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当事方优先考虑的

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目前,国内的绝大部分省份(少数发达地区除外,相对法制化程度较高),涉及非机动车或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交警还是存在明显的偏向性的,就是同情弱者的意识。这点,本身没有毛病,但是,在事故责任认定上,似乎有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如果,在法律的条例上,参杂了“同情弱者”的成分,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就无法保证。因此,我国目前的法律,大部分还是以人治为主的原因之一。另外,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交警参杂了“同情弱者”的成分,那么,就意味着,机动车一方吃亏了,需要承担本不应该有车主承担的责任,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下面这个案例,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事故经过:汽车自西往东行驶,与从北往南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该路口无红绿灯,也没有让行标识。

      责任预判:依法的处理方式是,交警需要对电动三轮车进行机动车属性鉴定,如果鉴定为机动车,那么,当事人就需要驾驶证,很明显,其不会有驾驶证,那么就涉及无证驾驶的问题。这样,在一些省份,事故责任是要加重一档的。如果该三轮车鉴定为机动车,那么,基本认为为主次责,汽车为次责。但是,如果没有对电动三轮车进行属性鉴定,那么,最后基本大概率是同责,汽车最高可以到主责。因为,该事故造成三轮车上的人头部有受伤,如果事故认定书开具后,超过复核时效了,伤者伤势突然严重了,那么事情就非常麻烦。

      编者建议:我们可以有同理性和怜悯心,但,这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像这种通过揽责的方式体现的怜悯心,编者并不支持。这不仅给自己增加了风险,同时,对方不一定会领情。在该事件中,编者前期已经给车主规避了所有不利的因素。但是,交警一直偏袒三轮车方,希望车主多承担些责任,这样,交警责任也容易认定,后续纠纷也少。作为编者,会把所有的利弊都和车主讲清楚,最后车主自己决定。

       作为交通事故的一方,编者认为,事故责任是优先考虑的点,如果你想体现同情心和怜悯心,可以在正常依法定责的前提下,另外给伤者一些钱,这是看得见的同情和帮助。但现实中,大部分车主在交警的劝说下,会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决定!!!我们需要有这样的意识,每个人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不能因为我不知道,我不懂,我年纪大了等等理由推卸本应承担的责任,否则,吃亏的就是安分守己,老实的人,最终会劣币驱良币,人人都不守规则!最终吃亏的是每个人,包括你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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