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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疫情期间,因卖一包口罩,获利2元钱,张某被罚款10万元,张

 紫気東來 2022-03-25
天津,疫情期间,因卖一包口罩,获利2元钱,张某被罚款10万元,张某状告市监局:进价28元,卖价30元,罚款10万为哪般?

(案例来源:天津滨海人民法院)

事情发生在2020年1月份,男子张某某经营着一家超市,因疫情原因,超市的口罩一度脱销,据张某某本人陈述,因担心担忧经营的超市内有顾客不戴口罩情况,便从个人手中购进五包口罩,每包价格28元,一包共20个口罩。

事发当天,当地市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张某某超市卖的口罩可能是假货,为了担心群众受到欺骗,市监局便赶往现场查处。

经过市监局现场查处,张某某以30元的价格,销售了一包口罩,剩余的口罩,张某某均已自用,并未销售。

而张某某销售的口罩分为A牌、B牌两种,A牌口罩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B牌口罩属于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市监局认为,张某某卖了一包口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遂对张某某作出没收二个口罩,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某某不服行政处罚,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到了法院,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其一,《行政处罚法》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本案中,自己卖口罩并未获利也未产生任何后果,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市监局给自己的处罚随意定性,直接罚款10万元,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

而为了证明市监局的处罚过重,张某某还特意在网上找了一则案例,证实某地市监局对卖出200个口罩的行为,才罚款500元。

其二,市监局的处罚主体错误,自己没有制造假口罩,应当由造假人承担责任,而不是自己承担责任。

本案中,依据市监局查清的事实来看,5包口罩多数用于自用,而不是卖给其他人,说明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而并非知假卖假。

综上,希望法院撤销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对自己从轻处罚。

疫情当下,全国人民都在齐心协力抗疫,但总有一些不法分子,接着疫情的机会大发国难财,有人可能认为卖一两包口罩不是事,但大家要明白,一个假的口罩,很可能就成了疫情爆发的源头。

所以,个人认为,在疫情持续不走的当下,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必须严惩不贷。那么就本案而言,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呢?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规定:对于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数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45条规定:对于侵权行为,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3—5倍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10—25万罚款。

本案中,张某某虽然只卖了一包口罩,但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市监局对其罚款10万元,也是有法可依。

最终,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市监局对张某某的行政处罚正确,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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