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收入确认同步情况下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先开具销售发票后发货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后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符合会计准则和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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