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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的几个问题

 NGC1952 2022-03-27

一、土地改革运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般认为,建国初期土地改革运动是一场救济农民的分地运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历史成就是它最根本的目的。实际上,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包含了对历史、现实与未来等综合因素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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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彻底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是建国初土地改革的历史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地主阶级的土地无偿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阶级,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和主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在建立之初,就已认识到中国面临的民主革命性质及农民和土地问题的重要意义。从1927年开始,中国共产党便独立走上了农民为主力军、农村为根据地、武装夺取政权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进入了以土地革命为标志的十年土地革命时期。随后,1947年9月中共中央制定《土地法大纲》,宣布将抗日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恢复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至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中国共产党已领导面积约230万平方公里,农业人口约1.6亿的老解放区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然建国后在拥有约3.1亿农业人口的新解放区(主要集中于南方)则尚未实行土地改革,农村土地大部分仍为封建地主所有。可见,建国初继续发动新区人民群众进行土地改革,是彻底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的历史要求。

其次,解决全国人民温饱问题是土地改革最现实、最紧迫的出发点和落脚点。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时,仍是一个相对落后的农业国。据统计,1949年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89.4%,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70%,[1]农业净产值占工农业净产值84.5%。[2]然农业生产力却因战争破坏大幅下降,农业生产中主要动力———耕畜比抗日战争前最高水平减少16%,主要农具减少30%。农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农田灌溉系统遭受严重破坏。与抗日战争前最高年产量相比,1949年我国粮食生产量下降了24.5%,棉花产量下降了47.6%,三种主要油料作物——花生、芝麻、油料也下降了60%以上。[3]全国人均粮食448斤,人均棉花仅1.64公斤,人民生活状况极其艰难。这就决定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必须把恢复农业生产作为当时主要任务,把解决全国人民温饱问题作为“三农”政策最基本目的,而土地改革的持续开展便是实现这一历史任务的前提条件。

再次,调动农民积极性,解放农村生产力是土地改革最直接、最关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放前我国农业经济仍以小农经济结构为主。农业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占有极不合理,封建性的地主土地所有制仍占主导地位。有资料显示:土地改革前总数6.8%的地富农占全部耕地的51.9%,户均土地分别为144.11亩和63.24亩;而其余93.2%的农户平均有地仅7亩,其中占农户总数57.44%的贫雇农,户均土地更少,约3.55亩。[4]这种不合理的土地占有状况,一方面使无地少地农民为谋取生存,不得不向地主租地或给地主当佣工,终年劳碌而所得甚少;另一方面地主阶级凭借对大量土地的占有,则以出租土地,收取高额租金或采取高利贷等形式对农民进行剥削,而自身对农业生产却几乎无所贡献。在这种不合理封建土地制度下,大部分农民连基本生计均难以维持,更无力进行生产投资,改进生产技术。因此,为实现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调动农民积极性,解放农村生产力的目的,就必须继续进行土地改革。

最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国家工业化建设是建国初土地改革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般认为,建国初期土地改革运动的最终目的在于救济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历史成就,但实际上,在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国家工业化建设。刘少奇曾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从而为新中国工业化建设开辟道路。这是我们要实行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可见,建国初期土地改革的实质在于将劳动者和土地这两个基本的生产要素有效结合,从而极大地解放农村生产力,为国家工业化建设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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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少变革成本的土地改革政策

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是按照1950年6月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而实施的。《土地改革法》共计6章40条,主要法定内容是没收地主和一切公共土地由农民协会在官方控制下以乡为单位分配,不再成立容易滋生过火行为的贫农团执行土改任务;保护富农土地和财产,经省政府批准可分其少量出租地。这虽延续了老解放区土地改革中《五四指示》1和《中国土地法大纲》2基本政策方法,但在许多方面进行了调整,以保障土地改革的政策目标———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的政策目标的实现。

第一,缩小了没收征收的封建土地和财产范围,对地主、中农等不同阶级所没收土地财产做严格规定。如就地主而言,《大纲》规定:“废除一切地主土地所有权”,并没收“地主牲畜、家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土地改革法》则规定:“地主其他财产不予没收”。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政策,最根本的出发点在于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生产力发展。因为根据过去土地革命的经验,如若没收和分配地主除土地外的其他财产,就会引起地主对财产的隐瞒和农民对这些财产的追索。这样以来,很容易引起混乱,也会造成更大社会财富的浪费与破坏。因此,缩小没收征收封建土地和财产的范围,可以减轻社会震荡,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第二,改变富农政策,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政策。按照《大纲》规定,不仅富农多余土地要被征收,且富农多余牲畜、农具、房屋等其他财产,也要再分配。《土地改革法》则规定不仅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土地予以保护,且对富农其他财产也不得侵犯。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新中国成立前消灭富农的经济政策,间接打击了农民,尤其是中农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实际上,富农经济与地主经济无论是性质,还是所处的经济地位上都有区别。富农经济虽也带有剥削性质,但与地主阶级相比却有进步之处。保存富农经济,不仅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可以起到鼓励中农发展生产,激励农民勤劳致富的作用。毛泽东曾在谈到新富农政策意义时,认为其起到了“富农放哨,中农睡觉”的作用。

第三,继续执行广泛发动农民群众的方针,但规定农民协会必须在各地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严密领导下执行土改计划。土地改革是一场群众性大规模阶级斗争,易造成失控局面。对此,《土地改革法》指出农民协会必须在各地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严密领导下执行土改计划,并明确规定不再如1947年那样广泛组织贫农团之类容易滋生过火行为的组织。这无疑是考虑到了土地改革对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强大的冲击力。事实上,农村社会的稳定是新政权成立后恢复和发展经济的必要条件,在不得不为之的土地改革过程中也是要考虑到社会稳定这一因素的。

第四,在土地财产分配政策方面,尽可能扩大受益面。如对原耕农民自由土地予以保护;对农村中僧、尼、道士等予以照顾;对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公务人员等予以照顾;对农村中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等其他农村社会阶层人员均予以照顾等。这无疑减少了土地改革的阻力,降低了土地改革的成本,调动了农村社会各阶层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土地改革政策目标的实现。

总的来说,《土地改革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摸索和实践,解决土地问题的政策日益完善。《土地改革法》在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前提下,主张减少打击面,扩大受益面,并制订了应有的照顾政策。这些做法不仅减少了土地改革的变革成本,有效保障了土地改革的顺利实施,而且全面调动了农村各阶层积极性,加快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三、平稳有序的土地改革过程

从1950年6月开始,华北、东北、西北、华东等广大新区在总结旧区土地改革经验基础上,按照《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政策要求,平稳有序开展了土地改革工作。尽管各地区土改工作进程各不相同,但就其前后工作侧重而言,大体上可概括为四个阶段:“清匪反霸、减租退押”的前期准备阶段;“宣传动员、典型试验”的初步开展阶段;“划阶级、分土地”的全面展开阶段;“全面检查、颁发土地证”的基本结束阶段。

“清匪反霸、减租退押”作为土地改革前期准备阶段,其根本目的在于从政治、经济上打击地主阶级与其他反动力量,确立党和人民在农村中的政治地位,为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铺平道路。之所以采取如此激进的做法,主要是基于对新解放区具体情况的认识。由于新解放区胜利大部分是靠外地人民军队从城市进行军事征服而取得的,与老区农村包围城市策略恰恰相反,它的形式是首先夺取城市,然后将控制扩大到农村。这种做法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党在广大新区缺乏相应组织资源和群众支持。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也指出:“南方和北方情况不同,党的工作任务也必须有所区别”。“在乡村中,则是首先有步骤展开清剿反霸运动,即地主阶级当权派斗争,完成减租减息准备工作,以便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后大约一年或两年时间,便能实现减租减息任务,造成分配土地先决条件”。事实也证明,这种斗争是必要的,是符合新区实际的。至1951年上半年,除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大部分新区“清匪反霸、减租退押”运动结束,地主阶级当权者反动统治被摧毁,中农和贫雇农等基层群众政治优势得以建立,新区广大佃农也获得实在经济利益。这无疑提高了农民群众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信心与决心,为进一步实行土地改革准备好了思想条件。

“宣传动员、典型试验”作为土地改革初步开展阶段,主要有五方面工作,包括调查研究、训练干部、整顿基层组织、宣传动员和典型实验。其中,调查研究通过典型调查、普查和特殊调查三种方式,摸清了农村基本情况,为全面进行土改做好了材料准备;干部训练则通过整风与土改政策学习,提高了土改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和政策水平;各地区开展的基层组织整顿工作,则建立了以贫雇农为核心、团结中农的领导组织,充实了农会组织和乡村政权组织;宣传动员工作则以写标语口号、召开会议、发行书籍等形式宣传了土改的正义性和必要性,为土改有序开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典型试验则明确了工作路线,解决了工作方法,取得全面性展开土改直接经验。在这些工作中,也曾出现过一些偏向与错误。如有些地区在划分阶级时,把富农甚至富裕中农也划为地主成分。针对这种情况,各地采取一些措施予以纠正,使土改典型试验也取得较好成效。

各地在经历了土改初期一系列工作后,先后进入以“划分阶级、分配土地”为核心工作的全面展开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工作有划分阶级,没收、分配土地两方面。其中,划分阶级作为土改全面开展的首要工作,是保护、没收、分配土地和建立广泛统一战线的依据。对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1950年8月重新颁布经过修改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文件,对其进行指导。在后来的具体工作中,工作队干部则组织农民大会,开展讲阶级活动,让农民了解了划分阶级的政策和标准。阶级划分后,便进入没收、分配土地和财产阶段。由于没收地主土地财产是对地主最沉重的打击,故必然充满激烈斗争。为尽量避免可能发生的混乱与偏差,各地区遵照上级统一部署,在乡农民协会统一领导下,成立了没收征收委员会,并派出工作队。工作队则通过“诉苦会”、“公审”等活动充分发动群众反对地主,这无疑进一步提高了贫雇农阶级觉悟,保证了土地改革顺利进行。

进入“全面复查、颁发土地证”的基本结束阶段,党工作重点是解决土改存在的遗留问题,如群众发动不充分、打击地主阶级不彻底等。具体做法包括四方面:一是清查、打击向农民反攻倒算的地主。二是纠正错划漏划阶级成分现象。三是处理土地、财产分配不公情况。四是颁发土地证,确定地权。为做好发证工作,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关于填发土地房屋所有证的指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土地证的填发及如何与清查土地相结合等事宜,做了原则规定。各地则根据中央、省、地指示精神,以户为单位颁发了土地证。至此,新区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就是说,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在《土地改革法》的有效保障下,平稳有序地完成了。

四、土地改革顺利完成的原因和经验

土地改革之所以能平稳有序开展并最终顺利完成,除了土地制度变革内在动力———土地资源需要合理利用的驱动外,主要得益于共产党在土地改革过程中所制定的各项政策,以及由此所体现出的相对成熟的思想理论和工作方法。

首先,把握事物本质,摒弃“和平土改”主张。建国初搞土改时,人们曾考虑过无偿没收地主土地还是有偿征收购买问题。主流意见认为土改不是经济制度改革,而是政治改革阶级斗争,故无偿没收。这种做法把握住了土地改革的本质,即强制性和无偿性。它与土地革命时期和解放区土改立场和思路是一致的,即坚持采用群众运动和阶级斗争的政治改革方式进行土地改革。因此,如若更为准确地表述这一时期土改,其实也应称之为“土地革命”。在土改过程中,共产党大力宣传与精心组织,采取串联、诉苦、算账等阶级斗争方式,广泛发动群众进行革命运动。实践证明,共产党正是由于采纳了这种方式,最终彻底摧毁了当时的乡村秩序,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

其次,因时制宜,采取减少变革成本的政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政治、军事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根本任务也由夺取人民革命战争的全面胜利转变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济建设、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5]正是在对这种形势的充分认识下,共产党对解放后的土改采取了较战争时期更为理智宽大的政策,目的即在于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减少土改阻力,降低土改成本,加快农业生产恢复和发展。这突出体现在慎重对待富农,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上。实践也证明,这些降低土改成本政策的贯彻和实施,调动了农村各阶层的积极性,为土改的平稳有效开展和农村经济的恢复发展提供了保障。

最后,共产党在土改中所采用一些具体方针、策略,以及调查研究、宣传动员等工作方法,也是土地改革取得胜利的重要保障。如共产党在清匪反霸、减租退押过程中的方针策略就值得称赞。关于清匪,中共采取了“军事打击、政治争取与发动群众相结合”[6]方针,并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侧重点。关于反霸,中央为分化和瓦解敌人,采取了区别对待政策和策略,首先要求区分恶霸与非恶霸,即恶霸地主与一般地主界限,防止打击面扩大;关于退押,中共中央则规定:“在原则上地主应将押金退还农民。但只将农民最后交予地主的押金退还,不应翻老账,也不应计算利息”。[7]这些做法体现出共产党在土改的行政推动和组织推动中的智慧。

五、土地改革的历史成就

建国初期土地改革不仅为新政权执政立国奠定了基础,也为后来的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了依据。具体而言,它的成功可从四方面予以验证。

一是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地主土地制度,完成了“耕者有其田”的历史成就。至1952年底,新老区3亿无地少地农民,共分地7亿亩,获利农民约占农业人口60%~70%。土改前,农民为耕种这7亿亩地,每年要交给地主3000万吨以上粮食地租,土改后则不再交租,农民已不再为地主劳动。[8]经过土地改革,不合理土地占有关系也得以改变。土改前,农村各阶级比重及耕地占有情况是:5%地主占约40%土地,5%富农占13%的土地,30%中农占30%土地,50%贫农只占15%的土地;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资料,土改后,地主土地减少约36.06%,贫雇农土地则增加约32.82%。[9]土地关系变化表明,孙中山先生提出“耕者有其田”理想,终于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变成了现实。

二是共产党通过土改重塑了“国家———乡村社会”关系,实现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在土改过程中,共产党以阶级矛盾为依据,通过划分阶级,动员群众,实现了一系列政治目标,如共产党组织发展与巩固,政权改造,农会组织壮大与整理,群众武装加强等,这些均为新政权在乡村社会巩固提供了政治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土改颠覆了传统乡村权力格局,传统精英在运动过程中被剥夺财产,失去政治权利、社会地位甚至人身自由,开始全面退出乡村社会中心位置。而共产党所采用的群众运动方式,则将乡村社会绝大部分成员直接纳入国家权力体系,形成广泛组织网络,从而更加有效控制了乡村社会。

三是土地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发展了农业生产。土改后,过去制约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得到调整,农民作为土改最直接受益者,在拥有自己土地后,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与农业生产紧密相关的农田水利设施、农用工具及肥料等物质手段在国家和农民双重投资下得以改善;土改后纯粹个体劳动方式也得以改变,互助合作作为解决耕畜、农具、劳力不足等困难有效方法得以发展。事实也证明,土地生产关系变革,极大释放出了制度潜能,促进了农业生产空前发展。据统计,1952年全国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长48.3%,粮食产量增长了44.8%,棉花增长193.4%,油料增长了168.1%,农民收入也比以前有显著增长。

四是土地改革为国家工业化建设铺平了道路。自鸦片战争以来帝国主义列强的掠夺和侵略,多年的军阀混战,使新中国失去了工业化起步的物质前提。农业生产的快速恢复和发展,则为我国工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原料、劳动力、资金与市场支持,进而为“一五”计划时期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启动创造了物质条件。

总之,土地改革所取得的历史成就,无论从政治层面还是经济层面都应予以肯定。尽管目前许多学者就土地改革对农村生产力贡献大小提出不同程度的质疑,但土地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农村劳动力,实现了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事实不容置疑。从政治层面上讲,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获得广大民众的支持和信任,实现对乡村社会权力的渗透及控制,这无疑对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巩固了新政权。更为重要的是,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平均物质资源,并打破原有社会层级序列,提高了下层民众的政治、经济地位。这种举措改变了旧有等级观念和缺乏合作传统,直接起到组织群众、教育农民、培养集体主义思想的作用,使得平等互助与合作成为可能,对农业合作化的快速推进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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