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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能否主张无效?

 胡开盛律师 2022-03-28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依法应当办理备案登记,但事实上却存在大量的未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形。所以,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的当事人会以租赁合同未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这种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被告资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贸大厦三期房屋经公开招标,最终由原告投资公司中标。双方依据招投标文件并经协商一致、同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双方订立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合同为此约定,租期二十年的起算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

由于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建设进度缓慢,自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至今已逾六年,无形中给原告投资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履行保证金的资金占用费及其他损失)。

被告资产公司给原告投资公司发函,告知原告投资公司终止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投资公司认为,原、被告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资产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提出终止合同,于法无据。

原告投资公司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被告资产公司辩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原、被告所签《房屋租赁合同》未备案因而属于无效合同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而非应当办理登记备案后房屋租赁合同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据此,被告资产公司以未登记备案主张房屋租赁合同不生效,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法院对原告投资公司要求确认该合同有效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投资公司与资产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案例评析

被告资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房屋租赁合同未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由,主张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该规定明显属于管理性禁止性规范,非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登记备案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注意这些问题:一、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把登记备案作为该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该约定属于意思自治范围,约定有效。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作为管理性规范,是否登记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如果是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登记备案,另一方可以作为合同违约的事由追究违约责任。例如,可以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这些请求是基于租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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