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1.夫妻一方订立的遗嘱未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该部分内容无效——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案号:(2006)秦民一初字第1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2.非婚生遗腹胎儿享有抚养费预留权——马某、米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胎儿(子女)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均受法律保护。非婚生遗腹胎儿的父亲因车祸死亡,尚未出生的胎儿虽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根据人身权延伸保护原则,对胎儿抚养费的预留权应予保护,因此,被继承人因车祸死亡的,其非婚生遗腹胎儿的抚养费可由财险公司先行赔付。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期 3.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则应当为利用他人精子受孕的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来源:杨立新主编:《婚姻继承法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4.未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遗产分割行为无效——官某1、官某2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涉案继承人在继承发生时属于未出生的胎儿,但其依然享有继承权,无论其他继承人当时是否清楚胎儿的存在,是否有侵害胎儿继承权的故意,均不能成为不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理由。因此,其他继承人未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无效,因不存在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情形,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案号:(2020)川01民终2260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年2月10日 5.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尹某2、宋某等与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无遗嘱和遗赠协议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涉案被继承人的遗产除去共同财产中配偶财产、精神抚慰性质的抚恤金等之外,应由其父母、配偶、未出生的胎儿共同参与继承。 案号:(2020)湘1125民初91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0日 胎儿预留份条文的释解与适用 其次,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胎儿毕竟尚未出生,能否顺利分娩尚未可知。在分娩胎儿时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顺利分娩,即顺利出生,胎儿即成为活的婴儿,也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这时,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即成为出生之婴儿的财产。第二种情况就是分娩失败,娩出的胎儿为死体。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6条规定,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包括继承的权利能力在内的所有权利能力都溯及地消灭。所保留的遗产自然无法为没有权利能力者取得。根据本条的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份额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被继承人甲死亡,留下价值600万元的个人所有的房产一套,甲生前考虑到其妻子乙已怀胎,特地在遗嘱中明确将自己的存款100万元作为将来孩子的抚育资金,指定由胎儿继承。甲的父母、妻子对该房产进行价值分割时,依法对乙腹中的胎儿保留了其中的一份200万元。由于乙生产不顺导致胎儿未能顺利出生,胎死腹中。此时,为乙腹中胎儿所保留的遗嘱继承中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法定继承中的房产价值分割200万元,都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甲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甲的配偶乙、甲的双亲)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46~24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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