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财产处置方法之研究 一、管理人处置财产行为的法律规定 二、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 三、破产财产的具体分类及处置 (一)有形动产类 (二)不动产类 (三)金融投资类 (四)无形动产类 四、破产财产处置常见问题处理及建议 (一)拍卖中税费约定的问题 (二)对无法分割的破产财产处理 (三)交付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问题 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认识的不断提升以及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理念的转变,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增长迅猛,河南省高院统计,2018——2020年,全省法院破产案件申请数、受理数分别为2002件、1584件,较2015-2017年分别增长438.2%和385.9%。各类市场主体对破产概念不再“谈破色变”,而是选择恰当的时机尽早进入破产程序,从而减轻或停止债务扩大降低损失。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债权人最关心的便是财产处置,其最终变现价值直接影响到受偿比例,这对破产管理人执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例外。 破产财产处置的特点较于正常生产企业资产处置和司法拍卖处置有其自身的特征和属性,其主要的区别在于,破产财产处置遵循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兼顾处置效率,而正常生产企业资产处置在于经营目的或其它生产需求等,司法拍卖处置方式则更多注重效率原则,其目的在于解决矛盾争议纠纷快速化解债权债务问题。为有效提高破产管理人处置财产能够规范有序,提高变现率,本文围绕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的一般规定和注意事项展开阐述,供同仁交流讨论,如有不到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一管理人处置财产行为的法律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六款之规定,破产管理人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破产案件的财产处置单位系破产管理人,指定机构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具体实施行为需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其处置行为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但部分实务人士认为破产处置行为其具有司法性质,其理由是破产程序属于概况性的执行程序,其管理人的指定和具体行为均受到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其部分行为需要授权,其对外代表法院行使权力,破产管理人具有“临时派出机构”的地位,故其处置行为具有司法强制性。 笔者认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是通过公平清偿解决债务人有关债权债务问题,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权力义务。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故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法》确定的破产财产处置主体,享有《企业破产法》赋予的破产财产处置权利。 二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2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纪要文件来看,破产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主要方式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方式,目前较为主流的即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和拍卖公司进行,其优点在于节省公告费和降低拍卖成本,实现破产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主要处置平台有阿里拍卖、京东拍卖、拍卖行等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办法各排名机构都有专门团队负责指导,此处不再过多赘述。 三破产财产的具体分类及处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2条规定,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从常见的破产财产来看可归纳为四类,主要包括有形动产类,如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产品、原材料存货等动产;不动产及配套类,如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金融投资类,如投资权益、基金份额;无形动产类,如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等四大类资产。根据分类具体处置的方式如下: (一)有形动产类 针对有形动产的属性和种类,应尽量采取整体拍卖处理,但遇到大型机器设备类的企业,可采取分段和划片的方式处置,如笔者处理的某大型生产型企业,厂区内不仅有主生产设备、还有单独的电力供应、水处理、天然气输送等大型配套系统,通过功能区单独划分处置,大大提高了意向购买人群体,对设备的利用价值找到了较好的二次输出市场,大大提高了成交的溢价率。如直接整体处置,竞买人存在资金压力,且无法最大化转入合适的二次流通市场,部分财产很可能会按照废品价格处理,严重影响破产财产变现价值。故有形动产类的处置可采取同类同行业整体处置,特殊类财产可采取分块灵活处置的方式来提高变现率。 (二)不动产类 针对此类破产财产,因价值较高,且局域性影响较大,受“房地一致”原则限制,该类财产土地使用权须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转移。实际处置中,往往存在政府划拨地、审批证件不齐全的不动产和存在“房地不一”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管理人对处置的财产进行详细调查,通过债权人会议确定多种变价方式,如采取协议转让或利用“假马竞标”等方式进行处置,常遇到的情形处置方式如下: 1、对于地上建筑物有证,土地使用权属于政府划拨的情形。根据破产法规定,由于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偿取得,按照地随房走的物权规则下,该划拨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受限制的权利,即企业并未获得完整的使用权,处置时应当提前与当地政府沟通,并拍卖公告中予以明确提示,由购买人自知资产瑕疵情况,防止存在过户等问题的限制。 2、对于地上建筑物无证,土地使用权有证的情形。此类情况较为容易,应当就其变价方案中无证的建筑物作价评估,并就评估值价值向债权人会议通报,并拍卖中重点明示对无证建筑无予以明示,防止出现起诉管理人的情况发生。 3、对于意向购买人较多的咨询者,拍卖时可选定一家企业确定预期底价,利用“假马竞标”的方式,最终实现不动产价值的最大化。 (三)金融投资类 针对此类财产,因具有较强的社会流通性,一般可以采取网络公开拍卖处置,能够大大提高受众面,提升竞买力和变现价值。但是针对一些限制性金融资产,比如对外投资股权的处置,其评估价值往往需要对投资单位的经营状态进行尽调或评估,防止对外投资单位恶意侵害其他股东权力,或处置成功后其他股东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或引起其他纠纷,并做好优先购买权的提示和风险告知。 (四)无形动产类 对于商标、知识权类型的破产财产,因市场价值无法准确判断,特别是一些具有当地影响力的商标,对购买者往往隐含较大商机和价值,针对此类破产财产可以通过自媒体广泛宣传,网络转化重点推广,延长拍卖公告期,并通过VR、短视频等现代媒体进行全方位展示看样方式,此类处置往往是破产财产溢价的重点范围,从2021年3月阿里拍卖平台处置的一项技术专利看,从最初的几千起拍价格,最终以300多万成交,溢价率300多倍,大大超出了破产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的预期。 四破产财产处置常见问题处理及建议(一)拍卖中税费约定的问题 财产处置中,管理人往往会对交易税费的问题在公告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2020年9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称,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之后,202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关于破产拍卖税费问题案件,说理部分:“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其认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不是网络司法拍卖,可约定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 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项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做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从最高院的判决来看,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破产财产并不受制于司法拍卖的限制,可自由约定税费承担。笔者认为,对约定税费是否由买受人承担意义并不大,如约定由买手人承担,买受人也会考虑到购买价格的成本,其最终的成交的价格已涵盖了税费的负担,虽然费用由买受人支付,但纳税的主体仍然是破产企业,这个规定最高院和国家税务的认识是一致的,并未减少程序,增加处置价值。故管理人处置资产时,按照法律规定标注税赋各自负担即可。财产的价值通过公开拍卖后,最终反映的价值已经是市场公允价值。 (二)对无法分割的破产财产处理 对于处置遇到资产无法分割的情况,管理人应与共有人协商并通过债权人会议讨论处置,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由处置,实现价值最大化,如共有人不同意购买,应该整体拍卖,按照最终的成交价格,按照份额比例,进行析产处理,最终实现公平清偿。 (三)交付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问题 对交付中资产拆除安全问题需格外注意,因资产处置阶段往往债务人主体资格尚未注销,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重大事故责任认定和治安管理属地原则,往往债务人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当拍卖成功后,管理人应及时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主体,防止出现各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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