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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注意事项

 whoyzz 2022-07-11 发布于湖北

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注意事项

正如破产法所规定那样,一旦企业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即为破产人,债务人的资产成为破产财产,对于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集中在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中,其中囊括了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分配顺序以及程序方面的规定,但这部分的规定并不能全盘反映出实务中破产财产变价分配的所有细节,故而本篇幅的主要目的是结合各地的司法文件就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注意事项总结如下,以供借鉴参考。

一、变价方式不仅限于拍卖。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基于此可见破产法规定的变价方式仅限于拍卖,当然如果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但是实务中拍卖变价也存在不足,比如需要考虑到的是对于专营生鲜类的破产人其所拥有的资产部分必然有一部分是生鲜制品,如果通过破产拍卖的途径进行变价往往会因为拍卖的周期时间问题而导致破产财产的价值贬损,这一点对破产人以及债权人的偿付均不利,比如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也规定,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及易损易耗物等不宜保管的破产财产必须进行变价处置的,管理人经报请法院同意,在法院和已知主要债权人的监督下,可以进行紧急处置。管理人应在事后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当然拍卖变价的主旨在于保证破产财产的变价公平公正,杜绝可能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私下恶意串通的行径,但是公平公正如果系以损害效率为前提且这种损害影响了变价价值最大化的情况下,即应当考虑这种拍卖的必要性。

庆幸的是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提及了这一点,其中规定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可见变价的原则是以破产财产出资最大化为基本原则,兼顾效率,所以结合上述并非所有的财产必须经过拍卖变价程序,一是部分破产财产存在不宜拍卖的情形,诸如破产企业属国有性质的,资产评估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相关规定办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破产财产拍卖变价成本的问题,虽然变价处置破产财产原则上应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但也必须认识到实践中,虽然拍卖的方式有助于实现公平公正,但也存在成本高、耗时长问题,基于债权人自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债权人会议可以决议采取拍卖以外的其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所以以偿付最大化为原则是破产人以及债权人的实际需求也是变价的基本出发点。

另外就是对于采取非拍卖方式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启动程序,可以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的规定,对于适宜采取非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占债权比例三分之一以上债权人建议以非拍卖方式变价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可以将非拍卖方式和拍卖方式变价破产财产的方案(附两种方案的理由)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并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对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方式存在较大争议,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报告。法院结合管理人的意见向债权人会议作适当释明,由债权人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二、变价方案通过不能的处理。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同时对于该条规定中的“重大财产”虽为明确,但是地方司法文件中却予以了明确列举,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行为,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可见对于上述财产应当视为重大财产,未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管理人不得随意变价处分,但是问题是如果管理人的变价方案反复无法通过该如何处理?因为破产效率虽不为主,但也应当兼顾效率。

依然参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及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综上可见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允许二次表决,如若二次表决未能通过的,则由人民法院裁定,通过司法介入推进破产效率的提升,不能无限期拖延变价方案导致各方权益贬损。

三、分配的注意事项。

变价方案通过后,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仍应需要注意的是,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上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这是因为考虑到债权人往往与破产人之间存在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其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本身可能会影响到价值最大化,诸如生产设备的变价、土地的变价、厂房的变价均会收到市场行情的波动,但是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可能非以货币受偿的情况下,价值更高,由此可能反而使得其损失进一步减小,所以才会考虑到非以货币偿付例外。

另外对于分配的方式,并不局限于一次性全部分配,也允许多次分配方式,只是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最后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在分配时均应考虑留有相应的份额并提存,当然对于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按规定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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