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搜集了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即各行政区)特教津贴的相关政策,按地理区划做了分类。 由于各地文件分散且制定时期不同,为确保政策的时效性,本文花了大量精力进行信息梳理,这也是国内第一篇对全国各省特殊教师津贴标准的汇总。 需注明的是:
1.同一行政区,不同下属地方的津贴标准可能略有差异 2.不同渠道(官方新闻、调查文献、统计报告)的数据信息不完全一致 3.部分行政区,没有在政策中就特教津贴标准做明确说明 因此,本文仅列出各行政区政策中明确提及的、相对统一的特教津贴标准。一些具体市、区、县的情况,大家可根据需要做进一步了解。 东北地区 黑龙江:15% 来源 具体信息 《黑龙江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按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二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基本工资。 《黑龙江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黑政办发〔2014〕22号 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确定的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和相关待遇规定。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任务的班主任享受随班就读岗位补贴,标准参照特殊教育津贴;其他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教师享受随班就读岗位补贴的60%。 吉林:15% 来源 具体信息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1]3号 切实落实国家特殊教育教师特殊岗位补助津贴政策,保证特殊教育职工享受本人基本工资15%的特教补贴费,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实现特殊教育教师绩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同步同水平提高。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特殊岗位补助津贴等待遇。 辽宁:15% 来源 具体信息 《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辽政办发〔2014〕47号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特教津贴。 华北地区 北京:15% 来源 具体信息 《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2013年《北京市中小学融合教育行动计划》 落实北京市政策要求,提高教师待遇,特校教师、资源教师、巡回指导教师享受特教津贴。 天津:15%? 来源 具体信息 《天津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4〕100号 关心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向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倾斜。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10〕46号 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和特殊岗位补助津贴足额发放。 河北:15% 来源 具体信息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冀政办[2009]46号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关于特殊教育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302号) 在残疾人教育岗位上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从该岗位上退休的,其加发的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 山西:50% 来源 具体信息 《山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从2014年起,在国家及我省规定基础上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本人基本工资的50%,同时,相应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其他教职工的补贴标准。 内蒙:25% 来源 具体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2014-2016年)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68号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特殊教育25%岗位津贴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在编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班主任教师、特教班教师、资源教室教师,享受同等特殊教育岗位津贴待遇。 华东地区 上海:15% 来源 具体信息 《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沪府办发〔2014〕19号 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政策。 江苏:15% 来源 具体信息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97号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政策,优先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工作环境和条件。对从事特殊教育满20年的教师,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浙江:15% 来源 具体信息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办〔2010〕143号 特校教师和在编职工享有本人基本工资(含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15%的特殊教育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10年的,有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荣誉证书。 安徽:15% 来源 具体信息 《安徽省特殊教育提升实施计划(2014-2016年)》皖政办〔2014〕22号 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工资提高10%和特教津贴按基本工资15%发放的政策落到实处。 连续从事特教工作10年以上的退休教师保留特教津贴。 江西:25% 来源 具体信息 《江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14〕64号 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江西省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35号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教师享有特教岗位津贴费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25%。 福建:15% 来源 具体信息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0〕179 号 各级政府要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补助津贴按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15%的标准执行。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教岗位退休的教师,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补助津贴计入退休费基数。 《福建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闽政办〔2014〕67 号 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残疾人教育岗位退休的教师,应继续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据悉,福建部分地区还会发放特教艰苦教师、山区教师津贴。 山东:15% 来源 具体信息 《山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鲁政办发〔2014〕25号 切实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逐步提高津贴标准。对从事特殊教育满20年或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 华中地区 河南:15%或25% 来源 具体信息 《河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豫政办〔2014〕181号 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可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5%享受特殊教育补贴费,从事十年以上特殊教育工作的教职工补贴费标准增加到25%。原享受特殊教育补贴费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直接办理退休手续的,其特殊教育补贴费可以作为退休费计发基数。 湖北:15% 来源 具体信息 《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鄂政办发〔2014〕61号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在编职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本人基本工资提高10%的中小学基本工资标准和相当于本人基本工资15%特教津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湖南:15% 来源 具体信息 《湖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15%特殊教育教师津贴。 华南地区 广东:30% 来源 具体信息 《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粤府办〔2014〕36号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从2015年起,将到我省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纳入“上岗退费”政策范围。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1〕50号 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标准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30%,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津贴标准。各地在实行教师绩效工资时,特殊教育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教育津贴按月发放。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教职工,退休后继续按照本人退休前标准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广西:15% 来源 具体信息 《广西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4〕91号) 落实特殊教育津贴等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海南:20%或30% 来源 具体信息 《海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琼府办〔2014〕102号 工作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0%定;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30%定。 西南地区 四川:15% 来源 具体信息 《四川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川办发〔2014〕43号 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教津贴标准统一按照基本工资的15%执行。 贵州:15% 来源 具体信息 《贵州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黔府办函〔2014〕96号 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政策,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同等对待,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并在绩效工资分配中适当给予倾斜。 云南:15% 来源 具体信息 《云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 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重庆:15%? 来源 具体信息 《重庆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4〕139号 切实关心和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送教上门教师按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西藏:15%? 来源 具体信息 《中国特殊教育发展报告-2013年》(最新) 截至2015年,西藏自治区区已有5所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656人,教职工173人。西藏特殊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据悉,西藏有高寒边远地区教师特殊补助津贴。 西北地区 陕西:50% 来源 具体信息 《陕西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 从2015年1月起,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特教津贴提高到其基本工资的50%,省、市、县三级特教专职教研员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 甘肃:15%?30%? 来源 具体信息 《甘肃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甘政发【2014】137号 征求意见函: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将特教津贴提高到30%; 但正式文件中仅提到: 连续从事特教工作满10年以上的退休教师工资保留特教津贴。 青海:15%? 来源 具体信息 《青海省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41号) 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好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各地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工资待遇政策。 新疆:15% 15% 来源 具体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0〕156号 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聋儿语训机构和手语翻译人员等特殊教育教师特殊岗位特殊教育补贴费,在现行15%的基础上再增加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新政办发〔2014〕67号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退休后,享受的特殊教育补贴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计入退休费计发基数。 全面落实自治区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宁夏:30% 来源 具体信息 《宁夏关于提高特殊教育津贴标准的通知》 将特殊教育津贴调整为基本工资的30%,同时,将没有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区,在普通中小学内设立的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专职教师纳入特殊教育津贴实施范围。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特殊教育教师和经考试合格后从事残疾人手语翻译的残疾人工作者,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继续保留。 更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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