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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职务犯罪调查策略

 新屏轩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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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核心技能

作者: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

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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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必备核心技能

作者: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

京东
 

来源:节选于《纪检监察干部核心技能》/作者: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

常见职务犯罪调查策略

按照《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对于问题线索,经过谈话函询后,如果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成立核查组,依法开展初步核实工作;经过初步核实后,对存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程序规定报请立案后进行立案调查,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

监委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包括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扣押、搜查、鉴定等。由于实务中案件的类型不同,因此需要调查人员根据具体的案情采取不同的调查措施、策略。笔者将重点介绍贪污、贿赂、渎职案件可采取的不同调查策略。

一、贪污案件的调查策略

第一,从了解案情的知情人入手。在办理贪污案件时,需要广泛地对相关证人和知情人进行询问,询问对象的选择以及询问的方式方法对调查效果影响很大。调查人员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选择了解被调查人贪污情况和底细,尤其是与被调查人有矛盾和利益冲突的人,这类人不仅会向调查人员说明整个线索的情况,而且会帮助调查人员寻找案件的突破口,但应注意是否存在打击报复的情况;

二是选择过去和被调查人有业务往来,但现在没有业务往来的人,这类人相对来说没有那么多顾虑,容易配合调查人员工作;

三是选择直接参与案件的人员,如会计、出纳等,他们对于贪污的情况是最为熟悉的,但需要注意他们自身是否涉嫌犯罪。

第二,从财务会计资料入手。贪污行为往往会被财务会计资料所记载,被调查人为了掩盖贪污的犯罪事实,往往也会在财务会计资料上弄虚作假。调查人员针对不同人员的贪污犯罪,应采取的策略也要有所区别。如会计人员贪污的,可从检查会计账簿入手;采购、收款人员贪污的,可从发票单据或现金入手。

第三,从有弱点的共同犯罪人入手。一是选择参与犯罪的亲属或情人等特殊关系人入手;二是选择从年纪较小、阅历较浅、文化水平不高,违法犯罪情节或罪行较轻的人入手。

第四,及时搜查扣押。贪污案件的被调查人为了逃避打击,常常会将涉及案件的证据进行隐匿或销毁。调查人员应在立案后第一时间通过搜查寻找涉案的证据,如赃款、赃物、合同、笔记本、发票、手机等。应当注意的是,搜查要符合相关的程序,如要有见证人在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

第五,商请其他部门配合。在初核阶段,不方便以监委的名义直接进行调查的案件,可以商请审计、公安、市场监督、税务等执法部门配合,以专项检查等方式秘密进行初核。

二、贿赂案件的调查策略

第一,从行贿人入手,尤其是被索贿的行贿人和单位行贿人。行贿人与受贿人是利益共同体,也是矛盾共同体。大部分行贿人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给受贿人行贿的。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行贿罪的免诉条款作了修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办案实践中,给予行贿人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从宽处理,可以打破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在大多数贿赂案件的查办中起到较好的作用。

另外,对于被索贿的行贿人是在刁难、被迫的情况下行贿的情况,调查人员可利用被索贿但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这个规定来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促使被索贿人如实交代行贿的事实。

单位行贿罪最高的刑期是5年,与行贿罪相比,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调查人员应充分利用这一点。对于单位行贿人员,应让他们明白如实交代行贿事实,积极退回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理的。

第二,从权力的行使是否得当入手。调查人员在初核时,可能无法第一时间知晓被调查人收受贿赂的情况。这时,可以从被调查人权力行使的不正当性入手,发现权力滥用、权钱交易的线索。如在招标中为行贿人中标设置特殊的条款排斥其他投标人,这些特殊条款正是权力行使不正当的表现,应是调查人员初核工作的重点。

第三,从财产入手。一是先统计公职人员家庭正常的合法收入,再将合法收入与现有财产进行比较,如果存在较大差额,则可能存在问题。二是按时间顺序关注在特定时间点是否有异常收入,如逢年过节、婚丧嫁娶、招投标开标或中标、工程款结算等。如果这段时间公职人员家庭账户有大额资金的收入,则有可能是非法的利益输送。另外,可将公职人员可疑资金进入的时间与行贿人及公司账户的出账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是否有一定的联系。三是对于异常资金的进出,应调取资金来源、去向的相关凭证,追根溯源,核实该笔资金是否为行贿款。

第四,从行贿单位的账目和银行流水入手。全面核查行贿单位企业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单据,审查有无账证不符的情况。重点关注与企业活动无关的报销费用、高档商品的发票、原始凭证中的白条、异常工资支出和业务费等可疑情况。另外,注意行贿单位转账到股东私人账户以及大额取现的情况,此类资金有可能就是行贿的资金。

第五,从其他犯罪入手。贿赂违法犯罪一般是“一对一”的犯罪,案件很难被发现。但贿赂违法犯罪一般与贪污、徇私枉法、走私、偷税等违法犯罪联系紧密,相互交织,调查人员办理其他案件时,一定要注意深挖其中的权钱交易问题。

第六,以中介人员为切入口。在部分行业中,公职人员为了获得“低风险”利益,需要相对固定的中介人员长期输送利益。中介人员与公职人员形成心照不宣的利益共同体,从中获取利益。中介人员相对公职人员较容易取得突破,并且其对于整个作案情况非常熟悉,所以调查人员应第一时间控制中介人员,防止其得到风声后外逃。

三、渎职案件的调查策略

第一,找到薄弱的环节。为避免案件调查工作的盲目性,调查人员可先收集国家关于案件发生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范和制度,结合实际,分析该行业渎职犯罪易发多发的主要环节、部位、人员和作案手段,寻找最容易突破的点。

如征地拆迁领域,拆迁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勾结,通过虚列房屋面积或抢建违建房等手段骗取、套取征地或拆迁补偿款的现象非常普遍,但由于拟征用的土地和房屋早已被征用拆除,很难恢复原貌,但通过自然资源部门的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可以直接证实被征用土地或被拆迁房屋的历史原貌。当调查人员找到证实犯罪最关键的证据时,案件突破就迎刃而解。

第二,从询问证人、被害人入手。在渎职案件中,大多数情况下,被调查人是不会轻易供认的,调查人员针对此类情况,应对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上级主管部门人员、业务往来人员、获利人员、被害人员进行询问,证实被调查人员的职权范围、渎职的动机、目的,与获利人员的关系,是否为本人、他人谋私情、私利、单位利益,以及渎职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经过、处理结果和造成后果等情况。

第三,从鉴定意见入手。鉴定意见包括:对造成死亡、人身伤害的法医鉴定意见,对笔迹、印章、文件的文检鉴定意见,对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物品鉴定意见、估价鉴定意见、会计鉴定意见、审计鉴定意见。通过检验鉴定,可以确定检验对象与案件、与有关责任人之间的关系,得出的鉴定意见,是证实渎职的重要证据种类。

第四,从普通刑事犯罪中寻找突破口,发现案件线索。监察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等单位的联系,从他们所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中寻找案件线索来源。如李某为走私冷冻产品,通过朋友向某海关缉私局工作人员王某行贿,最后顺利通过海关检查,进行非法走私活动。其中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王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

第五,通过渎职案件,深挖背后的贪污、受贿问题。调查人员应充分认识到渎职与贪贿的共生关系,在初核时正面调查渎职的问题,同时调取受贿人与行贿人的通信记录、银行流水等,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权钱交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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