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工程项目存在转包或挂靠施工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应当依据各为当事人的合同主张相应合同项下权利,合同效力问题不影响该原则的适用。 裁判理由 关于邓世明施工的案涉工程价款的确定依据问题。根据本案事实,就案涉工程,双江城投公司与洪宇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洪宇公司与邱天生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邱天生、洪宇公司双江县2011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部与邓世明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述各方应当依据各为当事人的合同主张相应合同项下权利,合同效力问题不影响该原则的适用。 即便《合作协议书》无效,邓世明亦应依据该协议而不能依据其非为当事人的《施工合同》主张其应收取的工程款。 原审判决依据《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固定包干价确定邓世明应收取的工程款,以及未予支持邓世明关于应按《施工合同》的审定价确定本案工程款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邓世明以《合作协议书》无效以及洪宇公司、邱天生收取的管理费过高等为由主张应按《施工合同》的审定价确定本案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021)最高法民申5701号@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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