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免征增值税会计处理 免征的增值税就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例1:某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满3万元。 销售商品1.03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03 月底核算,月销售额合计1.03万元,不满3万元,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03 贷:营业外收入 0.03 案例 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时,具体记入哪个科目呢?应该记主营业务收入还是记营业外收入,两者有什么区别? 例2:某金融机构2017年9月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会计应该如何处理呢? 方法一: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这样处理的理由是,增值税免征没有必要再核算销项税额。但是,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没有核算减免税款。《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方法二: 借:银行存款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5.6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 此种处理方法,将减免的税款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好处是既核算了减免税款,又符合财会〔2016〕22号文件“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的规定。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收入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显然,减免税款不属于日常活动形成的,不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方法三: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5.66 贷:营业外收入 5.66 此种处理方法,清晰地核算了减免税款,也符合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即营业外收入,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财税〔2008〕151号文规定,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等,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建议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影响的均是企业的当期损益,看上去关系不大。但实际上对企业所得税等相关业务的处理是有直接影响的。 财税〔2017〕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按上例,如果按方法二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按方法一不予核算,那么很容易以含税收入100万元的90%计入收入总额,这样做是错误的。应该按照94.34万元(100-5.66)的90%计入收入总额。 通过以上分析,方法三的会计处理最恰当。案例中正确的收入总额为90.57万元(94.34×90%+5.66)。应据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图片文字解读版 一、小规模3%免征期间如何开票? 1、免税普票。 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写“免税”;不得填写“0”或星号“***”。 1)0税率,为出口货物或符合规定的跨境应税服务等。 2)“***” A. 使用开票系统中差额开票功能开具普通发票,发票上税率自动显示“***”。 B. 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放弃免税开具3%专票。 1)免税期间,不得开具1%专票。因为3%减按1%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只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2)可按销售对象或销售笔数,选择放弃免税而开具专票。条款中表述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票的,并不能以此确定可按销售对象或销售笔数选择放弃免税。 总局解读中,明确了部分开具专票。 “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放弃减免的,仍然不受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07】127号的限制。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财税【2007】127号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放弃免税优惠,但是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仍可开具1%专票或普票。 A. 3%减按1%优惠期间:2020/3/1—2022/3/31。纳税义务在此期间的,均可开具1%发票。 B. 前期已申报纳税未开具专票的,2022年4月1日之后可补开1%专票;前期未申报纳税未开具专票的,2022年4月1日之后可补开1%专票,依规申报纳税并加收滞纳金。 C. 前期已申报纳税未开具普票的,2022年4月1日之后可补开1%普票;前期未申报纳税未开具普票的,2022年4月1日之后可补开1%普票,应追溯到纳税义务发生当期确定是否超45万,依规确认申报纳税并加收滞纳金。 二、3%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 2、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得享受免征和暂停预缴的优惠。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按3%,可享受免征优惠。 在2022/4/1—202/12/31期间,选择全额征税的可享受免征,选择差额征税的要依规纳税。 |
|
来自: 雨送黄昏xzj > 《小规模增值税,小微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