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11年重疾险,现在1分钱不赔?”吉林某地,万某在新华人寿,卖了一份重疾险。后万某因突发疾病死亡,但家属申请赔付时,却被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赔付。万某家属诉至法院,两审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万某生前在新华人寿,投保了款两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按照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出险时,应给付被保险人身故险6万元,重大疾病险3万元。 某日,万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医护人员赶到万某家中时,发现万某已无自主呼吸、双瞳孔散大,万某被确诊为急性心梗。 万某死亡后,万某的孩子万小某,向新华人寿申请赔付。 新华人寿只同意给付死亡理赔6万元,却认为不符合重疾险的赔付条件,不同意给付重疾险理赔款3万元。 万小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公司总是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对重疾险部分,进行理赔。 万小某无奈,只好将新华人寿,起诉到了县法院。 法庭上,双方据理力争,各不相让。 万小某认为,保险期限是20年,我们已经交了11年,现在父亲因重病而亡,保险公司却不赔付,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 父亲万某并非死于其他原因,而是死于重病,且卫生院已经诊断为,急性心肌,这显然符合重疾险的理赔范围。 父亲当时是突发死亡,没有住院,保险公司却要求提供,相关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因父亲万某没有住院,我们已经提供了他因急性心梗死亡的诊断书,保险公司却认为不符合规定。 保险公司的律师,不慌不忙的翻出出了合同说,保险合同对于“急性心肌梗塞”中明确约定,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被保险人万某,①生前未进行心肌酶或肌钙蛋白的检测,不符合上述条款的约定,不应赔付。 况且,②重疾险的主要用途,是为支付医疗费,也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万某已经死亡,未经抢救和治疗,没有医疗费支出,为什么要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万某在家中病故,万小某未向法庭提交符合赔付疾病的相关诊断证据。 因此,万小某请求给付重疾赔偿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万小某一家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到了中级法院。 二审时,万小某再次提出,父亲万某是因病死亡,卫生院已经给出了急性心梗的诊断,符合重疾险赔付的条件。 而新华人寿则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希望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查了双方点证据,听取了各方辩论意见,认为: 1. 保险合同中虽然对急性心肌梗塞进行了释义,但该释义适合于有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的情况。 2. 被保险人万某,突发疾病死亡,不存在临床检查数据及诊断治疗过程,要求提供符合释义的依据,不符合客观实际,且有违公平原则。 3. 卫生院已认定万某的死亡,系急性心肌梗塞,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新华人寿应承担相应的保险理赔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要求新华人寿,给付万小某重疾保理赔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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