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标题:结构化发行模式、本质、存在的问题——2022年3月31日信用债观察 摘要 ▌结构化发行的本质 结构化发行是指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违规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的行为,其本质是通过自购形成的影响力将发行利率降至均衡利率之下。发行人对票面利率的影响力是通过资管产品的申购行为体现的,资管产品与发行人间的合作机制类似于“公私合营”。资管产品申购债券的利率由发行人和管理人共同议定,且申购规模由发行人的出资以及其(通过增信、增利的安排所)吸引到的资金共同形成。在这个过程中,自购是提供增信的安排之一。 ▌结构化发行的模式 在不同的结构化发行业务中,发行人的动机、出资方式以及所获得的净融资额都可能是不同的。但在每一笔结构化发行业务中,发行人必然需要自己提供一部分资金,此外还可能从资管产品等其他渠道获得一部分资金。根据资金来源我们将结构化发行的运行分解为四个层次:自购层、资管产品层、市场层、债券层。为了规避趋严的金融监管,近几年结构化发行也衍生出了一些新的变化,其中比较重要的两个新形式为保证金出资和互持。 ▌自购 自购既形成了出资,也是一种增信措施。一方面,发行人的自购出资常是支持申购的重要力量,甚至有时占债券发行规模的100%,且这部分资金不大会受到申购利率的影响。另一方面,自购是发行人提供增信以吸引其余投资者参与资管产品的手段。 自购的增信主要是通过“优先-劣后”分级结构实现的,只有资管产品的优先级持有人(并不是每一个债券持有人)才能享受到这种增信。自购具有隐秘性和特定性,这是自购增信与抵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相比的两点明显区别。 ▌结构化发行所形成的问题 结构化发行形成了金融市场中的噪声利率,阻碍了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干扰了市场化利率的形成和传导,降低了金融资产定价的有效性。噪声利率与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它们会对其余投资者形成误导。违规自购是结构化发行的关键特征,自购还带来了发行人净融资额、融资期限的不确定,让发行人在金融市场承担过多的风险,形成了金融风险向其它领域扩散的渠道。 结构化发行的债券出现信用风险的几率高于非结构化发行,前者因为回购融资所形成的风险和纠纷也相对多一些,有时还会出现管理人将发债企业的信用包装为金融机构的信用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违规的现象。 1、引言 2、结构化发行的模式 3、结构化发行的本质 4、自购 5、结构化发行所形成的问题 6、集中于结构化发行的问题 结构化发行是金融风险较为集中的业务领域。实践经验显示,结构化发行的债券出现信用风险的几率高于非结构化发行,前者因为回购融资所形成的风险和纠纷也相对多一些,有时还会出现管理人将发债企业的信用包装为金融机构的信用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违规的现象,这是结构化发债业务“劣币驱逐良币”特征的体现。 资质很好的主体无需结构化发行,公司治理健全、风控严格、操作规范的管理人也不倾向于参与结构化发行业务。因此,结构化发行市场中具有另一方向特征的主体相对多一些,这类发行人、管理人所形成的市场的问题自然也相对集中一些。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些主体在开展结构化发行以外的业务时同样是容易出现风险的。 信用风险主要与发行人有关,某只债券的违约率并不取决于其是否采用了结构化发行的模式,某个主体采用非结构化的方式发债依然是会违约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与发行人和管理人有关,发行人和管理人的资信、管理人的风险偏好皆会影响流动性风险。结构化发行业务中,发行人和管理人的资信通常不太强,管理人的风险偏好大概率不太低,所以体现为该业务模式中流动性风险的相对集中。这些主体在进行其他模式的业务合作中也可能形成较多的流动性风险。相反,结构化发行和流动性风险没有必然联系。例如,结构化发行不依赖回购市场融资,那么就不会给债券回购市场带来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等风险也是类似,此处不再赘述。 虽然这些风险的本源并非是结构化发行,但结构化发行业务毕竟是滋生这些风险的温床。结构化发行盛行的时候,这些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也是发散的。相反,对于结构化发行的严格禁止可以有效地推动这些风险的收敛。 7、政策建议 7.1、严格禁止结构化发行债券 结构化发行是信用、流动性、法律合规等风险较为集中的领域,且结构化发行会干扰市场化利率的形成和传导、增加金融风险向其它领域扩散的渠道。可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握结构化发行的判定标准、严格禁止结构化发行是化解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中诸多问题和风险的有力抓手。结构化发行真正杜绝了,则债券市场中的风险隐患便能少一些,对利率形成、传导的影响和对风险的跨领域扩散同样能弱几分。 结构化发行中的自购行为出现于债券发行阶段,而资管产品的持有行为常覆盖整个债券的存续期。事实上,结构化发行所导致的经济金融风险多是体现于存续期的,一些结构化发行的“马脚”也是易于在存续期显露出来的。应当建立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的交易报告制度,及时全面记录各类交易的全流程信息,加强对一二级价差过大、资管产品持有人与该产品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相同等异常情况的跟踪监测,促进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中介机构和机构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应当坚持权责对称的原则,强化激励约束,完善公司治理,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中介机构应当在内控方面督促业务团队提高尽调质量,完善审核流程,防止业务团队为了完成业绩指标协助发行人结构化发债。机构投资者应严格按照债券自身的资质确定是否入库以及投资集中度的限制,不应考虑实际意义不大的增信方式,还应统一债券质押库和投资库的入库标准,严格按照与现券投资相同的标准入库。 稳步培育数量更多的、更多样化的、更专业的高收益债投资者群体,增强对高收益债的定价能力,为低资质发行人打开正规合法的融资渠道。同时,加快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吸引更多成熟的、专业的高收益债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此外,一些结构化发行参与人的风险偏好较高,是潜在的高收益债券投资者,应引导这部分市场主体参与到合规的高收益债券投资业务中。 当前经济发展正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因此在监管实践中应着眼于宏观审慎的视野,切实维护债券市场的平稳运行,防止因处置风险而引发新的风险,避免引起市场对低资质发债主体的“信用恐慌”,影响到债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支持实体经济融资作用的发挥。 8、风险提示 结构化发行是信用、流动性、法律合规等风险较为集中的领域,且结构化发行会干扰市场化利率的形成和传导、成为金融风险向其它领域扩散的渠道。 9、参考文献 [1] 孙国峰,2018:《推动金融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良性互动》,《清华金融评论》第7期。 [2] 孙国峰,2019a:《货币创造的逻辑形成和历史演进——对传统货币理论的批判》,《经济研究》第4期。 [3] 孙国峰,2019b:《对“现代货币理论”的批判》,《中国金融》第15期。 [4] 易纲,2021:《中国的利率体系与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研究》,第9期。 [5] 易会满,2021:《易会满主席在2021金融街论坛年会上的主题演讲》,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1492450/conten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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