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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一定要有“通知与送达”条款

 yebo11 2022-04-01

刚刚给客户审查完一个业务合同,发现合同中没有“通知与送达”条款,于是习惯性地给补上了。经常给客户审查合同,发现大多数客户起草的合同中,都没有“通知与送达”这个条款。想想可以理解,这个条款不涉及双方具体实质权利义务,被忽略也在情理之中。不过,笔者在此要提醒企业朋友们,今后在合同中,一定不要遗漏“通知与送达”条款,这个看似无关紧要的条款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可能会成为制胜的关键棋子。

何谓“通知与送达”条款

先把刚刚给客户补上的“通知与送达”条款呈上,方便朋友们理解。

第X条 通知与送达

1、甲乙双方确认以下为各自的通知送达方式:

(1)甲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本条约定的通知送达方式用于接收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同时也为双方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含一审、二审)的诉讼法律文书之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向对方发送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的,应以前述约定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准。以邮政特快专递寄送的,自寄出之日起满【】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寄送的,自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次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3、甲乙双方承诺,上述确认的通知送达方式真实有效,如因确认的送达方式不准确或通知送达方式变更后未通知对方或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件或司法机关法律文书被退回的,邮件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4、任何一方如变更通知送达方式的,需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变更通知送达对方前仍以本条约定的为准。

显而易见,合同中的“通知与送达”条款就是在合同中,以专门的条款,对合同各方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行明确清晰的约定,用于送达与合同相关的通知信函以及司法机关法律文书。

为何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

很多人可能会问,公司都有注册地址啊,为何要多此一举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呢?笔者举个去年办理的案件例子,方便朋友们理解领会。

一个朋友因为承租用于经营的商业用房严重漏水严重影响其正常使用,开发商一直没有解决,于是想退租,开发商当然不干,于是找到笔者。

笔者查阅了租赁合同后,发现租赁合同都是开发商的格式合同,并没有什么对承租方有利的条款,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去解除合同退租。那流程就是,必须先催告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如开发商在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仍不履行,再以开发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为由通知解除合同。

这流程中涉及到两次通知,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通知送达地址,笔者只能先以开发商的公司注册地址寄送。不幸的是,第一封催告邮件就被无情退回,退回理由是收件地址无此单位。这种情况下,催告邮件不能视为有效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与朋友只好到该注册地址去查看,确实开发商不在此地办公。朋友于是使了点小聪明,通过长期对接的开发商工作人员要到了开发商的实际办公地址,为了确保准确,还亲自去现场核实了,然后才重新又发了一次催告函。这次邮件比较顺利送达了,经查询对方也签收了。但是开发商收到催告函后既没有进行维修,也没有联系这个朋友给任何反馈,于是我们根据计划启动通知解除合同的流程,通过邮政快递向开发商寄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这次邮件又被退回了,理由是收件人拒收。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邮件是否能被认定为有效送达呢?如果不能视为有效送达,那解除合同通知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朋友还是要继续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虽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拒收可以视为送达,但是笔者仍有疑虑,为确保在诉讼中万无一失,笔者要求这个朋友同时向开发商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再次寄送了一次解除合同通知书,这次两封邮件还是被退回。不过好在后来的诉讼中,法院认定了通知送达的法律效力。

结果虽然是好的,但是朋友们看了整个过程,是不是觉得很麻烦很纠结。就寄两个通知,要那么费事吗?要的,朋友如果要取得后来诉讼的胜利,必须要履行通知的义务,还要举证去证明通知有效送达到了对方。如果不能证明通知送达了对方,通知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我们做个假设,如果朋友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与送达条款,那这通知就变得轻松愉快许多了。朋友只需往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寄出邮件就可以了,不管对方签收还是拒收,也不用顾虑邮件退回时是否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送达,根据合同约定的通知送达条款,过了合同约定的有效送达时间期限,即可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也不用举证去证明对方已实际签收邮件,省去了举证的责任,两个字“省心”。

所以,为什么非要在合同中约定通知与送达条款?

1、公司生意往来中,签了合同后,少不了要给对方寄送通知、函件,比如通知履行维修义务,通知验收,通知付款,通知解除合同等等,尤其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

2、对方的公司注册地址经常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甚至有几个办公地,这种情况下不约定清楚往哪寄送,咋弄?

3、对方公司已经歇业了或者又不知道搬哪躲着了,通知的邮件被退回,合同中又没有约定送达地址,咋弄?

4、还有个特别头痛的事情,法院的开庭传票送达不到对方,咋弄?按法律规定,只能公告送达,公告时间一个月(原来规定是两个月),加上法院办理公告的时间,紧凑点计算前前后后怎么也得两个月,这多消耗时间!

合同中一定要有“通知与送达”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好送达地址,可以有效解决现实中通知送达难的问题,简便快捷的有效送达并得到法律的保障,避免核实地址的时间浪费,省去不必要的举证责任。

通知与送达条款怎么定

笔者为客户所写的通知与送达条款(详见前文),可以作为企业朋友们拟定合同时的参考,在此提醒几个要点:

1、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务必约定明确清晰,准确无误,

2、“视为送达”的内容必不可少,也就是”以快递方式寄送的,自寄出之日起满【】日即视为有效送达”,“因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变更未通知对方等原因导致邮件被退回的,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之类的约定,这是整个条款的灵魂。

3、在发出重要的通知文件时,最好用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因为法律规定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的公文必须以邮政专递,我们要向最高要求看齐。另外,邮寄时,务必在邮件详情单中写清楚邮件的文件名称,比如“解除合同通知书”“履行维修义务催告函”“验收通知书”等等,千万不要什么都不写或者只写“文件”,不然弄不清楚你邮寄的是什么文件。最后,要保留好邮寄回单,这个在打官司时是关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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