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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有这个约定,通知发出就生效,员工想扯皮都难!

 qiangk4kzk8us4 2021-04-20

有人说,合同主要就是写给法官看的?

因为要是大家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发生争议的话,合同就如同一张废纸,大家签完也就放在一边,没有什么用处了。

但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其实合同本身也是带有证据属性,它就是为了防止日后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而订立的。

比如合同中的通知及送达条款,就是证据意识的体现。

若当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了通知及送达的方式,这样就能极大减少了举证的难度。

可实践中,企业能做好的,一般却只在“送”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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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员工称没收到解除通知邮件

公司差点要赔3.2万!


这里给大家讲一个特别冤的例子:
去年11月,刘总公司有个员工,一连着好几天都见不着人,请假没请,电话也不接,公司的项目都因为他耽搁了。
换作你遇到这样不负责任的员工,你还会留吗?肯定不会对吧!
刘总公司也是,他们按照规定以“旷工”为由要开除这名员工,人事也向他入职时预留的邮箱发送了解除通知书,但邮件却被退回了。
于是,又给员工打了电话,这次终于接通了!人事通知了他“不用回来上班已被解雇”的事实,而当时这个员工在电话中并未做出任何表示。
你是不是以为,事情也就到此为止了,只要员工再回来办个离职手续就解决了,大家好聚好散嘛?
打电话次日,这名员工居然回公司上班了,好巧不巧的是那会他的领导不在,人事没注意,其他员工不知情自然也没有制止,直到连续上班两日后,他的领导回来才发现这个员工还在上班。
接着就私下与他沟通,再次表达了公司已经和他解除劳动合同。
但这个员工表示前期未收到解除通知,现在公司要解除自己是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刘总知道了这件事后,发现情况不对,也就马上来咨询我们。
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如果走法律程序,他们公司的胜算大吗?
是否真的如员工所说的,他没收到通知,开除他公司就是违法解除呢?
如果当初公司有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条款,且也已经按照约定进行了通知,则一般可以视为信息已经送达给员工,对于信息的传达、生效与否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可情况却不是这样的,公司并没有明确,解除通知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通达给员工。
而且公司本身单方解除的前置条件也没有做到位,没有发送限期返岗通知是直接告知解除劳动关系的。
现在相当于他回来上班后,我们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其他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所以风险较大,如果认定可能需要支付4个月的工资(大概3.2万元)。
于是,我们建议刘总与员工进行协商,以离职证明不明确是员工过错等作为谈判筹码。
最终刘总公司只以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与这个员工签订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妥善解除了劳动关系,避免了损失的扩大。
注意: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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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知条款的重要性

所谓通知条款(也称通知送达条款),是在劳动合同中特别注明员工的“法定通知地址”,企业向此地址所送达的一切法律文书,则视为送达员工本人。
员工自己填写错误或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告知义务的,需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
该条款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在实践中通知条款会影响“是否已经将消息送达劳动者”认定
如果约定了通知条款且公司举证已经按照约定进行了通知,则一般可以视为信息已经送达给员工,对于信息的传达、生效与否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尤其是在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单方行使解除权需要将解除的通知传达给员工,将该意思表示送达方对员工生效,实践中往往出现因为送达效力问题影响对解除行为的认定。
因此,为了保证送达的效力,应当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通知条款,并在实践操作中按照约定的通知方式进行送达。

通知条款约定内容应包括:

No.1

约定多个员工可以收到信息的渠道,并注明员工确认全部渠道可以接收到信息,企业以其中渠道之一通知的即可。

渠道可以是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邮箱、QQ、微信、详细地址等。

No.2

约定紧急联系人或指定家属作为员工接收信息的代表人,注明通知给指定人员的即视为已经通知员工。

No.3

约定员工确认的这些通知方式发生变更的,有义务告知公司,如未告知将承担怎样的后果等等。

(最好约定未告知的仍视为已经通知劳动者)

No.4

实践中需要对员工进行通知时,按照通知条款约定的方式进行通知,最好多渠道都一起进行通知,并注意保存通知的证据。

如当面、打电话通知的进行录音;微信、邮件等形式进行通知的保留聊天记录、截图;邮寄方式进行通知的保留寄送单据,最好可以以EMS进行寄送并启用“回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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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解除合同通知的生效时间


No.1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因此,企业通过与员工面谈、电话或在线即时通讯方式作出解除意思表示时,员工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No.2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企业通过信函、传真、电报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该信函、传真、电报或者电子邮件到达员工时生效
企业通过仲裁方式诉请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通知生效时间为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日。

No.3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注意!应当尽量避免直接以公告方式通知员工,此为最后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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