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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后才发现孩子非亲生,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4-01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孩子非亲生,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基于配偶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在离婚后才发现孩子非亲生并单独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基于将他人子女当成自己亲生从而抚养的情感付出以及伤害。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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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和阿花奉子成婚,婚后半年阿花生下了儿子小石。由于石头的工作十分繁忙,顾不上照顾家里,双方在小石一岁的时候和平地提出离婚,很快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阿花表示自己经济能力不好,希望儿子小石跟着父亲生活,石头同意了阿花的要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石由父亲石头抚养,母亲阿花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石头请来自己的母亲石婶来照顾孙子,六年后,小石即将上一年级,但石婶却泛起了嘀咕,因为小石越长大越让人感觉,他的外貌和石头、阿花都不相像。疑心之下,石婶拉上儿子石头和孙子小石去了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关系鉴定,鉴定意见为:小石与石头无血缘关系。

石头知道儿子非亲生,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经法院调解,石头和阿花就小石的抚养权变更达成了协议。但之后的两年里,阿花表示自己在外务工脱不开身,始终没有接走小石,仍让小石在石头处生活。

石头与阿花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花支付从离婚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抚养小石的抚养费20万元,并要求阿花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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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1、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石头与小石并无血缘关系。对此,阿花也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小石确系石头亲生,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2、结合前文,石头对小石并无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石头抚养小石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3、无法定义务的石头用自身财产抚养小石,遭受了经济利益损失。与此同时,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的阿花,因此获得不当利益。4、因无证据证明石头对小石为非亲生这一事实是明知的,石头抚养小石多年,培养了一定的父子感情,孩子非亲生给石头精神心理确实造成了伤害。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小石生活所需、石头抚养时长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阿花返还石头抚养费10万元。结合石头抚养小石的时长、阿花的过错程度、石头的经济能力这些因素,酌定阿花赔偿石头精神损失2万元。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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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当事人“因抚养非亲生子女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请求,并非理所当然地仅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离婚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孩子非亲生,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的,主要基于配偶另一方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忠实义务;在离婚后才发现孩子非亲生并单独提起诉讼的,主要基于将他人子女当成自己亲生从而抚养的情感付出以及伤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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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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