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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史职设置比较精细,有令史、尉史、狱史等各种职位

 炫叶楓雪 2022-04-02

通过对尹湾汉简中四类史职进行系统的考察,可知他们皆是在秦代就已存在,又在汉代得到发展、完善。对这部分史职的研究,是秦汉职官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秦汉时期的各类史职的数量、地位、建置与职能、待遇、迁转等问题较为全面的分析探讨,进一步得出结论:

第一,东海郡三十八个县、邑、侯国的吏员设置情况大体相同。其中县、邑的设置情况完全相同,侯国仅是长官的称谓由令、长变为了相。邑、侯国与县相比都没有狱丞的设置。

在《东海郡吏员簿》之中所见的史职有令史、尉史、狱史,其人员数量总和占县、邑县级吏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强。在郡国之中这一比例更是高达百分之四十三。也就是说这三个职位的吏员数,相当于其他所有县级吏员相加的总数,体现出郡县史职吏员的重要性。

第二,尉史与令史都是兼职文武的属吏。现有材料中只有睡虎地秦简和耶秦简中,可见秦代尉史的记录。从简文中可以看出尉史在秦代,就已经从各方面显现出文武兼职的性质。

汉代内郡的尉史身兼捕盗、文书的双重职责,边郡尉史更兼有巡边的责任,武职性质更加明显;汉代令史形象的多样性,则是因令史广泛分布于不同部门所致。令史作为属吏,在不同部门之中,其职能与行动都显示出了差异。

但总体上说,数量最多的基层令史的职能亦是文武兼有;卒史与狱史的职责较为单一,一为文,一主武。秦代的卒史是郡级属吏,其职责只见有武职,如刑侦破案,追捕盗贼,复查案件等,司法性质较浓。

到了汉代,其职责主要转移到了发送文书,表现出鲜明的刀笔吏形象;狱史的职能更为复杂一些,涉及到刑侦、司法、社会治安的各个方面。

尉史的职责概述起来,有治书、武备、巡边、置后、捕罪、市买、直符、诣府、收发粮俸、清理债务等职责,看似纷杂的职责,体现了当时属吏职责划分的不明确。也体现了尉史文武职能的双重性;没有证据表明汉代的卒史与秦代一样,有复审案件的职能。

汉代的卒史职能主要集中在掌治文书。卒史的治书主要表现在起草与传递文书;无论是秦代的狱史还是汉代的狱史,其职责并不局限于监狱事务。汉代的狱史职权非常广阔,既审判案件,又负责全县治安;既兼职护送,又主持祭祀活动。

并且,尽管狱史为司法官吏,其违法活动却多见于出土文献;令史的职能更为广阔,因所处机构不同其职责也纷繁各异,概括起来有主典文书、主管籍账、管理仓库、镇压盗贼、举劾违法失职官吏、参与礼仪和祭祀活动、陪伴帝王出巡时护驾、宣读诏书、举谣言、管理财物进出、审计账簿等。

其中,典文书、管理财物的职能与尉史颇为相似。但是在管理财物方面,尉史是具体负责征收和发放月俸、廪给的,是向下的。而令史是负责钱物进出仓库的,是向上负责的。

第三,西汉时期尉史的记载逐渐增多,不仅在内郡,边郡之中也多见尉史的记载。卒史亦然。内郡的县尉史是从属于县尉的县级属吏,县、邑、侯国之中皆有设置。发展到西汉后期,其设置又是可以不以县尉的存在为前提的。

边郡的尉史从文书与俸禄发放单位,可以看出其从属于候官。但从西北汉简中可看到塞尉之下的尉史。随着东汉对于边郡一些建置的改变,尉史也变为了障尉的下属;卒史是存在于太守府和都尉府之中的幕府吏。

除此之外还有文学卒史与五经百石卒史,其设置与兴儒学教化有关。到了东汉,内郡还有一种可被调配负责宗庙礼仪的卒史;狱史在秦代是存在于县级政府之中的,里中亦见狱史。

汉代的狱史分布较广,县、邑、国都设有狱史。汉代狱史并不见设于边郡。内郡甚至中央官吏之下都设有狱史。名称也多种多样,但其职责都是相同的。

到了西汉后期,其是普遍存在于各县级机构之中的;汉代令史的数量、广泛度、地位和月俸皆高于尉史、卒史、狱史。汉令史既存在于内陆的县、中央官之下,又存在于边郡之中,名称众多。作为汉丞相府及三公府的属吏,在诸曹的掾史之下都设有令史。

尚书的属吏也有令史,御史中丞的属官兰台令史,秩六百石,系中级官员,较特殊。边郡都尉属官千人和司马之下有千人令史和司马令史。其余令史则是候官候的属吏。基层吏员之中,令史与尉史、卒史一样,分布在内郡与边郡之中,且数量要高于尉史、卒史。

卒史的秩次根据中央与地方的不同而有不同,郡级卒史秩次较低,为一百石,中央地区及中央官吏之卒史秩次较高,为两百石。月俸为千钱,口粮与尉史相当。

卒史作为一郡之长身边的文学侍从,其前途在东海郡体现出的是出任县级长官下的长吏。即县、侯国的丞、尉、家丞;汉丞相府及以后三公府的属吏,在诸曹的掾史之下,秩百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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