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肆虐,一下子又回到了2019年,居家办公也成了常态,因居家办公引发的纠纷也多了起来。 基本案情 受疫情影响,2020年2月至4月期间,北京市某科技公司安排全体员工居家办公,并规定员工需通过工作软件“飞书”沟通工作。 在居家办公期间,小景(化名)未及时回复主管,公司分别给予三次警告。 处分如下: 第一份作出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事由为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4月13日期间工作时间,多次出现通过工作软件(飞书及电子邮箱等)联系不上或回复不及时的情况,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工作进展,处理结果为对你书面警告处分一次。 同时载明“希望你可以立即改正错误,端正工作态度,配合好公司做好各项工作安排。工作日周一至周五10:00—19:00(除12:00-13:00午休时间外)期间,你需保持“飞书”随时回复及邮箱及时回复,累计回复时间超过半小时则视为旷工半天,累计回复时间超过1个小时则视为旷工一天。 如仍发生类似事宜的,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书面警告超过两次,公司将有权予以辞退)”; 第二份作出时间为2020年4月14日,事由为“但你未改正错误,仍在2020年4月14日工作时间再次出现通过工作软件(飞书)超过一小时联系不上及回复不及时的情况。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工作进展。”处理结果为“对你予以第二次书面警告处分。”之后又重申了工作纪律及后果; 第三份作出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事由为“……但你经过两次书面警告后仍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6日主管领导通过工作软件(飞书)未及时回复(其中2020年4月15日14:10联系你,但你16:28才回复,4月16日15:46联系你但你一直未回复),严重影响工作进展。”处理结果为“对你予以第三次书面警告处分”。 2020年4月23日,科技公司以员工小景屡次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仲裁 小景对三份职工处分通知书的真实性认可,对应时间段的回复情况也认可,但对合法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 小景主张科技公司疫情期间使用飞书作为工作通讯工具,从未告知包括其在内的员工使用飞书的规定是什么,仅在发出第一次书面警告时才告知需要如何使用飞书,且该告知针对小景1人,不属于规章制度。 科技公司处分通知书关于回复时间的规定不合理。 另外,公司没有规章制度说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出具书面警告,且未举证证明小景回复不及时严重影响工作。 小景以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定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仲裁结果:科技公司支付小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6000元。 一审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 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服从用人单位的依法管理,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 本案系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科技公司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并正常支付工资是响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行为,值得肯定。 与正常情况下员工在公司集中办公不同,居家办公引发的员工不在同一物理场所的状态势必会对工作沟通及工作安排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此情况下,科技公司要求员工使用飞书软件沟通工作并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半小时内回复信息并无不当。 小景在2020年2月26日至4月22日期间经瑞荻公司三次书面警告并强调工作纪律的情况下仍然未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回复信息,亦未就此作出合理说明,且对公司的三次书面警告处分通知置之不理,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科技公司在此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对于科技公司不支付小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 二审认为,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该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依上述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诉争事实发生在疫情期间,因为疫情导致企业经营效益、办公方式等多方面变化,势必会引起用人单位对管理方式的调整。 在合理的范围内,劳动者应接受此种调整。 本案中,小景在居家办公期间,同样应服从科技公司管理,遵循劳动纪律,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但在案证据显示,小景在居家办公期间,多次、长时间不回应科技公司的工作要求,违反了劳动者基本的劳动义务; 在科技公司警告之后,小景仍然不能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甚至在多次警告之后,仍然不能勤勉履行职责。 小景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使得科技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落空,科技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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