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房子卖后反悔, 可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神州国土 2022-04-02

法院:违约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权,驳回诉讼请求

□ 李金玲

2021年4月,王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陈某楼房一套,价款57万元。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王某交付中介费6000元,交付首期房款29万元。按合同约定,王某于签订合同时算起两年后付清该房屋在银行的剩余房贷25万元;尾款3万元于办理完毕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日付清。没过多久,陈某就后悔了,他于7月9日电话告知王某房子不卖了,同时向王某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一份;随后向王某退了房款。但王某不同意,几番争执不下,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在庭审中,陈某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陈某作为根本违约方请求适用法定解除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接到判决后不服,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沧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是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该条款系法律赋予守约方的解除权。陈某作为违约方,主张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解除案涉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违约方能否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以及特殊情形下法院支持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权是形成权,是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解除权即产生,该解除权具有“单方通知即可解除既存合同关系”的特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此法条可以看出合同的解除均是因“当事人一方”发生违约而导致的。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应当认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中的“当事人”应是守约方。诚实信用是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将合同法定解除权仅赋予守约方才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的。

从司法实践看,合同解除有着复杂的具体情况。虽然违约方一般不具有合同法定解除权,但在实际案件审理中,经常出现所谓的“合同僵局”。那么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特殊救济措施,应严格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适用,不能无限泛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为破解“合同僵局”条款,仅在符合以上三点情况下,可以考虑支持违约方解除的诉请。此时人民法院对于个案证据把握应十分严格,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排除主观恶意可能后,方可考虑适用,防止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发生道德风险。结合本案,作为违约方的陈某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可行使请求法院对于合同进行司法解除的诉权。合同是否解除,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慎重裁决,并且要秉承当事人利益平衡、对畸重合同负担救济的基本原则,坚守“当事人不得因违法、违约的行为不当获益”的基本裁判理念和底线,以防止司法解除权的滥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