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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基层公安机关实施 派驻监督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达摩祖师1108 2022-04-03

摘要: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是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的战略部署。今年3月,国家监察法颁布施行,各级监察委员会相继成立,与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省、市、县相继实施配套改革,全面实现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等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派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同步到位,履行党章和国家监察法赋予的职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派出纪委监督的授权,对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取得初步成效。

关键词派驻监督基层公安工作思考

实施纪检监察派驻监督,是落实党章和监察法规定的必然要求,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有效举措。今年3月以来,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各县严格按图施工,采取综合派驻和单独派驻两种方式,通过新设或调整,派出多个纪检监察组,实现对县级党和国家机关等派驻监督全覆盖。笔者作为派驻基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的一员,通过多方面调研,结合本组工作实际,针对纪委监委对基层公安机关实施派驻监督谈几点粗浅认识和思考。

一、对基层公安机关实施派驻监督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派驻改革,实现“四个到位”。是机构人员到位。县委坚决执行上级党委关于纪检监察派驻改革的决策部署,制定关于加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明确对基层公安实行单独派驻,统一名称为纪委、县监委派驻第×纪检监察组,不再保留县公安局纪委,撤销县公安局监察室。明确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组长,组长不再担任公安局党委委员,其编制和工资待遇仍在公安机关。二是职能定位到位。明确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受县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驻在公安机关,与公安机关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履行监督检查、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职责,对公安机关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不再承担公安机关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三是角色转换到位。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组长接到任职决定后,立即到县纪委监委报道,接受纪委监委的领导和安排。及时向公安局党委汇报派驻改革精神和上级决定,争取支持和理解。四是支持保障到位。公安机关坚决服从改革,及时调整党委分工,重新明确分管领导,明确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原办公设备和工作保障不变。

(二)转变惯性思维,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四个同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公安局党委切实转变之前由局纪委“包打天下”的惯性思维,主动担责尽责,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工作部署同步。将从严治党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及时召开公安保卫工作与党风廉政工作动员部署会,党委书记亲自作动员讲话,全面部署党风廉政工作,层层鉴定责任状,推动主体责任层层压实;二是检查考核同步。认真制定党风廉政考核办法,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与其他业务工作同步实施月考核,年兑现,推动主体责任层层落实;三是监督检查同步。党风廉政日常工作部门警务督察大队将公安机关内设部门和派出所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同步实施现场督察、网上巡查、明查暗访、抽查调查,抓早抓小,小错即错,确保各项业务工作有序开展和队伍纪律作风规范化养成。四是严抓严管同步。党委书记、班子成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与业务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做到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定期深入基层督导,定期开展约谈提醒,认真组织风险排查防控,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将从严治党治警工作融入日常、严在经常、管在平常,做到履职尽责。

(三)牢记使命担当,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突出“四个聚焦”。聚集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瞪大眼睛,发现问题,严肃查处,是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的职责使命。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紧紧围绕这个职责使命,突出“四个聚集”,忠诚履职。一是聚焦监督范围,模清监督底数。认真对照党章和监察法,全面清理公安机关民警、事业工勤、临时辅警人员政治面貌及岗位职责情况,明确监督监察范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聚住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检查。深入领会派驻改革精神,准确把握职能定位,主动向公安局党委沟通争取,及时转变“包打天下”的角色定位,从以往繁重的值班备勤、应急处突和其他事务工作中解脱出来,紧紧围绕监督检查这个第一职责,重点强化对领导班子执行党委议事规则、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组织生活制度等党内政治生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学习和遵守新修订党章、党纪处分条例、宪法、监察法等党纪法规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脱贫攻坚等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沟通提醒,及时通报曝光,派驻监督的实效更明显。三聚焦问题线索,及时核查处置。对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日常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和上级交办转办的线索,分清性质、按照权限、严格程序,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予以核查处置,提出纪律处分建议,严肃问责。四是聚焦形势任务,主动学习提升。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只有“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才能适应新时代反腐形势任务的要求。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作为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紧紧聚焦形势任务,以等不起的危机感,慢不得的紧迫感,找准差距,主动学习,在参加上级纪委监委各种培训辅导的同时,还主动强化对纪检监察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的学习,深入研究中央派驻改革历程、派驻机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等业务知识,并向同事学,在干中学,努力提升履职能力。

二、当前对基层公安机关实施派驻监督存在的问题

对基层公安机关实施派驻监督,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扰,集中反映为“三个不”:即“工作关系不顺,制度机制不全,学习培训不够”,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工作关系不顺,监督底气不足。一方面,由于落实中央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精神,尚未开展全方面多层次的宣传发动,派驻改革的氛围不浓,各被监督单位及广大干部职工对派驻改革的精神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执行不力。加之,各级纪委监委对公安机关实施派驻监督的方式,纵向不统一,横向不一致,下改上不改,明改暗不改,导致公安机关对派驻改革存在等待观望,被动应付。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也心存凝虑,不敢大胆履职。另一方面,由于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人员从原公安局纪委或其他所队室划转而来,工资关系尚在公安机关,后勤保障仍由公安机关负责,且目前仅配组长,而组长比公安机关党委班子成员同级或低一至二级。加之,受改革前公安局纪委由公安局党委和县纪委“双重领导”的惯性认识影响,派驻双方在派驻纪检监察组“受谁领导、对谁负责”的问题上产生纠结,导致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底气不足,不想监督、不敢监督,派驻监督浮于表面。

二是制度机制不全,监督效能不好。虽然党章、监察法、派驻机构改革意见等对派驻机构的管理领导、工作关系、监督范围和职责权限等事项均作了指导性明确,但从上至下均未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工作标准或流程规范,职责权限未细化,奖惩措施未明确,领导责任不明晰,考核机制未健全,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虽然明白了自己的身份,知道了自己职责权限,但不知怎么开展工作。以开展监督检查为例,虽然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知道“三重一大”事项是监督检查的重点,但因未明确对其监督检查流程、方式以及公安机关应支持的事项,造成纪检监察组无法监督,派驻监督“探头”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三是学习培训不够,业务水平不高。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虽然与其他纪检监察干部一样,参加了市县纪委监委组织的各种培训辅导,自己也主动加强了学习。但截止目前,尚未参加过派驻监督专门业务培训,对新时期纪检监察新要求新规定学习不够,实践不多,监督检查开展较少,审查调查程序不熟,执纪执法质量不高,能力水平与当前形势任务和工作要求有较大差距。

三、关于加强对公安机关实施派驻监督的几点建议

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改革中出现问题,只能在改革推进中逐步解决。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职能定位。一方面,应加强宣传发动,落实改革精神,理顺工作关系。各级纪委监委应重视派驻机构改革,通过召开动员部署会、组织专题宣讲、制作宣传画册等方式,多方面多层次宣传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精神,面对面明确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及被监督单位的工作关系、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推动派驻监督落地生根。另一方面,应转变观念,把握职能定位,增强履职底气。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国家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派驻监督是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重要抓手,本质上是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一种机制。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是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是纪委监委监督触角的延伸,其职责权限来源于党章、监察法、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纪法规,来源于纪委监委的授权。派驻干部应从原有的惯性思维中解放出来,克服畏难情绪和好人主义思想,坚守政治担当,按照“监督而不包办、到位而不越位”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和公安局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梳理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做到公安工作的重心在哪里,问题容易出现在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为公安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二)健全工作机制,突出工作重点。一要理顺领导体制。派驻改革是党中央的顶层设计,必须有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各级党组织均应贯彻落实,将改革落到实处。中央已经做出了示范,各级纪委监委应统一向公安机关派出纪检监察组实施派驻监督,做到上下统一,左右一致。但鉴于公安机关“双重领导”的特殊性,为确保上下衔接,左右对接,建议在领导体制上,按照派驻改革精神统一由同级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的同时,建立派驻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与派驻下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要完善工作机制。建议从中央或省一级纪委监委层面,按照党章和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出台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条例或办法,明确和规范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工作定位、工作关系、教育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切实从顶层解决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模糊、与驻在单位职责分工不清、关系不顺畅等问题。从市、县纪委监委层面,加快建立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的配套制度,明确对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和人事、财务、物品采购、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执法办案等关键岗位具体参与监督权力、内容、环节和方式,为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制度保障。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权,有效履行职能。从同级党委层面,研究制定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工作清单及考核评价办法,赋予派驻纪检监察对被监督单位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权限,建立纪委监委考核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监督单位的逐级考核评价机制,确保 “两个责任”协同推进。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层面,应充分利用“驻”的优势,根据上级相关管理规定,与公安机关协同建立监督工作定期会商、队伍定期研判、重要情况通报、联合监督执纪、问题线索联合排查等机制,为公安机关党委主体作用的发挥提供有效载体。三要突出工作重点。积极发挥“探头”作用,紧盯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这些“关键少数”,监督检查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法纪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推动公安机关正确履职、秉公用权、遵规守纪、严格执法;突出“驻的优势”,盯住贯彻执行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的“落脚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着力点”,权力运行的“关键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开展监督检查,提出监督建议,做到抓早抓小抓经常,有错即纠、违者即查,彰显“派”的权威抓住审查调查这个有效手段强化法治思维,以党纪法规、警纪警规、条令条例作为衡量标尺对通过监督检查、群众投诉、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等途径发现和收集的问题线索,分清性质,按照权限,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依法严格审查调查,“一案双查”,提出问责建议,做到量罚适当,不枉不纵,精准公正。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能力本领。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切实加强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干部队伍建设。一要选优配强队伍。为确保派驻改革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干部应按照条件符合、本人自愿原则,优先从公安机关内部选调。但对不愿意离开公安机关的原纪检监察干部,应另行妥善安排岗位。二要强化学习培训。今年,党章、党纪条例、监察法新修订和颁布,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均发生了较大程度的改变,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本领迫在眉睫。上级纪委监委应树立边改边建理念,一边实施改革,一边分批分专题组织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参训人员既掌握共性知识,也熟知岗位技能。派驻公安纪检监察干部除按要求参加上级学习培训外,自己也要主动“充电”,深刻领会党中央、中央纪委监委、派驻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组对新形势下公安机关从严治党工作的部署与要求,学懂弄通派驻监督应知应会知识,坚定信念牢记使命,做秉公执纪执法、敢于动真碰硬的践行者。三要严格监督管理。纪委监委应强化对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履行职责及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约谈提醒,不要让其成了“断了线的风筝”。派驻公安纪检监察组应增强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既要接受纪委监委的管理,也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处处以身作则,遵章守纪,为公安机关干部队伍树立榜样,严防“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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