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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仅起诉保证人而不起诉债务人

 刘冲伟律师 2022-04-03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亦即,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选择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二项请求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仅选择其一,也就是债权人可仅起诉保证人而不起诉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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