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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分析(一)

 刘刘4615 2022-04-05
原创 戴崇恩 法会同行 2022-03-28 10:58

抠政策前应先判断企业适用是否有利!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一)

前几天公众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文件,没一会儿就有顾问单位的小伙伴打电话来问政策适用问题。简单与其交流后他了解到其所在的公司先不去判断政策层面能否适用,仅从目前经营情况已经能得出适用该政策并不太合算的结论。今天,就以他的问题为引子,谈谈该政策的适用。

在分析一个企业能否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之前,建议先来了解一下该政策对企业来说利好点在那里?进而结合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去判断是否适合采用此政策!在确定是否适合采用的前提下,再去细读政策、细抠具体适用时要注意的政策细节。

留抵退税政策利好点:释放现金,解决企业现金需求;取得资金时间价值。


以甲公司为例:

甲公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入生产用原材料支付1,130万元(其中增值税1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时的130万元,对于甲公司来说属于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情形一】购销正常型:本季度甲公司用该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60%,取得价款904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4万元)。假设该季度甲公司只有本案例所述业务,当期甲公司增值税销项大于进项,需纳增值税额为0,期末留抵税额130-104=26(万元)。甲公司预计该部分产品下季度将全部售出。(为方便计算,不考虑下期其他材料购入问题

【情形二】销售恶化型:购进原材料后,甲公司因市场原因销售停滞。假设甲公司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故向主管税局申请取得增量留抵退税额78万元。一年后,甲公司经营情况转好,该批产品实现销售取得价款1,356万元(增值税项税额156万元),假设该季度甲公司只有本案例所述业务,当期甲公司需纳增值税为156-130-78=104(万元)。注:留抵税额中78万已办理退税,故而不能再用于当期抵扣进项,如前期未办理过退税则当期可抵扣130万元,实际需缴纳税款26万元。由此可见,在前期适用过退税政策的情况下,后期产生足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时会造成公司多交税的情况。

【情形三】扩大生产型:甲公司因销售良好准备扩大生产,故购入生产设备以及扩建厂房,并因此取得增值税进项5,000万元。在不考虑该部分进项税额的情况下,甲公司扩大生产后季度销售产生销项约500万元,购进部分进项约350万元,甲公司产生了大量的留抵税额。因此,在相当长时间内甲公司无需实际缴纳增值税。(大量购入造成的进项5,000万元可逐步用于抵扣以后产生销项,但相比退税政策其会占用企业资金。)


从案例中【情况二】和【情况三】可知,当企业出现销售停滞的情况、或者产生巨额进项情况时,企业短期内无法产生足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的制度,会因长期无法抵扣(或者无法完全抵扣)而占用企业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适用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一来可以释放资金,解决公司需求;二来就算企业无资金需求情况,目前民间借贷支持LPR的4倍的利率,退回的税款具有时间价值。

再对比【情况一】和【情况二】,【情况一】中虽然也有26万的期末留抵,但下季度正常销售也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如甲公司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并去办理了退税,下个纳税申报期则会多交税,在销售情况正常、连续、无巨额进项产生的情况下,去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实际意义并不大。打电话的小伙伴所在顾问单位就属于此种情况。


实例以事实告诉我们,什么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比较适合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政策呢?

一、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意,这是增值税概念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经营户不是一个分类标准,以上三种商主体都可能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销售不振预计较长时间内无法产生足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更为极端的情况下企业已经进入或者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后期基本无销项产生;注:其实极端的情况下的企业适用该政策更加可能取得实际利益!思考【情况二】,如果在取得退税后企业再未产生销售,而后进入破产程序,在破产处置财产过程中产生微量销项10万元,那是不是意味着企业永久入袋退税额78-10=68(万元)!笔者在接触到的一个企业破产案件中就遇到了此种情况。

三、企业扩大经营购入大量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正常销售产生的销项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将该部分进项消耗完;

四、企业期末留抵税额金额较大,如金额太小则从操作层面不经济。多少是较大?需公司自行判断。

综上,企业是否需要适用该政策,需首先站在企业经营角度做出若适用是否有利的判断;然后进一步抠政策内容与细节,看从政策角度企业能否适用。

注:留抵税额,是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思考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请思考:目前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是否打破了企业注销时“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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