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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治的细节》,能变深邃

 土木狗哥 2022-04-06

罗翔教授是这几年教法考的刑法火起来的。

我以前一直纳闷,为什么他要去厚大“走穴”?

他自己在书里写道,一开始去教法考就是为了赚钱。

今年法考培训视频已经出来了,厚大那边还是罗翔主教刑法,现在罗翔应该不缺钱,那继续教法考应该是为了育人了。

不过法考界对罗翔是褒贬不一的。

法考是一门职业资格考试,第一目的是通过考试,与之对应的是押题能力、应试能力,罗翔偏底层架构搭建,更多的是价值观的灌输,因此在应试上较另外一位有名的刑法学老师柏浪涛(柏神)会差一点,最关键的是柏神师从法考的命题老师。

所以比较割裂的一个局面是真正备考的人不会主看罗翔。

但这不影响人家的强大。

我买了两本罗翔的书,一本是这个,还有一本是《圆圈正义》。

圆圈正义我还没拆封,但从这本《法治的细节》能猜出个书名的意义:理论界存在标准的圆,但自然界和科学界没有标准的圆,做不到。

把“圆”换成“正义”,一样的意思,理论上应该会有绝对的正义,但做不到。

有那么点拗口了...甚至偏哲学。

法学就是哲学,讲究逻辑、思辨,而这本书里最多的就是这种乍一看牛皮,再一看迷茫,仔细深究又值得回味的话。

比如序言里引用的苏格拉底的一段话:一个人既不能试图去发现他所知道的东西,也不能去发现他所不知道的东西。

这话,啥玩意嘛...但仔细想,静下心来想,会有点感觉——当然,这个因人而异。

也不要被这种东西吓到,书里还是有不少浅显易懂的东西的。

我简单介绍一下。

书一共分了6章再加一个后记,前面几章都是基于一个真实的案子或者思想实验来阐述罗翔他自己的法律观,这个看着还是不错的,比如死刑是否应该废除、人肉搜索的罪恶、程序正义的实现等等。

第五章开始是读经典,可以认为是罗翔的读书笔记。然而人家读的是古希腊哲学大拿们的著作,什么《申辩篇》、《会饮篇》...嗯,通篇都是哲学观点,极其拗口,我看得很难受,所以...看不下去就跳过吧,我觉得问题不大,等经历得足够多了、有足够的哲学素养了再回来看吧。

最后就是几次访谈的文字稿,这个可以看看,通过罗翔的叙述,对我们价值观的塑造有一定的帮助。

下面简单介绍下我阅读过程中的一点感悟吧。

第一,法律一方面是惩治坏人,另一方面是约束权力。

约束权力的其中一层意思其实就是保护犯人。

现在好多人抨击为犯人辩护的律师昧良心赚钱或者怎么样的,其实真不是这样的,犯人也有他的权力,而律师就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帮他守护权力。

假如有一天你不小心推翻了阳台的花盆,掉落的花盆砸死了路过的行人,行人又恰好是你的情敌...大家都说你是故意的,而这时候,律师就是那个帮你守卫“不小心”的那个人,那他还十恶不赦吗?

第二,圆圈理论,这个上面其实有说过。

圆,存在,但不可能实现。

那正义是类似圆这样的东西吗?存在一种绝对的正义,只是不可能实现。

这个有几种理论。

苏格拉底认为的客观主义说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诡辩派人物认为正义是会变通的,他只是强者的说辞,也是强者的利益。

还有怀疑主义派认为正义是子虚乌有的东西。

我现在涉猎不深,可能更支持诡辩派观点,正义这东西,不就是强者说了算吗?

罗翔是站苏格拉底的,你们可以自己看看他的理解。

然后是几个具体案件。

电车难题,是杀一个还是杀五个。

这个问题是没有答案的,所以罗翔也没有给出答案。

罗翔的核心观点是生命无价,无价就不存在比较,也就是1x无价和5x无价之间没有大小之分。

这个观点是我之前没有想到的。

人为什么要诚信?

因为能被你骗的,都是相信你的。

这也是我一直在反思的“实诚” 这个问题。

用法律思维去思考的一个方式是:不要被道德干扰。

这人如果不犯法,虽然在道德上不是很Ok,我们也慎重批评,因为我们不知道他背后的隐情。

死刑是否应当被废除?

这是我觉得这本书写得最精彩的一篇,也是让我启发最大的一篇。

死刑不应该被废除,因为我们有什么资格替被害人原谅犯人。

死刑不应该被废除,因为死刑,恰恰是给了犯罪人尊重,只有当他认识到自己的罪错,并愿意献出生命来还债,他才重拾了作为人的尊严。

这写得真好。

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这章,罗翔很审慎地提出一个我也认同的观点:

在愤怒的情绪之下,我们有时很容易只看见自己希望看见的事情,而对反对意见充耳不闻、视而不见。

正义的实现需要程序的正义,法考里最重要的两门课是民诉和刑诉,都是讲程序的正义,比如取证要正义、询问要正义等等。

这里头不得不提的就是辛普森案,具体你们可以百度下,我就不赘述了,核心观点就是程序得正义。

代孕合法吗?

最近几年好多人在推动代孕合法化,罗翔认为代孕不能合法化,因为一旦代孕合法化,那人就变成了工具。

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工具,人永远是被工具服务的。

女性的贞洁为什么重要?尤其是在古代没有DNA技术的时候,通奸罪是要直接处死的。

因为这里涉及到财产,一个通奸的女性生出了非男方家的孩子,就相当于侵占了男方的财产,因此会有这个罪。

因为现在男女地位的平等、DNA技术的发展,这项罪名已经没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了。

书里还有很多类似的思考和见解,值得慢慢读。

好了,写了很多了,好书就是好书,写了好多仍然意犹未尽。

这本书还是推荐的,在一个静谧的午后,泡一杯茶,慢慢读,慢慢思考,很舒服。

能够看到这儿的人也一定能够把这本书看完。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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