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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死亡后,继承人能否成为股东?

 胡开盛律师 2022-04-08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主要包括身份权和财产权,当股东死亡后,其股权中的财产权当然是由其继承人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但是对于股权中的身份权,继承人能否继承其股东身份?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2004年11月24日,钟某刚(系陈某英之夫)与其他三名股东共同注册成立实业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钟某刚出资100万元,占股50%的比例。
2013年1月14日,案外人以钟某刚名义与钟某军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钟某刚拥有实业公司50%的100万元股权以100万元转让给钟某军。事后实业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但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被判决确认无效。
2018年5月9日,钟某刚去世,现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仅有陈某英与儿子钟某洋。陈某英与钟某洋曾一起参加上述两个案件的民事诉讼。现钟某洋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钟某刚在实业公司的股权。
原告陈某英起诉请求:确认钟某军持有的实业公司50%的股权为陈某英所有;实业公司、钟某军协助陈某英将股权变更登记至陈某英名下。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刚在去世前系实业公司股东并占该公司50%股权为案涉双方所不争。根据法院判决,以钟某刚的名义与钟某军签订关于转让钟某刚股权给钟某军的协议已被认定无效,故基于该协议发生的股权变动理当自始无效,系争股权自协议被宣告无效之日当然地回归原权利人所有。
钟某刚已去世,陈某英现又系钟某刚在实业公司股权唯一继承人,故系争股权自当为陈某英一人继承并享有,对陈某英要求确认现登记于钟某军名下的且占实业公司50%股权属陈某英所有的诉求具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陈某英要求变更涉案股权登记至其名下。该诉求的处理涉及陈某英是否具有以自身名义获得对实业公司的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系争股权的权益归属而言,陈某英为唯一合法继承人,而实业公司章程对股东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未作明确规定,故陈某英依法当有权获得实业公司股东资格,享有该公司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实业公司以章程外所作股东会决议进行对抗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以支持。
鉴于此,公司在股东发生变动后依法负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故陈某英要求实业公司将系争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现登记于第三人钟某军名下占被告实业公司50%的股权为原告陈某英所有;被告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应将登记于第三人钟某军名下占该公司5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钟立英名下,第三人钟某军应就股权变更登记予以协助
案例评析
该案中,钟某刚向实业公司出资100万元,占实业公司50%的股权,钟某刚去世后,原告陈某英和钟某洋为合法继承人,因钟某洋明确放弃继承权利,因此原告陈某英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实业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原告陈某英有权继承,其要求继承钟某刚在实业公司50%的股权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就其属性来说,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该身份权体现为股东可以就公司的事务行使表决权等有关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对于股权中的财产权,其作为遗产被继承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争议。而股权中的身份权继承问题,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做出了股东继承的一般原则,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只能合理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即股权中的身份权,但是不能限制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对应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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